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摘要1: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后放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
【注释】(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不明确;(2)《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采用抗辩权产生说。

摘要2:【注解】连带债务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义务人自愿履行

摘要1:义务人自愿履行是指无论义务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只要其出于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应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其不得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主张撤销其自愿履行行为。

摘要2:【注解】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清偿部分债务构成义务人自愿履行,对剩余债务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的效力。——参考案例: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9民终21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2870号

诉讼时效全攻略

摘要1:标签: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190【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D191【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D193【诉讼时效援引】; D19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摘要2:【目录】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1.什么是诉讼时效?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5.什么是诉讼时效起算?5.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5.2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7.什么是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8.什么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9.什么是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事由?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和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四、诉讼时效中断22.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五、诉讼时效抗辩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笔记】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解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请求。

摘要2:无

惠尔普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是否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摘要1:解答:(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除非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否则债务人没有法律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摘要2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规定修改内容

摘要1:《民法典》第一篇第九章规定“诉讼时效”共12条(D188-D199)。

摘要2

【笔记】能否推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在债权诉讼时效期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准确,而不能推定债务人“同意履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摘要2

【笔记】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摘要1:解读: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1)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如不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情形(债务人对债权重新确认):(1)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
【注解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1)如果能够确认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债务人不能以诉讼实现已经届满为由抗辩;(2)否则,债务人签章不能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诉讼时效不得重新起算。
【注解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章构成对原债务重新确认并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之要件:(1)催收通知单上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2)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
【注释】(1)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催收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应视为对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债务重新确认并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2)“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催收通知书载明“请立即履行还款”, “债务人声明处”载明“已收到你行2009年3月2日签发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总结〗A.前案在催收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仅签收,认定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B.后案在催收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明确载明已收到催收通知书,认定为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

【笔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时效能否重新起算?

摘要1:解读: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产生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注解】另外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不适用《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

摘要2:【注解1】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新的协议不应在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执行,而应重新起诉。——参考案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13执复75号
【注解2】(1)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所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晋执复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