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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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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53号 【提示】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无关,不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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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股东 公司 法律关系 股东会 公司对外法律关系 公司承包经营

摘要: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90号 【提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 【裁判摘要】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一经注册成立,便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人格,决定了其可以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经营方针的实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义进行,公司的股东或或股东本身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担者。因此,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便让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①公司经注册成立,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关系中,发包人让与的是部分经营权,而公司经营权又由公司法人财产权而派生,由公司法人独立享有。适格的发包人只能是公司法人本身,而不能是公司股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依此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方针的决定权由公司股东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规定表明: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方式选择的决定权应由股东会行使,而不是某个股东意志的体现。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包括经营内容和经营模式,对外发包经营是经营模式的选择之一。[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提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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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开办单位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提字第3号 【提示】企业名称前冠以开办单位的名称,仍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批发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开办单位已将注册资金足额投入到位,并且已有营业场所,实行经理负责制,有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虽然批发部的名称前冠以开办单位的名称,只能说明批发部的名称尚不够规范,但不能以此否认批发部的法人资格,应由其独立承担偿还拖欠的货款及其利息责任。[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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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联合体担保 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 法人联合体

摘要: ——企业法人联合体的担保行为无效 【本案要旨】企业集团只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作为担保主体的资格。如果其出具最高额保证,则违反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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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机构 撤销 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8号 【提示】未经登记的临时机构被撤销后,其对外发生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如何承担。 【裁判要旨】 一、本案中,胡永鹏虽没有起诉海源公司,但因海源公司具体承办嘉年华活动并以组委会名义签订协议和收取保证金,其与本案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报业集团和报业公司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故一审追加海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无不当。 二、本案中,组委会是为了举办嘉年华活动成立且未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临时机构,故以嘉年华组委会名义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应由组委会各成员连带承担。根据郑州市文化局的批复,管委会、报业集团是嘉年华活动的主办方,海源公司为承办方,三方联合主办嘉年华活动成立组委会并与胡永鹏发生票务代理协议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组委会的民事责任应由管委会、报业集团和海源公司连带承担。[阅读全文]

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吉林市××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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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表见代理

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 【法理提示】公司法人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取得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至少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二是该外观事实应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具备,并成为相对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重要参考。[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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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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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权利,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并不因审判程序的确认与否而受影响。对于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并非一定要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阅读全文]

(2009)开民一初字第0466号;(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1214号;(2011)苏民再提字第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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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间起算点的认定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号】(2009)开民一初字第0466号,(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1214号,(2011)苏民再提字第0013号[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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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是否优先于税款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执字第464号 【提要】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与税款,何者优先受偿?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优先保障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出发,提出工程款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应优先于税款受偿。[阅读全文]

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是否优先于税收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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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动产司法强制拍卖中工程款是否优先于税收受偿[阅读全文]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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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者依据确权判决裁定变更权属登记的执行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涉及税收债权与民事私法债权竞合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不明确及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导致民事强制执行阶段税收优先权与私法债权实现之间效力冲突问题凸显。在涉税冲突问题的处置上,司法机关、税务征管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既影响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严重阻滞了民事执行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处置及协调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涉税冲突问题以及构建民事强制执行利益衡平机制做一探讨。[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再认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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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再认识——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阅读全文]

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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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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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为了规范《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但各地法院在执行上述批复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例如主合同无效时优先权是否无效,主合同终止时该如何计算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优先权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等。由于各地法院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司法公平。本文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理性质为视角来探讨建设工程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疑难问题。[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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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违章建筑

摘要: 【目录】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属性;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预先放弃;四、违法建筑上能否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登记;六、破产程序中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地位;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于建设工程出售价款可成立物上代位;八、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九、针对烂尾楼工程的多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实体审理中请求还是执行程序中行使;十一、代结论[阅读全文]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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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案情简介    2001年3月,孙某某与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湖山庄×室。孙某某已付清95%的房款76万元,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孙某某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办预售登记和过户手续。2002年7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补办预售登记手续,并为其办理房产证。在诉讼过程中,孙某某才得知该房在出售时已抵押给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开发[阅读全文]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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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商品房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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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商品房买受人[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题探析——从三起相关案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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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问题探析——从三起相关案件谈起[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