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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记录程序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5049 次 标签: 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 议题 审议事项

文章摘要:

【目录】股东会会议通知程序;股东会会议记录程序;提示2:拒收会议通知不影响决议效力;提示3:股东会议通知是否必须包含审议事项(议题);提示4:股东会是否必须作成会议记录?
【问题】股东会是否必须作成会议记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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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会议通知程序   回目录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1)必须提前通知:提前时间为会议召开前15日。

【提示】股东会、董事会开会通知时间应采用到达主义而非发信主义。

(2)必须通知到全体股东: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全部股东。

【提示】公司向股东邮寄《股东会召集通知》,但在邮件详情单上仅注明邮寄的是“文件”、未准确注明为“股东会召集通知”,股东因此拒收的,应认定为公司并未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了股东。

(3)对股东所作的通知应当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原则上不产生效力。

2.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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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应当记载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持续时间及讨论事项。

1.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因反对股东会决议而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不影响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15日通知:

A.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B.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A.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议题是必须通知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未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

B.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会议审议通知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并不禁止在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2:拒收会议通知不影响决议效力 回目录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遭拒收不影响效力——具备法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在该股东已履行了提出议题及提案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公司董事会在拒收提案快递邮件时即已知晓议题及提案内容。

【参考案例】·王栋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3:股东会议通知是否必须包含审议事项(议题) 回目录

(1)我国《公司法》明确要求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并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审议事项,则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同理,股份公司也不得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

(2)对于有限公司的会议通知,《公司法》未对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未事先通知股东审议事项的决议是否有效仍存在不同认识,裁判观点和裁判结果也有较大差异。

(3)虽然《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作出明确,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议题,判决就以会议通知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为由撤销该会议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未将审议事项事先通知而作出的相应决议则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同样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解读】

(1)根据《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仅规定提前通知而未对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故股东会会议通知未记载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内容或者股东会决议内容超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不必然无效或者可撤销。

(2)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记载内容不能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股东会决议有可能被撤销。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超过会议通知议题范围所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内容超过议题范围所形成的决议有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4:股东会是否必须作成会议记录? 回目录

(1)《公司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同时,根据《公司法》第48条、第55条、第107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均应当作成会议记录

(2)《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中股东会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决议。

(3)股东会未制作会议记录,有可能被认定为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而属于可撤销决议。

因此,为避免争议,公司股东会还是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参考案例】·王天刚诉深圳市天瑞人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俞小琦等诉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提示】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股的效力认定以及召开股东会通知时间规定的理解问题

【评析】本案主要问题是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股的效力认定和公司法对于召开股东会通知时间规定的理解。由于前一问题还隐含了股东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期间的认定,这在以往的公司纠纷案件中较为少见,故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股的效力认定问题

本案涉及的长信公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经过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职业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公司股东须以与公司存在相应劳动关系为基础,即公司股东须为公司执业人员。公司其有一定的资本性和劳动性结合的属性。因此,公司往往对股东身份和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要求,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长信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不得自行转让、馈赠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否则,其所持股份只能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通过,转让给本所其他股东或符合出资人条件的新出资人。因这种章程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故应对公司和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属于未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股的情况是,股东因年事已高或出国等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再执业,已经退休或离职,按公司章程规定本不应再持有公司股份,应由公司按章程规定“退还其在事务所享有的上年度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份额”。而且他们均是向公司处置个人的出资人权益,并从公司取回股本金和相应份额的投资收益,意思表示真实,就个人方面而言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只因董事会没有按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以致上述股东退出的股份没能及时处置,处于公司代为持有的状态因此,不能仅因为董事及董事会怠惰行为所引起的退股程序瑕疵,而否定已经脱离劳动关系的股东与公司办理正常退股手续的效力。因为,股东在已经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公司办理退股手续,从本质上不违背公司章程对资本性与劳动性结合属性的要求的相应规定,由此出现的公司代持股份的情况,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子以解决,由于股东一旦退股并取回股本金和相应份额的投资收益,即时起,股东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其不再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和对公司承担义务,也不应再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如果否认其退股权力,那么,出资人在脱离公司并取回股本金和投资收益后,仍然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却不用承担投资风险,这不仅不符合公司对资本性与劳动性结合属性的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显然对其他股东也不公平,而且,容易造成公司内部治理的混乱。

即使此种退股情形可能会出现股东未能取得章程规定的“资产份额”,而使其利益受侵害,或者股东因退股取得的利益侵害了公司利益的情况,但是股东或公司均可通过主张侵权之诉予以救济。只要已经办理的股东退股手续不违反章程的实质性规定,又确系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则不应轻易否认股东退股的效力。

二、对于召开股东会通知时间规定的理解问题

我国原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条款明确是“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但该通知时间是指“通知发出”还是“通知到达”,未予明确。

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的来看,规定通知期限旨在保护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知时间的要求是为了使股东在出席股东会之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即使股东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参加会议,也为股东提供充裕的时间就表决事项进行研究,能够对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所以,考虑到会议通知的交邮方式、会议场所与股东住址间的交通状况,以及股东因故可能需要委托他人等诸多因素,如以“通知发出”为通知时间,显然难以保证股东能够及时收到会议通知并进行充分准备,无法保护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则难以实现,因此,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的现定,应理解为是“通知到达”的时间。

·陈献新与上海国电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上诉案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被撤销

【裁判要旨】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及股东行使权利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出发,《公司法》规定的通知时限,不能成为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议的当然理由。

·肖章生诉洪蓝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要旨】我国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虽然要求了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但是并未对违反该程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①未按规定通知但股东参加会议的,由于股东实际上行使了投票权,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

②未按规定通知且股东因此未能参加会议的,如果未通知股东的股权份额对股东会决议有实质影响的,为了保护其投票权,则应当认定决议无效;如果未通知股东的股权份额对股东会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则应当认为决议有效。

·王栋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案

(临时股东大会)

【裁判规则】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遭拒收不影响效力——具备法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在该股东已履行了提出议题及提案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公司董事会在拒收提案快递邮件时即已知晓议题及提案内容。

·魏某某与北京京鲁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092号

【摘要】《公司法》及京鲁公司章程均未有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案必须提前明确议题和具体议事事项,否则临时股东会决议不具有合法性的规定,魏某某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规定主张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通知不合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杨某某等诉国信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940号

【裁判摘要】关于系争决议内容,杨某某主张,其事先并不知晓股东会上讨论免除其职务的议题。本院认为,《公司法》及国信新城公司章程均未规定召集股东会应当事先通知股东审议的事项,有限公司股东可在会议上讨论任何有关公司的事项并作出决议。此外,系争决议第五项涉及的是股东对于国信新城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杨某某对该项决议内容所持异议属于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并非本案系争临时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的审理范畴,杨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

·王某某与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59号

【裁判摘要】一、王某某主张会议通知除了时间、地点及“审议某某为公司董事”外,并无增加或改选董事的说明,也无拟任董事的背景资料介绍。股东无法就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准备,无法正常行使表决权,实质上属于没有通知。对此,本院认为,东影公司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某某背景资料等简历的置备地址,若王某某欲加以了解,完全可以至资料置备地址进行查阅,故王某某以东影公司实质上未通知为由要求撤销系争股东会决议,本院不予支持。二、王某某提出股东会通知中并未提及“推举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题,但最终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却包括推举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内容,属于未事先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作出详细阐述,本院认同,在此不予赘述。

【摘要】王某某还提出股东会议上有非股东人员参加,违反法定程序,系争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本院认为,王满仓提出的该项事由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斯必克钢球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28号

【裁判摘要】斯必克公司提供的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监事会架构及其改选和董事会改选两项议题,却在该次股东会上形成了相关决议,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决议因此应予撤销?——本院认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在斯必克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会通知函中,并未列明监事会架构及其成员改选和董事会成员改选两项议程,但是却形成了该两项相关决议,属于会议召集程序存在违法,应予撤销。

·陈某某等与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2民终862号

【裁判摘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规定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并没有规定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且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故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隐名股东能否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因隐名股东的权益是通过显名股东来体现,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就不存在瑕疵。本案中的隐名股东是基于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而隐名在他人名下,且显名股东对此并无异议,故陈某某、余某提出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属表决方式上的瑕疵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诉深圳市天瑞人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看,原告于2015年3月2日收到《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会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收到会议通知至股东会召开时间间隔不足十五天,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的规定;且《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没有列明公司监事的相关议题,但该次股东会却作出了“确认裴某某为公司监事”的决议,超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范围。因此,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从表决方式看,股东会应在股东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股东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从被告的辩称意见可知该次股东会时长仅10分钟左右,但本次会议涵盖了“公司总经理和法人代表换届,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处置公司专利资产”等重大议题,按常理推测,如此短的时间不足以对上述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且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但据被告所称本次股东会未作会议记录。因此,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亦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综上,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均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原告诉请撤销该次股东会作出的《深圳市天瑞人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杨某等诉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957号

【裁判摘要】厚德公司章程对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方式没有作出约定,因此对于通知的方式应当理解为“以送达到为目的,且送达方式不违反法律”即可。本案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以书面通知、短信息、报纸公告方式就召开临时股东会一事告知上诉人,从其行为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并没有隐瞒召开会议及会议议事主题的意思表示,而是希望上诉人召集、参加股东会并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上诉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职责的事实清楚,同时监事徐某也没有履行监事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职责。在董事长及监事均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陈某某及泰成公司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章某与海安县新苏中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462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本院认为,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尤其是在经营者和控股股东合二为一的情况下,股东会已成为少数股东要求大股东解决其政策并提出反对意见的唯一场所。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成功的向股东通知开会事宜,保障公司股东为开会事宜做好充分准备并按时参加股东会正常行使股东权利,防止控股股东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案涉股东会开会之前,召集会议的公司执行董事傅某某仅提前一两天通知其他股东,且没有明确告知开会的主要事宜,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新苏中公司之前召开股东会经常以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不能以此证明公司形成了股东会会议召开无需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通知的惯例。况且,本案股东会会议讨论的事宜系对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即便如新苏中公司所抗辩的系股权转让,股东在没有提前十五日接到通知的情形下,显然对公司资产或持有的股权是否转让、以何种价格转让、转让给谁等事项没有调查、思考和准备的时间,不利于在股东会决议时作出充分判断和表决。事实上,新苏中公司的另外两位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股东贲某甲、贲某乙也提出了异议。因此,本案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显然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新苏中公司违反程序召集股东会的行为影响了股东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立法目的。综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撤销。

·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甬海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摘要】关于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超出会议通知议题范围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主张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无权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涉案临时股东会形成的七项决议,其中的六项未在《关于召开2014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列明,表决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作出的强制规定,该规定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和开放,股东之间并无紧密联系,大部分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若不在会议通知中记载会议议题,难以确保全体股东平等地获取相关信息。而本案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内部的人合性,在公司治理和日常管理方面更为灵活,强调公司的意思和自治,并且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联系也更为紧密,对于会议讨论事项也更容易掌握,故《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形式和记载内容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所以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虽超出会议通知议题范围但并不构成违法,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等诉黄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833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武汉恒基达鑫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则明确约定,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因此,会议通知中的会议拟表决议案内容应尽可能描述得明确、具体,最大程度尊重股东的表决权。因该项决议事关黄某的个人直接利益,且牵涉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关于小股东对副董事长的提名权问题,但此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公司董事人事任免”的表述过于简略,内容模糊,不利于各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从表决结果上看,此项决议全体股东也仅是占有70%公司股权的股东珠海恒基达鑫公司明确投票赞同该项决议,而占6%公司股权的股东闫某、8%公司股权的股东汤某某、4%公司股权的股东许某某均投弃权票,故原审认定该项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应予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解读】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通知过于简单、内容模糊,股东会决议可被撤销。

·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摘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淮化集团将软银投资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改期至同年10月22日,虽对原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已于2012年9月10日由其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股东发出议案,并于2012年9月28日通知全体股东,软银投资公司知道该次股东会议议案,但因其对改期会议未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软银投资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亦违反了《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故该股东会会议在召集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软银投资公司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决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解读】股东会会议改期未在改期后的股东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

【摘要】宝恒公司致函保力公司要求更改原定于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时间,保力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在未经进一步协商确定会议时间的情况下,保力公司所发出的2013年5月22日临时股东会和2013年5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并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