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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裁判要旨】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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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案

摘要1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第42号】——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提示】
①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②杀人后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属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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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白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德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2005年3月24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680号裁定书(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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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摘要1:[第511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裁判要旨1】亲友虽然报案,但并未送行为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行为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2】在因双方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具有悔罪表现、亲友及时报案并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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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立

摘要1:[第912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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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区分“形迹可疑人”与“犯罪嫌疑人”

摘要1:[第942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区分“形迹可疑人”与“犯罪嫌疑人”
【裁判要旨】“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产生怀疑的依据不同。对“形迹可疑”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工作经验和常识、常情、常理,有时甚至是依据直觉所形成的猜测;“犯罪嫌疑”则是对所掌握的证据分析、判断后形成的推定,有被合理怀疑的事实根据。二是对证据和线索的要求程度不同。“形迹可疑”仅是针对特定行为人的衣着、举止、言谈或者表情而产生的一般性怀疑,司法人员无须掌握任何与特定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或线索;而“犯罪嫌疑”则是有针对性的怀疑,强调司法人员必须以一定的线索、证据为依据,将行为人与某种具体犯罪相联系。简言之,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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