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醉酒状态

房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554号]房某某故意杀人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裁判要旨】
醉酒的原因,有可能是行为人故意、过失所造成,也可能是某些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造成同样后果的醉酒犯罪行为中,为实施犯罪而故意制造醉酒假象、借酒壮胆或明知自己会“酒后乱性”而饮酒等故意醉酒行为的主观恶性最为严重,过失醉酒者次之,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醉酒者最轻。因此,在醉酒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适当考察其醉酒的原因,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
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二人先后共喝下近三瓶白酒,均进人生理醉酒状态,,在此状态下二人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二人素不相识,不存在被告人借酒对被害人进行报复的可能。本案系被害人为找人陪饮而主动邀请并不相识的被告人饮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害人的行为引起的被告人醉酒是本案的主要诱因。被告人作案后还穿着沾有大量血迹的衣服在街上乱转,其辨认、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其杀人行为与头脑清醒状态下的预谋杀人以及激情杀人行为相比,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及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可以酌情从此处罚,可对其不适用死刑。

摘要2

侯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610号]侯某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要旨】
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与正常状态下杀人相比,醉酒杀人的社会危害性、负面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存在相应差别。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多次与他人饮酒,晚上又主动邀请被害人到其家中饮酒,最终导致行为失控,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系自陷于醉酒状态,在醉酒原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为其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衡量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被告人在案中及案后的表现等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的实际,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单纯醉酒状态不足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应结合其他认罪、悔罪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摘要2

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摘要1:[第902号]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公诉机关仅指控危险驾驶罪而未指控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径行改判为妨害作证罪。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闽行申4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据此洛江区人社局认定许某1在事发当晚与罗某、邓某、孙某、杨某一起聚餐时并非处于工作状态,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因工外出期间死亡,但其系在该期间从事与其指派工作职责无关的属于个人活动性质的聚餐中死亡,且其死亡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因此,鉴于存在并非因工死亡及深度醉酒情形,洛江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