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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

更新时间:2023-08-09   浏览次数:6314 次 标签: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期间 诉讼时效行使期间 诉讼时效行使阶段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期间是指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期间,义务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1)诉讼时效一般限于一审期间提出;(2)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可以提出诉讼时效;(3)再审期间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文章摘要2:

【注解1】(1)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2)例外情形: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山西抗辩权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法院也不应支持);(3)此时,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爱查明事实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3.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
【注解2】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再审审查程序对诉讼时效问题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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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期间是指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期间,义务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一般限于一审期间提出 回目录

1.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原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发回重审的一审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否支持,《诉讼时效规定》未进行规定。

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可以提出诉讼时效 回目录

1.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在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予以支持的情形是义务人基于二审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能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并没有明确放弃时效抗辩权的,不应当认定当事人抛弃了时效抗辩权。

(2)我国法律没有采取答辩权失权规定,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权,只要有新的证据的,法院仍然应当进行审查。

2.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1)一审程序中法庭询问被告对债务是否认可,被告表示认可的,则表明其放弃抗辩权,二审中不能行使上诉、抗辩权;

(2)一审期间被告有履行行为的,以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不应予以支持;

(3)被告基于恶意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4)未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

【注解】(1)法院对当事人在二审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予支持的情形——“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已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根据“禁反言”原则,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解读】义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一审法院未对诉讼时效事实进行审理并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条件)。

再审期间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回目录

1.当事人一方未按照规定在终审判决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当事人一方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判决生效后,基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不以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要件,无论义务人是否有证据,其均可以行使该权利; 

B.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无需义务人举证证明,而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事实; 

C.诉讼时效抗辩权应在生效判决做出前(失权期间)行使,失权期间经过,即使义务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其也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D.即使基于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并据以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2)当事人一方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判决生效后,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1)当事人一方未按照《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判决生效后基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基于再审新的证据、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申请再审也不予支持;(2)当事人一方未按照《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再审提审后再审审理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3)在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情形下,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在再审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均应审查或审理,在审查、审理后认为其不符合行使阶段的规定,对其申请理由或抗辩理由不予支持;(4)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义务人未在原审终审判决生效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不包括提出但未获支持的情形。

2.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终审判决前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只是没有支持,而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再行提出的,法院应予审理并视情况是否予以支持。

反诉适用本诉诉讼时效抗辩规定 回目录

反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适用本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二审新的证据 回目录

①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A.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B.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A.当事人一方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依照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B.该当事人在二审又依照规定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C.二审法院认定有必要受理该调查取证申请。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规定,这对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请问制定时是如何考虑的?适用该规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续审制更多地体现了对实体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问题。我们认为,如前所述,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期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终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尤其是在生效判决已被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形下,社会交易秩序已经因生效判决的作出趋于确定。如果仍然对义务人基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申请再审予以支持,则不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安定,也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不应任由义务人突破审级限制,不应对当事人基于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支持;同时,当事人基于其他再审事由获得支持进入再审后,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二审基于新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尽管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证,但这是因为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属于一审法院准确适用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正确做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和二审裁判方式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对于诉讼时效事实,当事人举出新证据的,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也可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诉累,是可行做法。当然,如果还有其他未予查清的事实或者认识错误的事实,则二审法院应综合整个案情决定是否应将案件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据二审新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改判的,不应认定为第一审裁判错误。

还应注意的是,权利人因义务人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属于因义务人不当诉讼行为导致的不利益,故根据公平原则,应由义务人承担。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

  第四十六条【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法律后果】【删除】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审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远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琼民二终字第4号

【提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虽提出但无二审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美龙公司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现在二审中提出此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美龙公司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提出此项主张并不是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海远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郑某某与倪某、倪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81民初1017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被告在原审时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倪某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翟某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83民初242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是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在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的问题上,答辩失权的制度模式就是以法定的失权期间为界限,合理限制债务人的答辩权利,并贯穿于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中,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和效益。本案系因事实不清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重审一审与原审一审虽同属一审,但是发回重审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被告在原一审期间并未援引时效抗辩,也并非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该条应进行限缩适用,诉讼时效应限于原审一审提起,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怠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在案件完整的审判程序中均产生答辩失权的法律效果,除非有法定除外情形,以保障后续审理程序的稳定。故,被告在重审中提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轧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209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武钢轧辊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湖南杨子公司的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反诉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有据。

·广州市粤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工业总公司等信用卡纠纷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5213号

【裁判摘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在本案中,鉴于原审公告程序存在瑕疵,上诉人未能到庭进行抗辩,其二审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应当予以审查。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最后一次向广州农商行付款的时间为2010年5月,那么被上诉人应当在2012年5月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而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丧失胜诉权。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粤桥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解读】因一审公告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未能到庭进行抗辩有权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条款的起草目的在于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限制在终审判决作出前,原则上是一审阶段,特殊情况下是二审阶段,并未限定其作为重审前的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诉求和抗辩。因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时间限于重审前的一审、二审阶段,故一审法院认定金色阳光公司在发回重审后无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黄某某、广西旭日航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46号

【裁判摘要】被告主张保证期间经过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本案中,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仅主张案涉《债务代偿协议书》系保证担保协议,其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基于一般理解,尽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均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保证期间显然有别于诉讼时效,主要体现在:1.性质不同。保证期间是意定期间、除斥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可变期间,由法律规定,因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2.效力不同。保证期间经过导致保证责任本身的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义务人抗辩权产生、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但实体债务仍然存在,成为自然债务。3.起算时间不同。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产生时起算;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鉴于上述区别,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在本案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基于对案涉法律关系的认识偏差,主张《债务代偿协议书》为保证合同,但黄建安在起诉时明确主张案涉法律关系为债务加入,协议中亦明确约定债务加入的性质,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对此应当有相应的认识。实际上,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即便依据其对协议性质的理解,在主张保证期间经过的同时,亦不影响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此,二审判决在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黄建安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采纳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有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0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原审中,现代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的情况下,并未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现代公司二审中亦未基于新的证据证明吉联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现代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廊坊市裕景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56号

【裁判摘要】关于王×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问题。经审查,在本案一、二审期间,裕景置业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二审也未提起上诉,再审审查程序对该问题不予审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终2428号

【裁判摘要】义务人在仲裁及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才提出不予支持——两条腿公司主张王××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但两条腿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均未对此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两条腿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