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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0号)【废止】
【摘要】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

被告答辩

摘要1:被告答辩是指被告在答辩期内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事实和理由阐明自己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的被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驳、辩解、答复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活动)。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答辩状?问题02:被告答辩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证据交换

摘要1:证据交换是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和过程。
证据交换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在开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否则不得在法庭上提出、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种诉讼制度。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交换?问题02|什么是证据交换时间?问题03|什么是再次交换证据?问题05|法官助理能否主持证据交换?
【注解1】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2001年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是一项司法权力而不是当事人权利。
【注解2】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36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364号
【裁判摘要】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智扬公司起诉时,将创思公司和开封城管局均列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明确性要求。因开封城管局住所地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妥。创思公司如认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有权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一审裁定的,还可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主张。但创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公司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经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

摘要2:【提示】居间合同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
【裁判意见】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在案件被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经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是一审的,应当按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其目的在于获得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亦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三终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三终字第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解读1】我国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读2】若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指向地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同时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也并非指向地法律,且当事人亦不能证明指向地与涉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指向地与涉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摘要2:【提示】法院在送到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应认定违反程序。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前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制度,即,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日。对于国内案件而言,这一举证期限显然要长于被告十五日的答辩期;即使对于涉外案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而言,其答辩期为三十日,举证期限也仅仅是有可能与该答辩期相同,但不会短于该答辩期,而且实际上一般也会长于该答辩期。尽管实践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或者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全部证据。再次,前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各自向对方提供证据,而并不要求必须将原告证据提前送达被告。另外,如何保证被告尽早获得原告证据以便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是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操作的问题。总而言之,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证据而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四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四终字第19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涉港民事纠纷。伟杰公司是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伟杰公司的答辩期为十五日。即使按伟杰公司所称其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三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于2011年12月1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已超过了三十日的期限。

摘要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立上字第00072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鄂民立上字第00072号
【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原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应诉通知书中指定提交答辩状期间为三十日,与法律规定不符。但是,该通知书系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指引,在当事人依照通知书中指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以超出法定的十五日答辩期为由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实际有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考虑,原审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事由进行审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诉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

摘要2

法官说法:原告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请后,被告能否提管辖权异议?

摘要1:【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动变更的时限以及经法院释明被动变更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却没有关于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对方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直接明文规定,作者从实务经办案例中进行法理、法条阐释,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答辩并提出管辖权
【要旨1】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仪陇县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原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经法院释明,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其实质是新的诉由和新的诉讼请求的,如果不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变相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显然是失当的。
【要旨2】对于当事人因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重新答辩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无论是根据《证据规定》、《民诉法解释》的意旨,还是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变更对当事人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证据支撑以及对法院裁判对象的影响等都应当给予被告新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被告在新的答辩期限或新的举证期限内应当享有基于新的诉讼请求的新的答辩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方为正义、公平之法律要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

摘要1:——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
【提示】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裁判规则】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载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期限两年”的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盖章,应认定其承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该催收通知具有保证合同效力。

摘要2

作为管辖联结点的被告起诉被驳回后不影响管辖权

摘要1:作为管辖联结点的被告起诉被驳回后不影响管辖权——被告未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受案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亦无需再移送管辖。
【要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依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其他被告未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法院辖区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1364号

摘要2

一方变更诉请,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摘要1:【要旨】一方当事人一审庭审期间当庭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给予其相应的答辩期限,且当庭进行了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74号《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的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1993年6月2日 法经(1993)97号)
【提示】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摘要2:无

最高院公报判例:与管辖权有关的21个重要裁判要旨汇总(10-21)

摘要1:10.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仍有效——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11.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2.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原协议管辖约定继续有效——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3.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4.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5.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16.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基于原被告管辖利益的衡量,不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17.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
18.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9.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

摘要2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基层法院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又如,审理中,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等规定的限制。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享有在15日内提出答辩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因适用简易程序而不遵守该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而且人民法院遵守该条的规定,也不影响在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摘要2

【笔记】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超过15日但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而非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

摘要2:【注解】《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答辩期间):(1)法院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2)但当事人对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台商终字第175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台商终字第175号
【裁判要旨】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法定期限)提出(受诉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不同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后、法院规定的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从原审案卷来看,江门鼎豪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虽然应诉通知书载明“开庭前提出答辩状”,但这是原审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及案件审理需要而告知的允许其提交答辩状的最后期限,并非原审法院另行指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而且原审法院对该法定期间也无权变更,故江门鼎豪公司以此认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在江门鼎豪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答辩期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前已经通知了江门鼎豪公司,故原审程序并无不当。

摘要2

(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

摘要1:——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和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不能合并受理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在公司股东一审答辩期间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
【案号】一审:(2015)鲁民一初字第1号;二审:(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

摘要2:【实务要点】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共同诉讼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民申字第143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民申字第1432号
【裁判摘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本案一审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可以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况且,凯盛公司所持有的证据在二审审理中已向法院提交,二审法院亦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客观上已充分保护了凯盛公司的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据此,凯盛公司提出一审指定举证期限违法并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主张,难以成立。

摘要2:无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2民再2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2民再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本案中,贾××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中院的终审裁定你院受委托于2014年1月10日送达,同日你院向即其妻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4年1月16日,没有给贾××指定举证期限或征求当事人意见,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原一审判决程序不当。

摘要2:无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759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759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法院以深圳路桥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而不予准许鉴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深圳路桥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终审裁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就本案开庭审理,该程序确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无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626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62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于2008年12月11日颁布,其中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字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在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该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驳回泰都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一审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我院于2016年3月23日裁定驳回泰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一审法院安排同年4月19日开庭,虽然没有制作书面通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其中的间隔时间已经超过十五日,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摘要2:无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初字第53号

摘要1:【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摘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在债权进行公证情况下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债权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并不排斥债权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本案原告在公证机关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且被告山西华晋公司未在答辩期内对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同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摘要2:无

惠尔普法|答辩期间能否进行诉讼调解?

摘要1:解答:答辩期满前调解须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答辩期间可以进行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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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摘要1:——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上诉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裁判观点】在共同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却对法院驳回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对于该种情况到底要不要赋予该被告以上诉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民事诉讼法中区分了必要共同诉讼及普通共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对普通共同诉讼来说,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个共同诉讼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其效力不能及于他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应视为其已默认原告的管辖请求,就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具有相应的上诉利益,不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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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受诉法院能否再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管辖?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管辖进行了变更,除违反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规定外,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受诉法院视为具有管辖权后,不得再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才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的,法院不能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移送管辖。

摘要2:【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移送管辖条件——(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2)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注解2】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笔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为被告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摘要1:解答:(1)原告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原则上应给予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2)原告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增加诉讼请求,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摘要2

 共4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