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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38号

摘要1:——预售期房设定《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应为合法有效——抵押人以正在建设的预售期房向银行设定抵押借款,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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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

摘要1:【裁判要旨】期房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不因预售合同终止受影响——债务人以预售房地产抵押并办理登记,预售人向债权人出具产权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效力不因嗣后债务人与预售人私下终止房屋预售合同而受影响。
【调解书、判决书字号】一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一审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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