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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0号

摘要1:——公司总会计师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0号
【提示】国资委行使国家财产管理权不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财产行使管理权,与国有企业资产增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导致该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担保文件上签字,视为法人行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应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担保有效。
【裁判意见】借款合同有关授信协议的约定,属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条件,金融机构在无授信协议情况下依然发放贷款,属于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弃权行为,并不能得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结论。

摘要2

违反向关系人贷款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的规定,系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摘要1:【要旨】《商业银行法》有关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的规定,均系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9号《海南××银行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9号

摘要1:——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9号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及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等规定,均系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
【裁判规则】借款合同所涉担保基于借款人系担保人股东的关系,因违反《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应为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应过错,应依法认定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裁判意见】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东质押成立——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且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其关于质押成立并以此冲抵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摘要2

银行无授信协议放贷,不免除借款人及担保人责任——金融机构在无授信协议情况下发放贷款,属于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弃权行为,并不能得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结论

摘要1:【要旨】借款合同有关授信协议的约定,属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条件,金融机构在无授信协议情况下依然发放贷款,属于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的弃权行为,并不能得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结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0号《公司总会计师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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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2号

摘要1:——贷款人是否对担保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2号
【裁判要旨】银行对放贷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是否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放贷情形及贷后是否尽职等问题,对于贷款人而言,性质上属内部风险控制,即使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其后果应为银行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对担保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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