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

摘要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摘要2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1: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

摘要2

期间

摘要1: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完成特定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期限(狭义期间)和期日,迟误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摘要2:无

期限

摘要1:期限(广义诉讼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与人各自进行、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间界限。

摘要2

送达

摘要1: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方式,以交付诉讼文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事项的行为(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

摘要2

开庭通知和开庭公告

摘要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摘要2

刑事诉讼

摘要1:概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必不可少)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活动。

摘要2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摘要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规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摘要2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摘要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摘要2

诉讼期间

摘要1:概念    诉讼期间是指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诉讼期间类型    1.法定期间;    2.指定期间。

摘要2

刑事审判

摘要1: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刑事审判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

摘要2

法庭调查

摘要1:概念    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法庭调查任务    查明案件事实,核

摘要2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基层法院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又如,审理中,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等规定的限制。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享有在15日内提出答辩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因适用简易程序而不遵守该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而且人民法院遵守该条的规定,也不影响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摘要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之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指的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未采取以上6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传票以通知当事人出席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的,法院应当再审。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公告送达了传票,就意味着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传票传唤了当事人,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缺席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

摘要2

对执行程序中确立的担保人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摘要1:【要旨】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的有关条款明确指出强制措施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其他人”指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担保人等虽非执行当事人但与执行程序有关的其他人。故本案中可以对担保人尧某采取强制措施。

摘要2

王某某不服司法拘留案——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摘要1:王某某不服司法拘留案——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点】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采取警告制止、训诫、暂扣等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刑初字第45号(2013年4月3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刑制复字第0001号(2013年6月17日)

摘要2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风险提示

摘要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新增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的情形如当事人已经被通缉逃跑而由亲属冒充提起诉讼、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冒充劳动者提起保险赔偿、债务人因欠债跑路由亲属或者债权人冒充提起诉讼等情形。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摘要2:无

行政诉讼延期开庭审理

摘要1: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摘要2:无

惠尔普法|能否出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

摘要1:【要旨】(1)出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买卖合同依法有效;(2)但有可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摘要2:【注解】(1)《民事诉讼法》(2021)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2)《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3项规定并未明确处分查封财产合同的效力,标的物已经被查封属于物权变动问题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365号《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民终208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民终208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的规定,邓某某以其代理人开庭时间与另一案件开庭时间相冲突为由口头申请延期开庭,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即使邓某某的代理人因故未能到庭,邓某某作为当事人也应当自行参加诉讼,邓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并未剥夺其辩论权利。

摘要2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12民再2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刘某某因在2017年5月24日9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接受询问,与本案二审开庭时间完全重合,产生时间冲突,故可以申请本案延期开庭。本院以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并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摘要2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常民终字第52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常民终字第52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原审中,因张某某的代理人同时有其他案件在原审法院民二庭开庭,且李某某请求张某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法院延期开庭并无不当。

摘要2

惠尔普法|代理律师因开庭冲突无法出庭是否属于延期开庭法定事由?

摘要1:解答:(1)诉讼代理人并非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因开庭出庭导致无法出庭,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定事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法院缺席审判不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注解2】(1)代理人开庭时间冲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2)委托代理人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请求延期开庭,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736号
【注解3】诉讼代理人有两位可以协调分别参加两个庭审则不构成开庭时间冲突延期审理正当理由。——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811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15民终2778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15民终277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及林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到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农村承包户的家庭所有成员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诉讼参与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民终6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民终6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第一,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一审法院向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地点,送达的目的是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该送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杨某某确已收到短信,送达目的已经实现,且电子送达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送达方式之一。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首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一审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开庭日期,送达程序合法。第三,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因故不能参加诉讼,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其为此请求延期开庭的申请不属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正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裁判摘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此,《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工作意见》),均分别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不能出庭应诉理由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到庭。对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但只要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就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不能仅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为由,中止庭审活动。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等事项,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查明,并由审判长在开庭审理时核对,而不宜作为庭审辩论内容。

摘要2:【解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有异议应如何处理?——(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开庭审理活动;(2)在二审庭审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
【注解】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并不是也不能成为当事人辩论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赋予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特定行为依法作出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以确保审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诉讼参与人等妨害民事诉讼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不在本条规定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之列,且该条规定系完全列举的封闭条款,无“兜底条款”的规定,表明民事诉讼法对可适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系采限制性规定,无法外自由裁量的余地。鉴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属于公法制裁行为,需要严格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林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径直予以处罚,欠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项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和整个诉讼程序过程中,违反该项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林某某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提起管辖权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江西高院(2019)赣民初5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予以驳回,正是司法裁判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因其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已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明确采取完全列举条款限制罚款强制措施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并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该项强制措施的余地。故江西高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课以罚款,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江西高院依据诚实信用条款对林某某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10万元罚款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诉讼参与人等妨害民事诉讼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且该条规定系完全列举的封闭条款,无“兜底条款”的规定,这表明法律对可适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系采限制性规定,无法外自由裁量的余地。鉴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属于公法制裁行为,需要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对林亚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径直依据诚实信用条款予以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共40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