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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裁判要旨】典当合同生效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关系,基于典当合同,典当行支付当金,占有当物,并在当户赎当时有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利;当户在交付当物获得当金的同时,享有对当物的回赎权。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当户可以续当或者赎当。续当,则意味着当期的延长,在新的当期内,当户仍然享有回赎权。如果不续当也未赎当,则当物已经绝当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
【提示1】典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的行业习惯可以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摘要1】典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当户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提示2】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赎当,除非典当合同有例外的约定。
【摘要2】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但典当行与当户亦可约定,绝当后双方可以协议赎当。
【要点提示】我国对典当行业尚没有制定法律、法规,但典当行业历经千年,具有自身经营活动特点和特有的行业惯例。在解决典当纠纷时,应当按照典当行业特有的惯例来解释、适用有

摘要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一(民)初字106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提示1】典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的行业习惯可以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摘要】典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当户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典当行业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考。
【提示2】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赎当,除非典当合同有例外的约定。
【摘要2】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但典当行与当户亦可约定,绝当后双方可以协议赎当。
【要点提示】我国对典当行业尚没有制定法律、法规,但典当行业历经千年,具有自身经营活动特点和特有的行业惯例。在解决典当纠纷时,应当按照典当行业特有的惯例来解释、适用有关术语。
【裁判意见】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后当户无权行使当物的回赎权——典当法律关系中,逾期不续当也不赎当的,当户丧失赎回当物的权利,绝当物由典当行处分,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民一(民)初字1061号(2004年10月25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07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26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260号
【提示】典当属于非典型担保,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符合担保物权的条件。典权人对典当物进行了抵押登记,依法有权就典当物来优先受偿。
【裁判摘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汇通典当公司与刘某已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汇通典当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刘启友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变卖,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4号
【提示】典当权利人绝当后行使权利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行使典当权利,应依法善意行使,行使权利方式不当而损害出典人和当户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9号
【裁判摘要】
1、《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地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的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企业据此开展的典当业务符合抵押或质押借款关系的基本特征,应据实认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2、典当企业发放借款必须存在真实的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如典当企业并无发放信用贷款的主观故意,且对抵押登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或者质物不能及时交付确无过错的,不应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交付质押物否定典当合同的效力。
3、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续当也为赎当,而典当行也未能及时绝当的情况下,综合费、利息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计算。

摘要2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692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摘要1:【裁判要旨】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的综合管理费用可判决适当支持——综合管理费是典当借贷行为产生的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因综合管理费费率较高,为避免典当行恶意拖延不及时实现债权,使典当人的抵押物价值丧失殆尽,应综合考虑双方利益,按照公平的民事活动原则进行处理,对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的综合费用可以支持至绝当后一年。
【裁判规则】当户对约定过高的典当利率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整——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亦为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为收当后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形成在典当合同之后,在典当合同与当票约定内容有冲突时,双方借贷权利义务应以当票为准。当票上注明的当金利率约定过高的,当户可请求调整。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692号;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摘要2

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要点提示】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当户不需再支付综合费用,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于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并可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09)泾民二初字第212号(2009年12月31日)

摘要2

最高法院:股票质押裁判规则5条

摘要1:01 . 债权人在受欺诈情况下所签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但已实际履行情况下,债权人可放弃因受欺诈订立合同享有的撤销权而主张合同有效。
02 . 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设定质押,合同未能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不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
03 . 债权人用欺诈手段骗取股票质押,不构成犯罪情形——债权人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04 . 债权人未对虚假质押人和质押物审核,属重大过错——债权人接受股票质押时,对被冒用的质押人和虚构的质押物疏于审核,导致质押无效,应承担贷款损失主要责任。
05 . 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依约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摘要2

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依约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摘要1:【要旨】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案例】辽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2008)东民三初字第369号《李某与某典当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

摘要2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玉中民二初字第102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玉中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典当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从上述规定可看出,绝当后处置当物既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故典当行应当及时处置当物,而本案原告鑫源典当公司在绝当后长达四年的时间未处置当物,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其损失本院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其从绝当期满后的资金占用损失。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