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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12797 次 标签: 再审受理

文章摘要:

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文章摘要2:

【注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开始后,庭审辩论结束前,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另行提出再审请求:(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2款之规定,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2)法院直接将该请求纳入再审审理范围并作出裁判,不需要针对该申请另行作出一份提起再审的裁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7.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另行提出再审请求,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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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回目录

1.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合议庭是否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倾向性认为一般应当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2.应当围绕再审事由(非再审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民事再审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3.法院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5日内完成受理登记手续:

(1)向申请再审人发送(非送达)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

(2)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非送达)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 

A.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B.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4.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审查方式 回目录

再审审查方式包括径行裁定、调卷、询问审查方式。

1.径行裁定审查方式:

(1)径行裁定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2)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A.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B.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规定期限、超出再审事由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解读】径行裁定为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是指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当事人、案外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以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再审、驳回再审的裁定。

(1)径行裁定再审审查方式的适用原则——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2)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审查方式的适用原则——

A.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B.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调卷审查方式:

(1)调阅卷宗审查方式:是指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以调取原审卷宗,通过对原审卷宗材料进行查阅的方式,审查认定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2)调卷审查适用原则: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3.询问审查方式:

(1)适用询问审查方式的一般性原则: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2)法院必须适用询问审查方式进行审查的特殊情形:

A.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BB.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解读】 

(1)对单方询问、双方询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2)不应当认为审查程序中已经查证的事实,在再审程序中就可以不查证而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双方均提出再审申请一并审查原则 回目录

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1.一并审查的适用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再审申请;

(2)在案件中与申请再审人处于相对方当事人也对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2.一并审查的处理原则:

(1)应将该对方当事人列为申请再审人;

(2)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应一并进行审查。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8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

(1)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2)经审查:

A.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

B.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原则 回目录

1.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审查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1)法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了询问的传票,申请再审人收到了询问的传票;

(2)申请再审人拒不接受询问;

(3)申请再审人没有正当理由。 

【理解与适用】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再次提出,法院不应以申请人曾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为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1条规定:

(1)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2)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的除外。

【解读2】第三,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又申请再审的,有悖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增加对方当事人讼累,原则上应不予受理。——郑学林:《在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1月7日),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解读3】撤回申请后无新的事由又申请再审是否受理。多数意见倾向于不应受理,但若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且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建议从申请申请再审期间入手予以规范,即对于曾撤回申请的案件,其申请再审期间仍应自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撤回申请时开始计算,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一般只有六个月的情况下,撤回后再次申请应严格审查是否超过申请再审期间。——郑学林、刘小飞、吴凯敏:《<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49-59页

裁定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5条第1款、第396条) 回目录

1.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2.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

(1)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回目录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法院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2.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3.驳回再审的裁定送达生效(一裁终局、送达生效)。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终结审查程序 回目录

1.终结审查的四种情形(没有兜底条款):

(1)申请再审人死亡、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不适用)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终止,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的;

【解读】在确认之诉中即使相对人死亡、终止,也不应发生终结审查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除外:

A.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生效裁判的执行效力被和解协议取代,申请人不再享有申请执行生效裁判的权利;

B.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则不影响再审审查程序的继续进行。

(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2.终结审查程序应用裁定方式。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2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6)有本解释第383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审查再审期间检察院抗诉处理 回目录

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法院应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1.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正在审查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2.法院应当基于检察院的抗诉,依法裁定再审

3.申请再审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抗诉启动的再审审理范围。

审查再审期间不予准许委托鉴定、勘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9条) 回目录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5日期限是自收到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的再审申请书之日开始计算。 

②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以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均应在5日内完成。 

③未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决定再审应当交纳诉讼费的范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

A.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B.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发回重审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诉答辩以及审查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备注:不变期间)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申请再审主要条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后第205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第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5日期限的起算点/受理登记手续/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第九条【审查再审申请工作的目的/任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九条【径行裁定审查方式】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调阅卷宗审查方式】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询问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双方均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的处理】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二十四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及其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终结审查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第二十六条【审查再审期间检察院抗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再审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指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不得指令再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1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送卷期限、调卷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写明需调取的卷宗案号。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个月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工作,提高调卷效率。

  1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询问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和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

  1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9.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5)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

  (6)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

  20. 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区分再审事由类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再审事由成立的条件。

  原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三)项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8、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不予审查。

  9、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提审。

  10、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成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再审;当事人选择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成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提审。

  11、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的裁判裁定再审的,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等没有执行内容的裁判裁定再审的,可以不中止执行。对于其他裁判裁定再审不中止执行的,应当从严把握。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所作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3、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未结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申请再审,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且未主张其他再审事由的,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

  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再审,其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中有相应再审事由的,可以在裁定书中引用该再审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序号,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驳回。

  14、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调卷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43.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在再审审查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但是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此时,如果启动再审程序,不仅会造成诉讼程序不经济,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和解意愿的达成和执行。

  在申诉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再审审查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这样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避风塘公司于 1998年9月15日登记成立,经营餐饮服务。之后在上海开设了多家分店。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所使用的菜单、食品包装盒与印制的日历卡上均印有“避风塘”及其汉语拼音的字样。避风塘公司还分别获得2000年度上海商业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和“静安南京路风情露吧”特色景观奖等荣誉。避风塘公司的虾饺皇、酥皮蛋挞王和蛋黄白莲蓉月饼分别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中华名小吃和“2001全国餐饮业月饼展暨餐饮食品与企业展示会”优质月饼。《新民晚报》、《读者导报》等国内外报刊曾经对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作过报道和刊登避风塘公司的广告。东涌码头公司于2001年8月7日登记成立,原名为“上海徐汇渔家铜罗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月25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亦经营餐饮服务等。东涌码头公司的门面招牌及户外广告上印有“东涌码头避风塘”、“避风塘料理”等字样。在东涌码头公司使用的菜单上部标有“渔家铜锣湾”的字样,底部则印有“走进渔家铜锣湾享受原味避风塘”的广告语。避风塘公司起诉指控东涌码头公司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企业名称,同时也构成虚假宣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涌码头公司未将“避风塘”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避风塘”一词并非避风塘公司独创,而是在长时期、不断发展的经营活动中,逐步成为被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名称,被告使用“避风塘料理”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避风塘”一词非由避风塘公司首先使用在餐饮业的经营活动中,作为已被餐饮行业经营者广泛使用的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名称,不能成为原告独家享有的服务名称。遂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避风塘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避风塘”除了具有避风小港湾的原有含义外,也已成为了一种独特烹调方法以及由该种烹调方法制成的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据此判决驳回上诉。避风塘公司随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予以通知驳回。避风塘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另查明:申诉人持有中国烹饪协会2002年11月颁发的抬头为“上海避风塘”的“中华餐饮名店”牌匾;在餐饮行业,有经营者普遍使用“避风塘炒蟹”、“避风塘炒虾”、“避风塘茄子”等,作为代表特色风味菜肴的菜品名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诉人认可“避风塘”作为申诉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服务标识,经申诉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申诉人特有的服务名称,被申诉人已停止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避风塘”一词作广告宣传。根据上述和解协议,申诉人随即申请撤回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裁定准许避风塘公司撤回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具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于协议中当事人一致认可“避风塘”已成为上诉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问题,虽与原审法院的有关认定不同,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原审法院以及本院查明的有关事实,可予认可。首先,本案可以认定申诉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在上海地区属于知名服务,对此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以及本院审查中也均无实质性争议。其次,虽然本案中“避风塘”一词除了具有地理概念上的“船舶避风港湾”的本意之外,还被餐饮业经营者为表明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与菜肴原料组合起来作为特定菜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但是经过申诉人在其企业名称中的长期使用和在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广泛宣传,在上海地区的餐饮服务业中,“避风塘”一词同时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的作用,能够表明特定餐饮服务的来源。二审法院有关“避风塘”已成为了一种独特烹调方法以及由该种烹调方法制成的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的认定,并无充分证据支持。本案可以认定“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是申诉人提供的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再次,被申诉人曾在店招牌匾和户外广告牌中使用“东涌码头避风塘料理”和“避风塘料理”字样以及在菜单中使用“走进渔家铜锣湾享受原味避风塘”的广告语,这些使用方式实际上都是在突出使用“避风塘”一词,既不是作为地理概念来使用,也并不是在作为特定菜肴名称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一种身份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其与申诉人的混淆、误认,已经超出了对“避风塘”一词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被申诉人已经实际停止并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不再以上述方式使用“避风塘”一词,体现了对申诉人有关民事权益的尊重。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21、上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情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对再审中发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的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存在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除非当事人明确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可迳行终止审查程序。但在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应以维持原审判决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要旨】再审审查阶段结束,案件到再审审理阶段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仅部分履行的,法院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提字第8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不能再提再审——执行和解协议在实体意义上,一旦履行完毕即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存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5号

提示】案件再审导致中止执行后,执行法院续封行为合法。

裁判要旨】虽然执行依据进行再审,导致执行程序中止,但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法院对已查封财产采取的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的行为,故续封行为并不构成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2007)文中民三初字第21号;(2007)云高民二终字第208号申请;(2009)民申字第505号

——再审利益法律程序之保护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要求再审改判的内容超出原审范围,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因超出了再审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与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纠纷再审

——再审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法理提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已经无权对原判决进行监督,只能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即使原判决实体上确有错误,原来的判决已经被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替代,在本质上这不属于审判阶段解决的问题,应属于执行环节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应在执行环节寻求救济。

【裁判要旨】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该问题,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提字第8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不能再提再审——执行和解协议在实体意义上,一旦履行完毕即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存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兰州××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义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其反诉请求,但在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后,原审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反诉请求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非仅指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了协商后确定的执行义务,亦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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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王胜全:《试论允许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之范围》,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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