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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更新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23289 次 标签: 造价审计 自行委托鉴定 审计报告 财政审核 自行鉴定 鉴定人 鉴定人出庭 企业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 公估报告 专业壁垒 鉴定费负担 退鉴 司法鉴定意见

文章摘要:

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专家证言)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科技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作出的书面意见(科学证据、意见证据)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鉴定意见? 问题02|什么是鉴定书?问题0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有哪些规定?问题04|鉴定人能否不出庭作证?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06|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预交和负担?问题07|鉴定机构能否撤销鉴定意见?问题08|对鉴定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如何规定?问题09|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未依法提出申请,法院是否可以职权决定进行鉴定?问题10|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提示2:造价审计;提示3:财政评审中心做出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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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鉴定意见?  回目录

答: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专家证言)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科技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所作出的书面意见(科学证据、意见证据)。

(1)鉴定人只有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2)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私文书),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

【理解与适用1】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47页

【理解与适用2】关于鉴定意见的概念,只能是有相关资质或者能力的鉴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供审理参考的意见。......这里必须要强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类型,必须是指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所出具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的,不在此列。......也就是说,鉴定人只有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科学方法对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确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便是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审查许可后以法院的名义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更是如此。据上所述,关于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鉴定机构委托所得的鉴定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在该类证据的认定上,一般可以采用对私文书的审查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313-314


问题02|什么是鉴定书?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第2款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新增加内容 )。

(8)鉴定书签章和附件:

A.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

B.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问题0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37条新增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3)对于当事人的异议:

A.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B.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问题04|鉴定人能否不出庭作证?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2001年《证据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2019年《证据规定》第79条新增规定:“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4.2019年《证据规定》第81条新增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

(1)《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A.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不问其异议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正当理由,鉴定人均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并无关于鉴定人是否出庭的决定权;

B.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理由则没有明确规定),鉴定人也应当出庭作证

(2)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A.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C.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D.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及2019年《证据规定》均未规定鉴定可以不出庭作证,而是新增规定了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79条新增规定:“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2.2019年《证据规定》第80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根据上述规定:

(1)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

A.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B.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2)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

A.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B.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解读】鉴定人“特殊证人”到庭所作的陈述为相关证据的辅助说明,证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之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纳入到证人证言的范畴。


问题06|鉴定人出庭费用如何预交和负担?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38条新增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2.2019年《证据规定》第39条新增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根据上述规定:

(1)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

A.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B.预交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

C.通知预见:法院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D.不预交后果: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后仍有异议且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

(3)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A.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B.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问题07|鉴定机构能否撤销鉴定意见?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2条新增加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鉴定人是否有权自行撤销已经作出且送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的鉴定意见,目前无任何法律规定。

(1)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A.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B.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

C.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3)对鉴定人的处罚设置了两个实质性审查判断标准:

A.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行为必须是在鉴定意见已经被人民法院采信后;

B.鉴定人撤销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无正当理由(应当与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相一致,具体的实质判断条件可以参考启动重新鉴定的相关条件)。

【理解与适用】对于鉴定人自行撤销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行为效力,因相关立法和行业规范未作规定,故不在法律上进行判定。但是,由于这种撤销行为本身导致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遭到很大质疑,所以不应当将原鉴定意见再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414


问题08|对鉴定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如何规定?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98条规定:

(1)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2)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09|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未依法提出申请,法院是否可以职权决定进行鉴定? 回目录

答:

(1)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

(2)依据《证据规定》不允许。


问题10|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 回目录

答: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2.2019年《证据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只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未规定鉴定费由哪一方负担。

3.2019年《证据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2款规定:“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所确立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应当理解为启动鉴定人出庭所必要的条件,系预交性质,而非诉讼终结后对该费用的终局意义上的负担。最终申请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及申请鉴定人出庭所预交的鉴定人出庭费用,其负担均需要结合裁判结果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参照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即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中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目前大多法院判决均最终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可少数法院的少数判决却以国务院该条规定,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最终结论为申请鉴定方的主张成立时,仍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其中又出现两种情况,一种直接以该理由判决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一种干脆在判决时不处理鉴定费,也就是申请方缴纳后虽然结论对其有利,但鉴定费仍由其承担。

(3)鉴定费预交按照“谁主张,谁负担”原则,鉴定费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

(4)2019年《证据规定》第40条第1款第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需要重新委托鉴定,原鉴定费如何负担不明确。

(5)《证据规定》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的预交按照“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

【理解与适用】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所确立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成为司法实务中分配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重要依据。但是,该负担应当理解为启动鉴定人出庭所必要的条件,系预交性质,而非诉讼终结后对该费用的终局意义上的负担。......因此,最终申请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及申请鉴定人出庭所预交的鉴定人出庭费用,其负担均需要结合裁判结果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参照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即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存在行业惯例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281

【注解】(1)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判决时确定原、被告应负担该费用的比例;(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第29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4.案件的鉴定费用应如何负担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鉴定人只能就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不能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发表看法。

鉴定人不得超出当事人、法院提供的事实和材料的限制而自行收集材料和事实:鉴定人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现鉴定材料不足不能满足鉴定工作要求,无权自行收集材料和事实。

③法院委托鉴定范围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之前就超出诉讼请求范围部分已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除外[《南阳市浙川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宋长献货款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初字第325号经济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经二终字第545号经济判决书):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制药公司在原审起诉时,虽仅就1996年6月至12月发生的业务提起诉讼,但因在审理过程中,宋长献要求双方算账,并同意自1992年开始审计鉴定不无不当。制药公司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鉴定结论增加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陈其象律师提示2:造价审计 回目录

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其不应对承包方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对承建单位并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当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与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当事人约定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3:财政评审中心做出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三十二条【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原第二十六条修改】

  第三十三条鉴定人义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四条鉴定材料的提交】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五条【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六条【鉴定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原第二十九条修改】

  第三十七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八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交】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新增加条文】

  第四十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第二十七条修改】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四十二条【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新增加条文】

  第八十条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原第五十九条修改】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新增加条文】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新: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新: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新: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新:第四十条】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新: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内容的审查】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新: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新:第八十条】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删除】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删除】

  第七十七条【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删除】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一、【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十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执业规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法律责任】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6.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7.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环境损害鉴定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专家意见适用】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九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及质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原因力大小的表述要求】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条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1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提示】诉讼中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目前大多法院判决均最终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可少数法院的少数判决却以国务院该条规定,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最终结论为申请鉴定方的主张成立时,仍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其中又出现两种情况,一种直接以该理由判决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一种干脆在判决时不处理鉴定费,也就是申请方缴纳后虽然结论对其有利,但鉴定费仍由其承担。

  【解读】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所确立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成为司法实务中分配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重要依据。但是,该负担应当理解为启动鉴定人出庭所必要的条件,系预交性质,而非诉讼终结后对该费用的终局意义上的负担。......因此,最终申请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及申请鉴定人出庭所预交的鉴定人出庭费用,其负担均需要结合裁判结果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参照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即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存在行业惯例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281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的质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七、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问题。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中,资产评估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重复进行资产评估已经成为诉讼拖延或者缠诉不止的重要原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要注意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又要重视评估报告的证据性。在一审阶段,法庭应当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质证,评估机构应当出庭。经过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评估机构报告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阶段,一方当事人如再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采纳。总之对于资产评估的问题,要坚持由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要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更不要反复委托评估,以避免工作上的被动。

    九、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

    认真慎重地处理专业鉴定。专业鉴定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专业鉴定问题时要注意:一是专业鉴定只能鉴定涉及案件事实的专业问题,而不能以技术鉴定代替法律适用。对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不能作为专业鉴定的内容或者要求鉴定人做出结论。二是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鉴定要求,对于不属于鉴定解决的事项或者不需要鉴定解决的问题,要向当事人说明并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应当向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就鉴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做出明确交代,对鉴定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判断。四是对于鉴定结论,除当事人无异议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拟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专业鉴定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必须充分重视专业鉴定。不少同志介绍了组织专业鉴定的做法,主要有: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对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17.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66、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应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要求;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切实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随意启动重新鉴定问题。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37.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当事人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曾经申请鉴定,但因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用等原因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对该项证据应当如何审查判断,能否直接以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或肯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模糊认识。

  在申请再审人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星公司)与被申请人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中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2009)民申字第13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06年7月21日,硕星公司与隆中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合作合同》,硕星公司将电机卷绕成形定子等三项专利技术许可给隆中公司使用,硕星公司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协助隆中公司生产出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合同签订后,隆中公司分别支付了第一批和第二批费用10万元。硕星公司向隆中公司提供了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隆中公司使用硕星公司提供的三项专利技术进行了生产。在产品试制阶段,隆中公司委托丽大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大模具公司)制作并改制模具。至一审案件诉讼时止,双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第六条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硕星公司因未收到第三批专利使用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第三批专利使用费和模具费及模具改制费。硕星公司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隆中公司的前员工沈怀胜的工作笔记,并曾经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笔记本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硕星公司虽然申请对该笔记进行鉴定,但因其拒付鉴定费,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且沈怀胜本人未出庭作证,该工作笔记来源不明,对该笔记所写的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遂判决驳回硕星公司诉讼请求。硕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硕星公司未预交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据此撤回沈怀胜笔记鉴定的委托并无不当,该笔记真实性无法认可,硕星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硕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综合各方面证据情况认可了沈怀胜工作笔记的真实性,认定隆中公司现在使用的模具为硕星公司所有,但同时也认定隆中公司使用硕星公司的技术并在其指导下未能生产出能够满足客户需求标准的合格产品,硕星公司要求隆中公司支付第三批专利许可费的条件并未成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硕星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沈怀胜工作笔记记载了从2006年7月13日至2007年1月23日隆中公司的生产情况,该笔记上、下页之间在时间上、内容上是相互衔接的,无明显中断或不接续的情形,并且其上所记载的时间及工作事项与硕星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呼应。此外,硕星公司和隆中公司均认可沈怀胜曾是隆中公司的员工,硕星公司在再审审查听证中提交了该工作笔记的原件,隆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记为伪造。据此,可以对该笔记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子以认可。

   【提示】不可因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


1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4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

  在申请再审人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被申请人赵劲霖等、原审第三人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号】(简称“连玉15号”植物新品种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委托对植物新品种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连玉15号”由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和大连市种子管理站共同选育,并经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同意在大连地区种植。2002年8月2日,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和大连市种子管理站作为共同申请人,就“连玉15号”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后该申请被视为撤回。1999年12月16日,蠡县玉米研究所作为申请人就玉米新品种“蠡玉6号”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2002年11月7日,蠡县玉米研究所签订品种申请权转让协议,约定蠡县玉米研究所将“蠡玉6号”的品种申请权转让给奥瑞金公司。协议签订后,奥瑞金公司到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了相关手续,将品种暂定名称由“蠡玉6号”变更为“临奥1号”,将申请人由蠡县玉米研究所变更为奥瑞金公司。2003年3月1日,奥瑞金公司被授予“临奥1号”品种权。蠡县玉米研究所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劲霖等,于2004年被注销。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于2004年以蠡县玉米研究所使用的亲本811是剽窃其自行培育的136-87自交系,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蠡玉6号、临奥1号与连玉15号玉米杂交种子为同一品种,并请求判令蠡玉6号、临奥1号、连玉15号品种所有权归其所有。为查明本案事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三人奥瑞金公司的申请,于2006年12月5日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分别提取了“连玉15号”和“临奥1号”的繁殖材料,并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连玉15号”和“临奥1号”是否为同一品种进行了鉴定。2007年4月2日,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技术鉴定结论,认为“连玉15号”和“临奥1号”不属于同一品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诉争的两个玉米品种不属于同一品种,遂判决驳回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的诉讼请求。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奥瑞金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奥瑞金公司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提出一审法院以奥瑞金公司的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4.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在前述“连玉15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分别提取了“连玉15号”和“临奥1号”的繁殖材料,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提取的送检材料是品种权申请人按品种权主管机关的要求自行送至保藏中心的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该繁殖材料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一审法院送交鉴定的繁殖材料的提取地点是该保藏中心。对于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以取样时当事人未到场为由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邱玉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对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既是诉讼权利亦是举证责任,对于所提交的评估鉴定结论存在缺陷时,通过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的方式完善该举证责任,同样在所负举证责任之内。由于庭审质证中,对方就该部分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但负有举证责任方并未通过相应的诉讼途径完善该举证责任。因此,其主张该项损失的赔偿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总第92期)】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兰州电力修造厂与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提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能否在此后的诉讼中作为证据? 

裁判摘要】本案最初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中,根据中油二建的申请,受理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异议,鉴定机构做了相应答复和调整。虽然当事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撤诉,重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该鉴定结论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期间依法对外委托,程序合法。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提示1】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原始财物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必然推导出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提示2】政府部门作出的内部审计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结论。

【裁判要旨】政府审计部门作出的企业内部审计调查报告,其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均无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宁安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局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缺乏鉴定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不能将审判权一起委托给鉴定机构行使,鉴定应当始终置于审判权的监控下进行,鉴定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具体讲,审判组织应当将送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送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义务答疑;有必要时,应当准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缺失部分,不应采信。

·江市霞山金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华影装饰工程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  

——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裁判摘要】在本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的问题发生争议,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曾多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几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鉴定的范围问题。对于委托鉴定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如果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

【裁判规则】

    ①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一方垫付的款项为工程保证金,但书面证据所载内容显示此款项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得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虽未专项列出劳动保险基金和税金的具体数额,但该两项费用是施工单位就其经营所得按规定比例应予上缴的,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如果当事人仍主张增加此款项的,依法不予支持。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长春北希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工程结算鉴定机构已认可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假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之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

【提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未就工程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没有进行工程的正式结算并形成结算报告。发生纠纷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均无异议。鉴定结论中已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是适当的,予以确认,本案不宜于在鉴定结论外,再增加工程造价款。一审法院将土方量差价及预算项目款计入工程造价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意见】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反驳的,应认定其证明力。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石油专业分行与深圳康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工程结算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总41期)】

【裁判要旨】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技术问题或者当法官难以凭借自己的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判定时,可以委托相关“中介性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这种鉴定意见从法理上讲应属于证据,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作出程序和内容进行质证。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孔庆金与铜山县新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二审期间文检鉴定的费用负担问题,因为此次鉴定系就孔庆金主张的丁大军应得工程款部分是否已经由孔庆金予以支付的问题进行的鉴定,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孔庆金就其持有的丁大军签字等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在孔庆金无法证明其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故此部分鉴定费用应由孔庆金自行负担。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刑事侦查程序中形成的造价鉴定,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新宏基公司和本案部分利害关系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委托建业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无法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但在一审法庭征询本案当事人意见时,双方一致认可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从节约成本、尊重当事人意见角度出发,同意采信建业公司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妥。

·天津光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有关“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也可以不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是否列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职权确定。法院未追加雄丰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2】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明——《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是被审计单位账簿及会计报表所记载的数据,《审计报告》并不对账簿及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即账簿及会计报表所记载数据真实性,既不属于该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已不属于该报告的审计结果。故仅依该《审计报告》并不能证明债权人享有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再审审查阶段结束,案件到再审审理阶段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仅部分履行的,法院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裁判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涉工程双方结算的当然依据。

·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三十四: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诉赵劲霖等七人、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特殊性在于发包人燕宇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施工人中建六局五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燕宇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显示,燕宇公司向中建六局五公司支付工程款42286420.06元,税款2148645.40元,中建六局五公司确认施工用电金额285079.53元,借支工程款14210436.70元,以上总计58930581.69元。在此情况下,中建六局五公司应当说明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以此从已付工程价款58930581.69元中扣除。否则,中建六局五公司应当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审诉讼中,燕宇公司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规范,就全部送检资料所反映的工程情况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情况出具了详细说明。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中建六局五公司对鉴定报告原件及《鉴定资料清单》进行质证,中建六局五公司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其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六局五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与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虽然该鉴定报告系省社科联自行委托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并无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鉴定。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结算报告中已写明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人资质证书号等相关事项。杨鑫公司虽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中单价与双方原约定的概算单价不符、套用的定额不当、未考虑变更的工程量、劳保不计不符合双方约定等,但未对异议项目及金额予以进一步明确,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更未申请重新鉴定。其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对该鉴定报告的审查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均缺乏依据。

·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依据现行规定,青海黄河公司分公司在本案终审后再自行委托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力也低于一般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该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即《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两者相比较可知,在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两种情形的准许条件并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不服,重新鉴定的条件明显高于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的条件。进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证明力。

·闽侯县永烨工艺品有限公司、曾拥通与闽侯县永烨工艺品有限公司、曾拥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价格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摘要】本案原审期间,陈呈浴并未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关损失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将陈呈浴提供的该《鉴证报告》作为鉴定意见予以质证和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即使为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亦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交行贵州分行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之规定,交行贵州分行一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认可鉴定意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并未让鉴定人出庭,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从一审法院审理情况看,在确认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一审法院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于送达后组织交行贵州分行、中国物流公司双方到庭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交行贵州分行就该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了书写形成时间,并没有鉴定出是谁涂改的,因此不认可该意见书。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当事人到庭质证,从交行贵州分行就鉴定结论发表的质证意见看,并非必需鉴定人员到庭的情形,交行贵州分行实则认可鉴定机构关于“是同一人用同一只笔同一时间书写”的鉴定结论,无论是谁涂改该手写处,均不能证明交行贵州分行与雅博公司、中国物流公司签订了2013年《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因此该鉴定结论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

·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与柯金錶、柯德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公估报告书》均存在异议,原审法院未根据上述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重审。

·陈亨芬、郑成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案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对厦门市天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有异议,一审在审理时未通知《报告书》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且该案被上诉人郑成柳在2014年6月30日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上诉人陈亨芬时,其诉请返还的工程占用款为1999322.19元,该诉讼标的是1999322.19元,系郑成柳与其他合伙人自认的总价款,现与《报告书》中鉴定的,并由郑成柳单方提供的委托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明的内容“郑成柳已将收到的7204954.31元全部用于“金象温泉城”,郑成柳不仅未挪用上述资金至“龙须楼”工程,还为“金象温泉城”1#、8#号楼工程垫付了1957100元。”与一审判决“被告陈亨芬应返还给原告郑成柳“龙须楼”工程垫付款人民币784793.5元。”该二项相加的金额为2741893.5元相矛盾,鉴定人未出庭作证,导致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陈小妹、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陈小妹对鉴定意见本身并无异议,仅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要求鉴定人员就笔迹形成时间间隔作相应说明,亦未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二审中本院依陈小妹申请,要求鉴定人在无法出庭的情况下,书面函复陈小妹的询问事项,充分保障了陈小妹的诉讼权利。

·杨共玲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对杨共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委托事项作出了鉴定意见,杨共玲明确提出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依据不足。

·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及鉴定人未出庭的问题。中瑞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问题主要是对鉴定报告的异议,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建筑面积增加的鉴定与减少工程的鉴定错误。经查阅原审卷宗,中瑞房地产公司的该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已向鉴定机构反馈,且一审法院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中对此异议结合全案证据及中瑞房地产公司的举证情况作出了采信与否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之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知鉴定人出庭。本案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从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也经过庭审质证,中瑞房地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鉴定报告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之一,原审法院未准许中瑞房地产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合法,原审判决根据鉴定报告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故,中瑞房地产公司有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及鉴定人未出庭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刘会祥、孙玉琴等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审理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不认可,在要求重新鉴定未准许后,以书面质询的形式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2013年11月19日该鉴定机构针对上述质询,出具华政(2013)法医医鉴字第1-1号回函,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本院认为,虽然鉴定人员未出庭作证,但此前已经以书面回复的方式的接受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据此,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河南省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撤销决定不属上诉或再审新证据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以原鉴定结论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撤销了原决定。但该当事人拒绝进行重新鉴定,仅以撤销决定构成新证据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审查发现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结论正确,仅存在程序瑕疵,该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原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产生影响,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应判项,应认定撤销决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火灾定损追偿理赔金被驳回

【要旨】法院审理认为,公估报告系保险公司与礼品公司自行委托,无作为火灾当事人的被告参与,报告仅根据礼品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出,且某保险公估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该报告在程序和形式上均不规范,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显然没有公信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由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保全或评估,礼品公司又自行对过火的厂房进行了修复,现鉴定机构仅凭现场无法对礼品公司在火灾中毁损物品的实际数量、程度、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法院也无法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进行确认,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李冬梅等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经王某某申请,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曲某的家属”放弃治疗、自动离院”的行为在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损伤参与度为25%,做出鉴定时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不具备鉴定资质。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核心观点】一审期间未就鉴定机构资质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如果事实上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如鉴定所需的原件材料已无法提供等),不予支持。

【摘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该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且当事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的主张,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裁判规则】工程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涉案工程的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为乙级,嘉和泰公司主张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其依据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造价咨询业务。”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但上述规定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评判鉴定结论效力的依据,且嘉和泰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鉴定资质不合格的主张,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管凌等与昆明起重机械设备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管某、凌云城公司主张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没有入选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故其在2012年5月31日作出上述鉴定意见时没有鉴定资格。经查,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的公告时间是2013年3月25日,本案鉴定时间为2012年,应适用2011年度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云南分册》,而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在2011年度的名册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第一条关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的规定,本案系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造价进行鉴定,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管某、凌云城公司认为云南宸安司法鉴定所因未入鉴定机构名册而不具备鉴定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黄拔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案

【裁判摘要】福州惠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作出价格鉴定意见书,系鉴定人在执业有效期外作出,且被告不认可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张吉秀与于凤杰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采信的鉴定意见,法律并无规定对检材为复印件的不能进行笔迹鉴定,在张某某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无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深圳市寰潮实业有限公司诉东乌珠穆沁旗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无法证实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墨迹相同,而且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作业指导书》、《墨迹色阶检验作业指导书》并非相关部门认可的鉴定规范,因此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

·北京中机恒业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艾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031号

【裁判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未规定鉴定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但本案鉴定费用的发生系因中机公司的不当起诉行为引起,艾维公司清算组和凌峰会计师事务所因不当起诉而遭受损失,二审裁定由过错方中机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无不当。

·刘某、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4658号

【裁判摘要】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过程。确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的鉴定机构作出专业的分析和结论。本案中,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了12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均未受理。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认上述鉴定机构不受理本案鉴定即应由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本案仍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审查该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以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退鉴,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一般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魏某某、齐某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6期(总第272期)第35-39页】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1921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摘要】评估报告质证内容 ——嘉森评估所接受新民市政府的委托作出的530号《评估报告》,严重违反评估程序,评估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紫叶稠李赔偿价格的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一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首先明确评估目的。......故530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不能成立。(二)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六条的规定,现场调查属于基本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故530号《评估报告》缺少现场调查程序。(三)530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28日,该评估基准日并非涉案紫叶稠李被强制清除的时间。......评估报告以2015年8月作为评估基准日,涉案紫叶稠李在被强制清除时的价值难以准确体现。(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涉案紫叶稠李系3年生,在2012年春季经过一次平茬。嘉森评估所称在评估时系以1年生的苗条作为询价对象,未将涉案紫叶稠李按3年树龄的整树作为询价对象,询价对象严重失实。(五)530号《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市价法。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收集评估资料,并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其中评估资料应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行业资讯、分析资料等形式。嘉森评估所在询问中称评估技术人员进行了市场询价,但不能提供准确的询价对象、询价方式、询价过程以及评估师如何通过具体的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及最终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六)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编制和管理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其中操作类工作底稿应当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等内容。嘉森评估所称开展了网络及电话询价、咨询行业专家等工作,但在询问中承认并未制作和保存任何工作底稿,无法证明其开展了相关询价、咨询专家等工作。(七)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六条的规定,评估报告中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530号《评估报告》的结论为,涉案紫叶稠李的现行市场价格为每株5元,但是在新民市政府2013年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紫叶稠李补偿价格为每株50元,二者价格存在十倍差距,但是评估报告中对此差距未作任何说明和分析。嘉森评估所作出的530号《评估报告》违反评估程序,评估结论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嘉森评估所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以罚款处罚。

·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3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简单的,其在二审中再提出简单申请不予支持——红四方锂电公司上诉提出《债权债务确认书》是恒天汽车公司为了本案应诉,与新楚风汽车公司恶意串通,拼凑后补的,红四方锂电公司对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对《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鉴定。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在案证据,一审中红四方锂电公司对《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并无申请鉴定,二审中红四方锂电公司提出对《债权债务确认书》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对红四方锂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

【裁判要旨】案件诉讼中,鉴定机构就专业问题作出鉴定意见书后,一方当事人就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是否需要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质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需根据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这属于审判裁量权范畴|一审鉴定调整报告作出后鉴定人员应否进一步出庭作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查,本案鉴定调整报告是在法庭主持下鉴定人在接受各方当事人多次询问并提出异议的基础上对初期鉴定报告作出的修正,且调整报告作出后法庭又组织了对该报告的质证,应视为鉴定人已进行过出庭作证,太阳控股集团认为鉴定人未出庭作证,与事实不符;太阳控股集团虽对调整报告提出异议,但对有关异议是否均需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需根据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这属于审判裁量权范畴,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裁判要旨】(1)一审法院超过法定审限结案,二审是否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审审理本案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2)原审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未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异议,该公司在鉴定意见对其不利时才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故其提出的原审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

·熊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323号

【裁判摘要】二人各自所举示的鉴定意见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相应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周某、熊某某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样本材料均不排除非同时期自书的可能,相关样本材料未经过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确认,该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二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和二人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样本签名不同,无法达到证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之目的。

·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1150号

【裁判摘要】未按合同约定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2条规定,鉴定人应某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第5.3.1条规定,委托人认定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鉴定人应某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故根据上述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工程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作为本案鉴定人的辽宁志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表示:按照鉴定行业的通行做法,在合同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则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而不应适用定额规范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辽宁志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鑫华公司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并未依据上述鉴定规范和行业通行的鉴定原则进行鉴定,故辽宁志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辽志鉴字[2015]第059号《关于瑞家景峰二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7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威尔公司诉请天绿公司、陕建公司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则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应结算及威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其证明责任在于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威尔公司。在天绿公司对威尔公司提交的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经释明,原审法院依据天绿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德隆公司对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后虽因天绿公司对实际施工图纸存有异议未足额支付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未果,但并不能因此当然得出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即可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依据的结论。在此情形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威尔公司仍需补强证据,以使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这一待证事实达到证明标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工程具体施工工艺、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在各方当事人对具体施工工艺有所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迳行采信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并据此确认天绿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未作准确认定,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

【裁判要旨】鉴定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关于鉴定人应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业之规定所作鉴定意见不因此无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虽然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确实同时在两家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仅从该鉴定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7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举证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龙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龙盛公司组织施工完成的综合楼装修工程及平房翻建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鉴定项目中防火涂料第三方检测报告是由龙盛公司提供的,双方未进行质证,且钢结构防火涂料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独立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准确鉴定其造价,故将防火涂料列为不确定的造价金额,共计720953.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龙盛公司未能提供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的检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鉴定意见不能证明防火涂料造价金额720953.27元达到高度可能性。

·崔某、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15号

【裁判摘要】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有过业务往来不能证明该方与鉴定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崔某虽对《鉴定结论(二)》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其申请再审提交的《〈协议书〉(二化厂回迁区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书》,仅能证明吉林公信公司曾为江北公司参与的其他建设项目出具过测算文件,不能证明吉林公信公司与江北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崔某利益的行为。原审判决采信《鉴定结论(二)》并将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丹东国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丹东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37号

【裁判摘要】不动产交易税是否应当从资产评估中予以扣除?——关于国贸大厦提出的将不动产交易税费从资产评估中应予扣除的问题。虽然国贸大厦主张在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为市场交易价值的前提下,相关交易税费应在评估价值中扣除。但是,其一,国贸大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本案类型的资产评估作出强制计算税费的要求;其二,国贸大厦所主张应缴纳的税费是在国贸大厦主楼及裙楼对外销售的假设前提下,而本案审理期间并未发生有效交易,未实际产生相关税费,将来是否必然发生产权变动亦未确定。即便产权变动亦不能确定是采取买卖、拍卖、变卖何种方式,以及税费数额、标准,还有负担主体必然为国贸大厦,因此,税费数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国贸大厦主张评估报告应予扣除不动产交易税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不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用分担,二审主张鉴定费分担,二审法院可直接判决分担鉴定费——另,关于鉴定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提及、未认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精诚公司、龙润公司未向一审法院主张分担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费用票据,请求五冶公司分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实际预交了鉴定费,五冶公司应予分担,本院按照五冶公司诉讼标的得到支持的比例44%(诉讼标的94554455.95元,支持41786720.82元)决定鉴定费的分担。

·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819号

【裁判摘要】案件承办法官未参与鉴定机构摇号程序不影响鉴定机构的确定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对外委托鉴定职责由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案件承办法官是否参与摇号程序,并不影响鉴定机构的确定。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0号

【裁判摘要】朗坤公司上诉主张,该司法鉴定系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且存在鉴定材料获得程序违法,未按照委托范围进行鉴定等问题,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做出鉴定以及其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解读】对案件无管辖权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移送管辖前原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就案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作出司法鉴定以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薛某某、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010号

【裁判摘要】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其经审阅薛××眼伤的检查材料,无法准确判断其眼视力的受损情况,故告知委托方保险公司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因超出其能力范围,未为薛××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书,做出退回鉴定申请的决定未违反其正常的工作流程,并无不当。

【解读】薛××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做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出具伤残鉴定结论报告书;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误工费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6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判决生效后另行单方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审核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鉴定机构系在原审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做出后鉴定人员多次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该鉴定结论并无程序瑕疵,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鉴定结论所涉项目的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海熙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另行单方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以该《结算造价审核书》作为再审的证据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经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送交当事人后,鉴定人员就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的,或者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询问的,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现海熙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另行单方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的《结算造价审核书》,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因此《结算造价审核书》所反映的事实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08号

【裁判摘要】笔迹鉴定意见作出“系同一人签字可能性较大”,如果综合其他各项证据并结合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签字为本人所签具有盖度盖然性可予以认定——关于本案《保证合同》上“刘××”签名是否为刘××本人所签的问题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以三河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印文经鉴定已被确认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刘××”签名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后,鉴定结论为:该签字与供检的刘××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鉴定结论可能性较大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且肯定程度最低。......综合考虑纯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三河建设公司就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出借方提供担保的约定,及本案所涉借款共计约960万元进入刘××个人账户等事实,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保证合同上“刘××”的签字为刘××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关于再担保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保证合同》上“刘××”的签字为刘××本人所签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对刘××签字问题作出判断,对再担保公司要求对刘××签字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75号

【裁判摘要】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具体鉴定内容司法认定的评判——鉴定机构的职责为按照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和鉴定依据客观陈述鉴定结果,不应涉及对具体鉴定内容司法认定的评判。本案鉴定机构永拓公司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初始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而部分扣减了工程总造价的鉴定数额,事实上对部分合同约定事项作出了评判。案涉《情况说明》系鉴定机构对其修改后的鉴定意见作出的解释说明,仅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对合同约定是否公平合理不具有解释权,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因此,除去苏华公司自认扣除的费用外,一审判决未予采纳鉴定机构调整鉴定意见后的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七:西安公司与德荣公司、德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出具不明确的意见,不能据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明确其意见,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否则应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机构进行处罚。

·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九:市政中心与安佳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应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依据

【裁判要旨】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同时,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亦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争议部分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参考资料

[1].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概述   http://www.gdsfjd.org/message/gb2312/63_1.html
[2].  关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相关规定   http://wenku.baidu.com/view/69fb42350b4c2e3f572763ed.html?from=search
[3].  笔迹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http://wenku.baidu.com/view/fddbbd16168884868662d637.html?from=search
[4].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313
[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20
[6].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2017修订)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0381
[7].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0382
[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7861
[9].  【笔记】鉴定机构退鉴情况下如何确定认定案件事实?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1376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6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405
[11].  【笔记】法院准许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申请鉴定,举证责任由如何确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542
[12].  【笔记】笔迹形成时间能否鉴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560
[13].  【笔记】鉴定人在多家鉴定机构从业所作的鉴定意见是否无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765
[14].  【笔记】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曾经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018
[15].  【笔记】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应否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021
[16].  简法|私文书证上签名、盖章、捺印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023
[17].  【笔记】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应当扣除不动产交易税?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633
[18].  【笔记】当事人一审未主张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分担能否二审上诉主张分担诉讼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679
[19].  【笔记】移送管辖前原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在移送管辖后是否有效?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001
[20].  【笔记】法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能否终结鉴定程序直接作出判决?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669
[21].  【笔记】鉴定意见书上无鉴定人员签章是否影响鉴定意见可采性?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235
[22].  【笔记】认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能否要求主管机关查处?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892
[23].  【笔记】当事人能否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审核书推翻鉴定意见?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161
[24].  【笔记】民间借贷能否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双方往来资金进行结算?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353
[25].  【笔记】律师费和鉴定费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他费用”范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375
[26].  【笔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原审诉讼能否在二审中对原审证据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381
[27].  【笔记】当事人能否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3223
[28].  【笔记】鉴定意见出具后当事人能否撤回鉴定申请?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427
[2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试行)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630
[30].  【笔记】鉴定报告使用期限超过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151
[31].  【笔记】鉴定机构是否均需进行司法行政登记管理?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072
[32].  【笔记】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074
[33].  【笔记】仲裁过程中进行的鉴定是否属司法鉴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078
[34].  【笔记】鉴定机构能否将实验检测项目委托第三方完成?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173
[35].  【笔记】当事人能否将委托审计或者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792
[36].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鉴定人未出庭为由申请再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1839
[37].  【笔记】当事人案件败诉后能否以司法鉴定意见侵权为由起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019
[38].  【笔记】鉴定意见能否涉及司法评判?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4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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