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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提示】少数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本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告作为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裁判意见】本裁判通过当事人适格要件的扩张,弥补了现行法律之“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在公益诉讼领域的效力不足,确认少数民族乡政府可以为维护本区域内公众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适格的民事主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45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摘要2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摘要1:【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2

丁某某诉某某教育局、某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而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申小学课堂正式用书。除此以外的教材,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

摘要2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5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57号
【裁判要旨】著作权人能否提取诉讼,应遵从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约定。
【裁判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之后,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受到限制,取决于其与音著协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本案王海成等在其与音著协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故其行使诉权不应受到限制。原审法院认定王海成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大圣公司提出的王海成等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复函”不是司法解释,不能在判决中直接引用。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2日)
【摘要】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2日 〔1994〕民他字第29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目录】一、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与受理;二、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三、著作权民事诉讼的证据;四、对一些特殊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五、出版者对侵权出版物的著作权法律责任;六、对几类特殊纠纷的法律适用;七、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八、诉前临时措施与民事制裁的适用

摘要2:无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

摘要2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摘要1:【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行为人的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其相关行为不侵害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0〕99号)

摘要2:【目录】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四)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案件(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六)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HONDAKIT”定牌加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三、“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四、“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MOTR”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六、“QQ企鹅”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七、手机游戏“换皮”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八、“奥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九、“刀靶大捷雕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十、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1〕146号)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摘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2021年4月22日)
【目录】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侵害专利权纠纷;第三部分 侵害著作权纠纷;第四部分 侵害商标权纠纷;第五部分 不正当竞争纠纷;第六部分 附则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182号)
【目录】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158号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指导案例159号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160号 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161号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指导案例162号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摘要2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0年4月24日)
【目录】1.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不当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微软公司诉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张国忠与福建天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5.利用公共元素进行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刘奎宁诉上杭县古田华润希望小镇吴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岩市圣地古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6.认定商标是否正当使用应当结合经营范围、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等综合判断——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7.对地名商标的保护要注意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同业者的利益——林小荣与武夷山善颖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基于相同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审理——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9.配送平台上管理的配送员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厦门市杰惠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快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10.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的分析与专利侵权判定——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裁判观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指控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网站下载腾讯模拟器软件并从其经营的https://myapp.com网站下载安装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的游戏后,用户可打开游戏且在域外网络环境下运行游戏,故本案主要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发生在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指控的标的内容既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确定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
【裁判观点】(1)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灿和星盟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刘××、陆××、黄××1、黄××2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给灿和星盟公司造成损失。根据灿和星盟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引发的侵权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灿和星盟公司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摘要2

《著作权法》专题|精解

摘要1:第一章 总则1.什么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2.什么是《著作权法》适用范围?3.什么是作品?4.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5.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机构?6.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1.著作权人范围包括哪些?2.著作权内容包括哪些?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3.什么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法人作品] ?4.什么是著作权归属证明?5.如何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职务作品 ]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美术摄影作品)6.什么是著作权继受?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7.什么是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8.什么是作品合理使用?9.什么是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1.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出质?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1.什么是图书出版?2.什么是报刊出版?3.什么是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第二节 表演4.什么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5.什么是表演者权利?6.什么是职务表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7.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制品义务?8.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制品义务?9.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10.什么是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11.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12.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13.什么是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1.什么是保护技术措施?2.什么是权利管理信息?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法律责任?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5.什么是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职权范围?6.什么是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第六章 附则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四:××软件公司与××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观点】
1.在原审法院已经向广州××模具有限公司释明若阻碍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涉案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碍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原审法院对其他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在本院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
2.证据保全诉讼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3.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数量、涉案软件的价格、沃福公司等侵权情节,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4.权利人基于其时间、规模、维权成本等因素考虑,可以选择对特定侵权行为寻求法律救济,这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选择。互联网上是否存在涉案软件的破解版本、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是否对该网络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既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缺乏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对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
【注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碍证据保全行为法院将作出不利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

摘要2

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

摘要1: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诉前禁令(《著作权法》第56条);诉前证据保全(《著作权法》第57条);民事制裁(《著作权法》第58条);过错推定(《著作权法》第59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著作权法》第60条);法律适用(《著作权法》第61条)

摘要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 (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

摘要1:——侵害境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权属的认定
【裁判要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也是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境外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涉及对域外证据的审查。原告的举证充分与否对权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原告所举之证不能满足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时,是严格地以此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权属,属于价值判断的选择。根据目前的司法政策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据此,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域外证据的真实性,结合行政审批材料和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情况,认定原告享有境外作品的著作权。
【案件索引】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62号(2012年12月12日);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00136号(2013年7月15日)

摘要2:【摘要】对于海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证据的形式合法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某公司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其理由为:首先,涉案制品《托××友》属于经过行政审批的合法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制品《托××友》电视系列100-700VCD系合法出版物,其外包装盘封、光盘表面和影视作品的片头和片尾均标有:HIT公司提供版权,?2010GTL,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出版,某公司独家发行,根据上述署名可以认定某公司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其次,参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禁止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制成品之间平行进口;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和第三条:“进口音像制品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授权使用方式引进。进口音像制品授权单位不得将同一音像制品在同一授权期内以不同载体或不同录制格式授予不同单位分别进口”的规定,国家文化管理部门禁止以非独家授权的形式进口并出版音像制品,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对涉案制品《托××友》享有独家出版权。《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对其出版的涉案制品《托××友》享有当然的发行权;辽宁文某术音像出版社将其出版的涉案制品《托××友》电视系列100-700的专有销售(发行)权授予某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某公司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邓某甲以某公司提交的授权文件的翻译文本没有经过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为由,主张某公司不享有涉案制品《托××友》的发行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摘要1:一、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二、侵害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纠纷案;三、“Parrot”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侵害网络小说《永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五、古籍点校成果侵权纠纷案;六、梁军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案;七、拍拍贷商标侵权纠纷案;八、网络游戏整体模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案;十、侵犯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罪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民事判决

摘要1:——从原物等比例缩小而来的模型不构成模型作品
【裁判摘要】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且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2.在审理侵害模型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确定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权利基础。在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是原物等比例缩小而来的模型时,因该模型系从原物复制而来,不具有独创性,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具有文学、艺术和科学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不保护为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的实用性和功能性的表达。
【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2014年2月20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5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民事判决(2017年12月29日)

摘要2:【注解】仅对实物做等比例缩小的飞机模型不具有独创性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共42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