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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摘要1:[第359号] 郭某某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如何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中“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
【裁判摘要】配备枪支条件的消除应当是指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审查,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其持枪证件。
【裁判要旨】在需要合法使用枪支弹药的任务完成后,其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并不自动消除,未主动交出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
【裁判规则】私藏枪支、弹药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第一个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配备、备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第二个特征是违反了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第三个特征是私自藏匿;第三个特征是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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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摘要1:[第221号]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裁判摘要】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裁判要旨】
①事前并没有配备、配置枪支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②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③被告人对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次要事实先后作出不同供述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④在投案自首以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视为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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