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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人能否先向保证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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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抵押登记 保证责任

摘要: 【要旨】陈某与李某虽约定以房产抵押担保,但双方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不生效,同时,因你在合同上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阅读全文]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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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保与担保物并存 抵押登记 担保物权设立 保证人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

摘要: 【观点提炼】如果担保物权未设立的原因可归责于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区分担保物提供的主体来处理。当担保物系由债务人提供时,保证人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担保物系由第三人提供时,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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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抵押登记 违约责任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76号 【提示】抵押合同已签订但未办理登记,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未履行登记义务的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担保合同》中用于设定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因此免除抵押人的担保责任。[阅读全文]

(2010)沙法民初字第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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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一方对外设立的无偿保证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核心。夫妻一方对外无偿提供保证债务,该债务本身的无偿性不能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更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在无夫妻另一方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一方对外提供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号】(2010)沙法民初字第1256号[阅读全文]

交通事故赔偿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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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旨】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阅读全文]

夫妻一方对外设立的无偿保证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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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核心。夫妻一方对外无偿提供保证债务,该债务本身的无偿性不能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更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在无夫妻另一方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一方对外提供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阅读全文]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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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阅读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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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245号 【提示】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个人保证属信用担保,亦即与个人信用相关,纯为债权人利益而设,一般情况下,保证行为的受益人既非保证人,更非保证人的家庭,故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不应扩大解释为保证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判决保证人配偶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裁判摘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该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情形,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公司,而非童某,童某仅为担保人,故上诉人主张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不足。其次,童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属信用担保,亦即与个人信用相关,担保行为的受益人是公司,更非担保人的家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童某所承担的担保债务用于其与马银微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故上诉人主张童某对建行深圳分行承担的担保债务性质,应扩大解释为属于童某和马某夫妻共同债务,也缺乏事实依据。[阅读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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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要旨】债权人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申报全部债权后,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有权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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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保与人保并存 破产 破产撤销权 房地产抵押 撤销权

摘要: 【问题提示】债权人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可否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要点提示】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申报全部债权后,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又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程序上是否必须中止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方可审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并非禁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此类诉讼在程序上无需中止审理。但为避免因法院裁判导致同一债务双重受偿和产生新的纠纷的后果,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应附履行条件,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可暂时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向债权人作出相应的清偿,且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 【提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做出实体判决。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有权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但连带责任保证人只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为避免双重受偿,在判决主文中应将保证人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起点时间确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裁判意见】抵押权因法定原因而非抵押合同各方当事人过错而撤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2号(2010年6月18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2010年11月29日)[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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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 选择权 保证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 放弃物保

摘要: ——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物权法的规定,直接选择连带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13号 【提示】债权人有权根据其与保证人的约定选择担保的行使方式——同一债权在物保、人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和《物权法》规定,选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债权人如何选择实现债权的约定,具体、明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均不违背,法律、法规对此亦无禁止性规定。债权人有权基于其如何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判断,依据合同约定选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要旨】同一债权在物保、人保同时存在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基于其如何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判断,依合同约定和《物权法》规定,选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放弃物保,主张其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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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债务核销 破产 不良资产 企业破产 政策性破产 债务核销 担保责任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8号 【提示】债务人政策性破产的,并不当然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1】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债务由金融机构予以核销,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对呆坏账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针对的是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并未同时针对担保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保证人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其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2】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其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在双方协议达成一致前,人民法院不得对该债务直接予以减免。[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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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恶意骗保 主合同变更 贷款币种变更 保证

摘要: ——担保合同中“双方恶意串通”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86号 【裁判要旨】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判定当事人是否双方串通、恶意骗保,应当看债权人与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是否存在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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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恶意骗保 票据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80号 【提示】保证人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其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或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骗保证人仍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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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以贷还贷 借新还旧 保证期间 约定不明 分支机构担保

摘要: ——在保证合同已经约定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借款用途变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3号 【提示】改变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亦不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情形——在保证合同已约定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偿还旧贷而主张免责。 【实务要点】在保证合同已约定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借款用途变更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保证开始期间早于借款履行期限应视为未约定——担保授权期限是“自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一年”,早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认定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裁判意见】企业法人向其分支机构出具同意其对外担保的《授权书》,《授权书》对担保期限的授权是“自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一年”,早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应认定对保证期间没有授权,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阅读全文]

天同码01:以贷还贷│借新还旧与保证责任9项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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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以贷还贷

摘要: 1.放弃对借款用途的知悉权应包括新贷用于偿还旧贷——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更,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应视为保证人同意以新贷偿还旧贷。 2.改变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亦不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情形——在保证合同已约定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偿还旧贷而主张免责。 3.对变更贷款用途负连带责任的承诺应包括以贷还贷——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预见到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包括以贷还贷等担4.主合同变更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应有效——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主合同变更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即使存在以贷还贷情形,亦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 5.保证人对借款用途未加限制的应认定同意以贷还贷——保证合同对借款用途未加限制的,应认为保证人放弃以特定借款用途包括以贷还贷作为免除保证责任条件的权利。 6.主合同当事人有权变更借款用途应视为可借新还旧——债权人与保证人所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变更借款用途,应视为包含了借新还旧内容。 7.本案保证人承诺可接受的变更内容应包括以贷还贷——在认定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部分修改和变更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诈时,不应忽视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的条款。 8.改变借款用途无须担保人同意约定因借新还旧无效——改变借款用途无须担保人同意约定,不能对抗《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情形。 9.借贷双方改变借款用途以贷还贷的应免除保证责任——借贷双方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变更主合同借款用途,且不能证明保证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阅读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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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226号 【提示】主合同当事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借款,而是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对此并不知情的,不属于对借款用途的变更,而应认定为借贷双方对保证人构成欺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借款保证合同中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约定,郑州三服厂对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银河公司在使用该200万元借款时,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有100万元在借款的当天,用以偿还了银河公司逾期老贷款,不属对借款用途的变更,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真实意图,借贷双方在签约时均是明知的,但作为担保人的郑州三服厂提供担保时并不知情,借贷双方对其有明显有欺诈因素存在,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阅读全文]

民商事发回重审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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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事发回重审案件审判实务研究[阅读全文]

民事发回重审案件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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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发回重审案件的法理思考[阅读全文]

人身损害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一审”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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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一概以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依据,会诱使受害人一方反复上诉申诉,反复申请鉴定,甚至故意隐瞒一些案件事实,使案件陷入反复发回重审、再审的怪圈,令赔偿责任人不堪其扰,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重审(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