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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笔记】执行程序评估拍卖国有企业资产是否受行政法规中关于资产评估立项和审核确认程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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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执行程序评估拍卖国有企业资产不受行政法规中关于资产评估立项和审核确认程序约束。 【注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财产应当进行立项不能约束法院强制执行行为。[阅读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甘执复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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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1)法院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无需参照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而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2)对国有资产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价并违反规定——关于兰州中院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价,并对涉案房产采取整体拍卖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1年12月27日,〔2001〕执他字第13号)载明,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申请立项及审核确认的规定,确定了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自主交易中进行评估的程序,其委托评估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该《办法》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并无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委托评估也无需参照适用该《办法》,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即由人民法院自行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就执行拍卖、变卖是否需要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4条,针对拍卖财产的评估,在《执行规定》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处置参考价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不再限于评估一种。据此,兰州中院采取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并不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是否参考,《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阅读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执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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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1】北京三中院认为,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通州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余款的缴纳期限及买受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等内容进行了公示。董××虽然在竞买涉案房屋后延期支付了拍卖余款,但其始终未向通州法院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核验通过的证明材料,故通州法院无法为其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为实现拍卖目的,通州法院裁定对涉案房屋重新拍卖并无不妥。 【裁判摘要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资格或条件的,应当对该财产重新拍卖。本案中,通州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的公告中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审核其购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法院方可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董××在竞买涉案房屋时,明知自己不具备在北京购买房产的资格仍然参加竞买,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取得购房资格,即便其逾期支付了全部拍卖价款,但通过拍卖涉案房屋获得变价款并变更产权登记的目的无法完整实现,对诚实遵守限购政策的潜在竞买人亦不公平,通州法院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屋并无不当。[阅读全文]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为不具备购房资格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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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竞买人资格 购买人资格

摘要: 解读: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人民法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阅读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复110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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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阅读全文]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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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款。 解析: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阅读全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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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阅读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执复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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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专项债券资金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英城街道办所有以及人民法院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关于本案专项债券资金共管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英城街道办所有的问题。货币属于种类物,通常情况下,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银行账户内资金一般应以账户名称作为判断权属的基本标准。特定情况下,货币可因其特定化而不仅仅以占有状态确定权利人。此时,不宜再简单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应当根据账户资金的来源、性质、流转及实际控制人等综合判断。本案涉案账户资金存在以下特殊性:1.从性质来看,该涉案账户内的资金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2021年11月11日,英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英城街道办建设英德市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2022年6月14日英德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英德市财政局关于请求审定新增债权资金调整方案和2022年新增债权额度分配方案的请示》的附件2.英德市2022年新增债权项目情况表载明,专项债权项目:10.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单位(牵头单位):英城街道;2022年安排情况:2022年度共计金额7000万元(提前批债券金额5000万元,全年批分配金额2000万元)。2.从流转情况看,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涉案账户于2022年5月31日汇入5000万元,摘要为英德市财政局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余额5000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结息18106.25元,余额50018106.25元;于2022年6月29日汇入2000万元,摘要为英德市财政局2022年英城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余额70018106.25元。所有支出均为该改造工程相关款项。该涉案账户除了该专项债券资金7000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外,并无其他资金进入该账户,该款并未因为进入英城街道办名下该账户而与其他资金混同,客观上该账户的资金已经特定化。3.从实际控制权看,英城街道办、英德市财政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智管产品监管协议》,明确涉案银行账户是为满足英城街道办和英德市财政局双方的资金监督管控需要开立的,虽然账户名称只记载为英城街道办,但该账户是共管账户。并且明确英德市财政局依据协议存入监管账户并接受监督管控的资金即视为[阅读全文]

【笔记】人民法院能否执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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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读:人民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阅读全文]

(2016)鲁02民初1819号;(2017)鲁02执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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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钢铁产能指标的财产属性与执行 【裁判要旨】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强烈的行政审批色彩,同时与无形资产性质具有高度一致性,将其认定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钢铁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清偿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型可供执行财产类型,与传统型财产处置不同,对钢铁产能指标采取查封、处置措施,除遵循强制执行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工信部相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对钢铁产能指标的宏观调控政策。因其具有的行政审批性质、较高价值属性,对钢铁产能指标的强制执行应当坚持职工安置优先原则、府院联动执行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原则。 【案号】一审:(2016)鲁02民初1819号;执行:(2017)鲁02执497号[阅读全文]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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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裁判要点】钢铁产能指标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能否成为保全的对象,是审判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案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践需求,积极探索钢铁产能指标的保全问题,认定钢铁产能指标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对钢铁产能指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案通过对被保全人的钢铁产能指标采取冻结措施,促使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阅读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某矿业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钢铁产能指标的财产属性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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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钢铁产能指标的财产属性与执行[阅读全文]

国内首例炼钢产能指标拍卖案引关注法学专家称或不适宜单独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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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9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显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钢铁”)“ 2#602立方米高炉65万吨炼铁产能、2#80吨转炉96万吨炼钢产能” 被司法拍卖,并最终以4.129亿元成交。[阅读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晋执恢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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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钢易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山西××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165万吨炼铁产能及152万吨炼钢产能委托吉林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8727万元。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下发的法明传(2020)第69号文件《关于暂缓对钢铁产能进行变价处置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已查封尚未开始司法拍卖的钢铁产能,暂缓执行。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根据(2020)第69号文件精神,暂时不能进行拍卖处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山西××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炼铁产能指标165万吨、炼钢产能指标152万吨依法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8727万元。根据(2020)第69号文件精神,暂不能够处置。[阅读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冀1002执恢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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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我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冀1002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市××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钢铁产能指标。在拍卖过程中我院因接到上级法院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缓对钢铁产能进行变价处置的通知》的规定应中止拍卖程序,故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冀1002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拍卖。[阅读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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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阅读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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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阅读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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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阅读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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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一、关于执行法院能否处置利国公司的炼钢铁产能问题。南京中院在处置利国公司炼钢铁产能前,向省经信委发函征询是否可以处置,省经信委苏经信材料〔2018〕896号函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案涉利国公司冶炼装备已在省政府上报国务院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底单内,只是明确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因此,利国公司的炼钢铁产能可以依法并购或置换,只是明确买受人存在区域限制等。且实践中有关法院对被执行人为钢铁企业的钢铁产能已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值巨大。利国公司主张案涉产能执行法院无权处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南京中院对案涉产能是否有处置权问题。省经信委对南京中院及其他法院请求其协助查封利国公司炼钢铁产能行为的时间顺位进行了登记,云龙法院已解除在先查封,南京中院现已为首查封法院,该院对利国公司炼钢铁产能有权依法处置。利国公司称徐州中院在华建能源公司作为债权人案件中于2017年12月21日向徐州经信委送达冻结利国公司产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徐州经信委已明确回函不予协助执行,且华建能源公司并未向南京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徐州中院也未就此问题提出有关处置权的管辖争议。因此,利国公司主张南京中院对利国公司炼钢铁产能无处置权,本院不予支持。[阅读全文]

【笔记】法院能否执行钢铁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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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焦化产能

摘要: 解读:人民法院可以对钢铁产能指标采取查封、评估和拍卖等执行措施。[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