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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全攻略

摘要1:【摘要】定金、订金等是日常生活当中经常采用的交易方式。“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二者存在哪些差别?哪些情形应当返还定金?哪些情形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些问题无不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重大!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定金全攻略:律师教你如何打定金官司》,教你如何签订定金合同,正确适用定金手段,识别定金陷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要2:【目录】1.什么是定金? 2.什么是“订金”? 3.什么是定金合同? 4.什么是订约定金(立约定金)? 5.什么是成约定金? 6.什么是解约定金?7.什么是违约定金?8.什么是证约定金?9.当事人如何约定定金数额?10.什么是定金罚则?11.定金对收定金方法律效力有哪些(定金效力)?12.定金对付定金方法律效力有哪些(定金效力)?13.当事人能否定金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定金与违约金同时适用)?14.当事人能否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同时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

定金

摘要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订立前、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定金给付方)按照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20%以内)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定金接受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摘要2

定金总结

摘要1:定金种类 违约定金 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证约定金 定级性质 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证约定金 定金数额 ≤合同标的额20%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A.根本违约及视为根本违

摘要2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5]晋民初字第4418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861号

摘要1:【要点提示】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多种类型,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05]晋民初字第4418号(2006年1月12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861号(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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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21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218号
【提示】定金能否调整?
【裁判摘要】根据居间协议和变更契约单的约定,违约方应适用定金罚则,数额为60万元。被告作为定金的收取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鉴于该定金约定与原告的损失相比明显过高,且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房地产登记资料而了解系争房屋的真实情况,却没有进行查阅或要求居间方提供资料,轻率签约,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定金数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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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四终字第231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郑民四终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葛林依约向裕华公司交付定金,但裕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葛林供货,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方合同未约定成约定金,裕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5万元的性质是成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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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定金罚则的适用——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亦应适用定金罚

摘要1:【核心提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能否适用以及如何使用定金罚则的问题。那么,原告主张的定金罚则适用请求,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告部分违约(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考察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二是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
【裁判要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一、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履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这里也对“不履行合同”作了扩大理解: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不履行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对全部不履行合同的,应按定金罚则处罚;部分不履行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例,将定金数计算出相应的比例,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裁判规则】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
  ①定金条款不合法影响着定金罚则的适用。主合同不合法当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条款的约定不合法同样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
  ②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③虽然不完全履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要正确把握不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界限。不适当履行也是履行,只是在履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定金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已实现。所以不适当履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摘要2

定金合同纠纷

摘要1:【93、定金合同纠纷】1.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2.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协议。3.定金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定金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4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鉴于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有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本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责任,且不适用定金罚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摘要2

简法|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摘要1: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适用定金罚则。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规定——(1)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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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名为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罚则能否认定为定金?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86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未规定定金合同必须约定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内容;(2)名为定金但未约定定金罚则构成定金,除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是预付款。
解析:约定定金性质但约定定金类型或约定不明属于定金;未约定定金性质不属于定金——《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从风险防范角度,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摘要2:【解读】(1)《转让协议》约定嘉成能源公司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如果未能收购成功,且甲方亦未与其他第三方达成该项资产的交易,则上述定金不再退还。(2)河南高院判决认为:《转让协议》是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为订约定金,只要本约未能订立不是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则该定金就不再退回。
【注解】(1)当事人在案涉转让协议中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2)立约定金在性质上其实就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因此,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就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3)一般认为,在预约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就应认定该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因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故约定的定金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