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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纠纷裁判观点集成

摘要1:1.船员与船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召集人与雇主的区分及责任认定?3.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雇佣关系?4.法律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之新法优于旧法,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修改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5.农村松散性质劳务中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界定6.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7.经第三人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支付报酬的不影响雇佣合同的成立8.雇员在农村房屋建造中受伤,房主应否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原、被告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能否行使追偿权?11.雇佣、加工承揽的区分及重大过失的认定12.水库管理站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发电机组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13.雇佣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14.受害人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15.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16.雇主行使追偿权问题探讨17.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18.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19.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向雇员追偿?20.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21.雇员在农村民房建筑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房主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还是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发包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23.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各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4.雇员在第三人赔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担责任?25.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26.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27.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28.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29.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30.自建房在两层及以下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31.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2.受害者与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33.临时卸货工作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摘要2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摘要1:【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笔记】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能否取代工伤保险?

摘要1:【要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意外人身伤害险,保险受益人为职工而非用人单位,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该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不能取代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
【注释】(1)在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为职工另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此抵减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应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或约定以商业保险赔付金额抵减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以职工已获商业保险赔付为由拒付或减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部分判例(详见参考案例)支持保险金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1)《建筑法》第48条的适用以单位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2)《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不得成为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但并未禁止投保人不能间接享受保险权益;(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补偿或损失填平原则。
【注解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可抵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负工伤赔偿责任。——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云民申95号
【注解3】通过签订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转让方式取代雇主赔偿责任的一揽子和解协议导致权利意外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86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民再65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民再65号
【裁判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可以看出,这两个条款属于准用性规范,即该规范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必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才能确定,而这其他规范即为上述二条款中的“有关民事法律”。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第三十五条虽提到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害时的责任承担,但该条适用情形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自己受到损害并没有提供解决方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指引,也就是说,我国现存法律制度体系对劳动者工伤的救济途径所作的制度安排是在民事侵权法律制度之外另行确立了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赔偿制度,而没有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之外劳动者还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进行重复赔偿。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该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针对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时劳动者可以提出民事侵权之诉,而不是针对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邓××在已获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无权要求该用人单位针对同一工伤事实进行民事侵权的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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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农村住宅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

摘要1:王某等与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 (2017)黔0381民初2106号;(2018)黔03民终330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或分包人将超出一定限度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发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承包人雇请的施工人员损害,发包人或分包人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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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

摘要1:【目录】第一章 监护人责任纠纷;第二章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三章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第四章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第五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六章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第七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第八章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第九章 产品责任纠纷;第十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十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第十四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五章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十六章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七章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八章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九章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章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一章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二章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三章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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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6民辖终84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6民辖终84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在A地受伤,被当即送到B地治疗,后在C地家中养伤,C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案件管辖权审查阶段,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孟××以人身损害赔偿向原审被告陈××、欧××提起诉讼,故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大冶市,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襄阳市襄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孟××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摘要2:【案号】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607民初1909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大冶市,大冶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同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被告欧××自2018年10月始居住在襄阳市××××(东津世纪城11号地块)4幢1单元801室,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本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