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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

摘要1: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摘要2:无

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1: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2012年10月16日甘孜中级人民法院)梁慧星
【目录】问题1:合伙协议无效后,涉及返还财产的问题。如何保护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无过错相对人利益?返还出资财产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但取得合伙期间的财产方是合伙企业,要求合伙协议另一方返还财产是否欠妥?问题2:如果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没有书面的怎么办?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问题6:关于钓鱼岛无权买卖的问题,有人认为,它的无效是指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行为作为一种负担行为,是有效的?问题7: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转让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没有追认,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最多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但是,衡量二者求偿大小,缔约过失责任所获得赔偿肯定远低于善意取得之利益。这样,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请问有无解决之道?问题8:按照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怎么理解?问题9: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当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第4条说,受害人如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那么实际上是否仍然要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10: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给付女方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因男方无力支付,由男方的父亲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问题11: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请梁教授给讲一下。问题12:梁老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低价中标情况较为严重,低价也就是不合理。这时是承包方希望合同无效?问题13:如何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所指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补充责任是否扩至国家责任,能否允许受害人请求政府承担责任?问题14: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时,侵权责任优先。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行政责任,把侵权人的财产没收了或作为罚款罚走了,怎么办?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

摘要2:问题15:侵害财产的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预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16: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问题17:2月20日四川某地河道发现一个乌木,后来被判乌木归国家所有,梁老师你认为是天然孳息,孳息相对的原物主是谁?乌木可不可以认定为无主物?问题18:遇到的一个案件,如果判定合同有效,那么就会使不诚信的一方得到不当的利益,该怎么办?问题19:小两口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建房后离婚,房产如何去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28号

摘要1:——委托执行、评估拍卖涉案房地产是否合法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28号
【裁判摘要1】关于新疆高院的执行权问题。本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未要求涉及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本辖区范围外的执行案件必须委托执行。新疆高院作为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判摘要2】关于对钓鱼台宾馆房产的执行问题。钓鱼台宾馆系独立法人企业,鸿扬公司对登记在钓鱼台宾馆名下的房地产并无实体权利,依法不能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异议。
【裁判摘要3】关于涉案房地产的评估拍卖问题。
1.新疆高院委托评估、拍卖,是委托海南高院随机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公正;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2009年12月发布了《定安县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而涉案房地产评估日为2008年11月,因此,评估价格只能按照评估时的基准地价确定,即依据海南省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2004年7月发布的《海南省定安县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在拍卖价格方面,亦不存在成交价低于房地产基准价的问题。
2.新疆高院给拍卖公司的委托书中除要求其发布公告外,还明确标的物保留价为2600万元。拍卖公司为了使标的物能够卖得更高价,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之后,其以保留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华田公司应价成交。虽然在拍卖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拍卖公司的目的是要使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且成交价不低于保留价,故拍卖的结果应予维持。
3.拍卖公司拍卖档案显示,海南瑞可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300万元保证金,有收款收据为证,尽管拍卖过程中海南瑞可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应价,但现有证据不能否认该公司参加了拍卖活动。无证据证实华田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串通竞价或者其他恶意行为,其取得的拍卖标的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新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损害鸿扬公司的利益。鸿扬公司主张新疆高院所采取的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29号

摘要1:——土地抵押的其地上建设物即使未办登记也一并抵押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29号
【裁判要旨】关于海秀支行对涉案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问题。1996年至2000年间,海秀支行向鸿扬公司发放借款10笔。所有贷款均以涉案房地产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本案所涉10笔借款到期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海秀支行从1996年至2010年每年均向鸿扬公司进行催收,鸿扬公司均签收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海秀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鸿扬公司进行催收的行为,依法产生导致原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鸿扬公司及钓鱼台宾馆以涉案房地产作为鸿扬公司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了海秀支行,海秀支行对该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的规定,新疆高院所拍卖的其中六套房屋虽不是海秀支行的抵押物,但该房屋是建筑在所抵押的土地上,故对该部分房屋应视为海秀支行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异议裁定关于海秀支行对涉案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是正确的,信达海南分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510号

摘要1:【提示】好友相约自驾游、外出爬山、钓鱼、探险等自助活动,作为一项增进情谊的交友和生活方式,通常相互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约定,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自助户外活动进行规范。但作为户外自助活动的同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行为致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同行者若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认定为存在过失,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
①相约进行增进情谊的户外活动不属于帮工。
②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未尽提醒及注意义务的同乘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号】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510号(2008年11月13日)

摘要2:【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2015)浦民初字第4525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摘要1:——水库管理者对擅入钓鱼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4525号;(2016)闽06民终1127号
【裁判要旨】水库作为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2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摘要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甩掷鱼杆”钓鱼触电应赔偿
【裁判要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甩掷鱼杆”钓鱼不属于法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甩掷鱼杆”钓鱼触碰高压电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月6日);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4月28日)

摘要2:无

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

摘要1:【摘要】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摘要2: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34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34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地下挖掘获得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徐某某在高压线下钓鱼导致触电身亡,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供电公司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事故发生地在他人承包的鱼塘,发生时间系白天光线较好的时段,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查,案涉高压线路架设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供电公司已经在电线杆上设立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且该警示标志已经悬挂多年,徐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亦是《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明文禁止的行为,其无视警示、未经鱼塘管理人的许可擅自进入高压危险区域内垂钓,对于触电的后果,自身具有较大的过失,应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地理位置、事故发生的时间、供电公司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程度、受害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供电公司对徐爱忠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8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869号
【裁判摘要】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4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该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摘要2: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4425号
【摘要1】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第13930192号“SFC”商标,由春回大地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具、游戏器具、玩具、足球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箭弓、体操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塑料跑道、护腰、雪鞋、圣诞树架商品上。201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影公司)提交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该申请书第5页载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主观恶意明显,应该予以宣告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77569号《关于第13930192号“SF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摘要2】一审法院认为:春回大地公司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将同一案外人在不同商品、服务类别上期满未续展的多个“SFC”商标申请注册,明显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春回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