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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更新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6249 次 标签: 代理人阅卷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阅卷权 调查令 D1045【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文章摘要: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文章摘要2:

【注解】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特征 回目录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作用 回目录

1.补充、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2.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条件 回目录

1.基本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代理行为条件:

(1)以被代理人名义;

(2)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4)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权利:调查取证权、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回目录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2.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不得影响案件审理:

(1)限于审判卷、执行卷的正卷: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的范围;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即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A.起诉书;

B.答辩书;

C.庭审笔录;

D.证据材料等。

【解读】不应查阅范围——(1)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记录;(2)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 

(2)阅卷程序: 

A.提前联系:书记员或审判人员、审结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B.证明身份:应当出示律师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C.填写阅卷单;

D.阅卷的场所;

E.交回案卷。

(3)摘抄复印权: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B.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

C.复印已经审结案件的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保管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4)民事案件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参照本规定执行。

(5)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一)项规定处理)。

【解读】

(1)诉讼代理人享有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并非当事人的授权。

(2)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只及于所代理的诉讼阶段及其之前的卷宗。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后,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即告终止。

(3)案件审理终结后,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要,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必须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

(4)除另有规定外,非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

诉讼代理人种类 回目录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意定诉讼代理人)。

代理行为种类 回目录

1.民事代理:

(1)代为实施民事行为;

(2)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诉讼代理:

(1)代为实施诉讼行为(代为诉讼行为、代受诉讼行为);

(2)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A.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B.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C.诉讼代理的内容包括代为诉讼行为、代受诉讼行为。

②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③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A.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B.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2:民事诉讼中有关涉外委托认证手续适用执行程序 回目录

执行程序属广义的诉讼程序范畴,《民事诉讼法》都240条关于外国企业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认证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亦应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他字第5号《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执行异议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范围】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就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境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内出具授权委托书,经我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后,则不再要求办理认证手续。境外当事人是自然人或法人时,该自然人或者有权代表该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人亲自到人民法院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8.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19.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20.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1.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22.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3.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10、如何认定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答:对于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属于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具。上述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应当履行公证及认证手续,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11、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未进行公证、认证,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对于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审查其代理权限。对于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其出庭代理诉讼。

  12、外国律师、港澳台律师能否在国内代理涉外商事诉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对于港澳台律师在内地代理涉外商事诉讼的,亦应照此办理,但港澳地区部分律师已经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除外。

  1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能否在国内代理诉讼?

  答:受其本国公民或者企业的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有关诉讼,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完善各种诉讼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积极施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楼颂春与祁连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及施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属不当,但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摘要】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委托,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施伟伟在一审中被追加为原告,但其与一审被告农牧局、方泰公司和方泰青海分公司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其与农牧局虽然均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楼颂春在一审期间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代理施伟伟和农牧局参加诉讼虽有不当,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楼颂春以此主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民代理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江西南昌中院判决杨典朋诉黄康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符合法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与当事人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代理中的必要费用认定应从严把握,以规范民事诉讼代理秩序。

·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诉陆永斌诉讼代理合同案

【提示】法律服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代理约定应属有效。

·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形、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及图形等各要素的组合等因素,对两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结论。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据此,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近似标识用于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的,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可以权利人名义提起诉讼。即诉状只要律师签章可以代表权利人起诉。

·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裁判摘要】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撤诉或者缺席审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春华公司未提交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某某系春华公司工作人员,且春华公司亦未主张某某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党某某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党某某系河南××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某某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某某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

·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裁判摘要】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本案中,李××仅向本院提交了容大商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没有提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故本院对李××作为容大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不予认定。但鉴于李××提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容大商行签章,容大商行后续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复议程序并提交书面意见,故本院列容大商行为复议申请人进行审查,不再做撤案处理。

参考资料

[1].  【笔记】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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