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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

摘要1监护人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标签】D26【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D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D2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D29【遗嘱指定监护人】;D30【协议确定监护人】;D31【监护争议解决程序】;D32【公职监护人】;D33【意定监护】;D34【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D35【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D36【撤销监护人资格】;D37【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D38【恢复监护人资格】;D39【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D1188【监护人责任】;D1189【委托监护责任】

摘要2:【解读1】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D.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2】由谁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3】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子女监护人吗?——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且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4】当事人各方争当或者相互推托监护人应如何处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1条之规定指定监护人:(1)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无终局效力);(2)法院指定监护人(终局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1)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2)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摘要2:  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7.将第三百六十五条修改为:
  “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将第四百七十条修改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吴×诉朱×、××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a>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a>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七、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八、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十一、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十二、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1990年1月20日 (1989)民他字第41号
【摘要】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摘要2

本案被告的原监护人应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摘要1:【要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明,应以诉讼时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为标准。本案诉讼时,被告乐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此时无须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列其为共同被告。
【规则】乐某诉讼时已成年,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原监护人应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无

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摘要1:[第348号]耿某某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时,其监护人也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89年10月5日)
【摘要】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摘要2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摘要1: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摘要2

监护权纠纷

摘要1:【22、监护权纠纷】1.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2. 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是指监护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监护人责任纠纷

摘要1:【341、监护人责任纠纷】1.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2.监护人责任纠纷,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确定监护

摘要1:【385、申请确定监护人】1.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2.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摘要2:无

申请变更监护

摘要1:【386、申请变更监护人】1.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申请人的监护人。2.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是指在出现法定情况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案件。

摘要2:无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摘要1:【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由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案件。

摘要2:无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0月21日)
【摘要】这个问题条例第九条已作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没有规定,不适用罚款处罚。鉴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所以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罚款处罚,由其监护人支付罚款。
【注解】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人可以适用罚款。

摘要2:【理解与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作了修订。对于该案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的条文为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一是将“岁”修订为“周岁”,使其含义更为准确。二是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从轻处罚”修订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修订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取消了免予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更为科学。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也就不存在免予处罚的问题。可见,相关内容并未作原则性的修订,可以参照适用。——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2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08号
【提示】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未成年人本身尚处于幼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其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仍需父母照料,若未成年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会对未成年人日后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故应免除未成年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应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抵押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某某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便监护人温某某代黄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某某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某某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行为,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典问|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摘要1:解答:
1.《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摘要2

典问|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摘要1: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包括:(1)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2)居民委员会、(3)村民委员会、(4)学校、(5)医疗机构、(6)妇女联合会、(7)残疾人联合会、(8)未成年人保护组织、(9)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10)民政部门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包括:(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0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4)对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教育;(5)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确定法院指定监护人顺序?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起诉监护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审理?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20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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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依据只判令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在其成年后追加为被执行人?

摘要1:解读:执行依据只判令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成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执行机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1)审判部门认为侵权行为人为实际侵权人,在其成年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执行机构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2)审判部门未书面答复的,被侵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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