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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目录】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什么是毒品?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走私毒品行为?6.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7.什么是运输毒品行为?8.什么是制造毒品行为?9.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1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从犯?12.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1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15.毒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17.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21.毒品犯罪如何适用立功情节?22.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摘要2:【备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 法(经)发<1987>2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摘要】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摘要2: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摘要1: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2号】
【摘要】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提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依照担保法解释第69条规定为可撤销民事行为。
【注解】该批复缺陷——(1)没有针对抵押部分财产的情形,仅规定适用于将全部财产抵押的情况,且实践中全部财产也无法被全部认定;(2)《批复》提出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无效,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行为规定相矛盾;(3)没有强调债务人于债权需具备“恶意串通”,打击面太大。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合同法、物权法冲突)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1994年12月16日 法经[1994]334号)
【摘要】
一、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与主合同同时订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都应当允许。依照本院法复(1994)2号批复的精神,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不论是用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均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时,如该抵押物是可分的,对其超出抵押债权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注解】该批复实际上对前述批复内容进行扩充(包括部分财产),但仍未提出债务人与债权人需具备恶意串通的要件。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发布日期:200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8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摘要2

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1)连带性是指基于连带关系,对于连带之债的任一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对于任一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2:【注解1】诉讼时效已完成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连带责任人中一人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不具有涉他性,不能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本人以明示方式或者约定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否则将损害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478号
【注解2】连带债务中的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具有涉他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48号

诉讼时效全攻略

摘要1:标签: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190【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D191【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D193【诉讼时效援引】; D19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摘要2:【目录】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1.什么是诉讼时效?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5.什么是诉讼时效起算?5.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5.2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7.什么是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8.什么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9.什么是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事由?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和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四、诉讼时效中断22.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五、诉讼时效抗辩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摘要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15

摘要1:【案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15
【裁判摘要】巨皇公司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百业通公司进行贴现的行为无效,但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原则,在后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在先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巨皇公司与百业通公司之间发生的贴现行为并不影响中电公司与百业通公司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中电公司系通过合法背书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从百业通公司处取得涉案票据,且并无证据证明中电公司在取得票据时对百业通与巨皇公司之间的贴现行为系明知,故应认定中电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中电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其就涉案0046号票据向后手清偿后,取得对其所有前手包括巨皇公司的追索权,巨皇公司不得以其对百业通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中电公司,潘××涉嫌票据诈骗犯罪的事实亦不影响涉案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上诉人主张双方担保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摘要2

【笔记】破产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低价处置财产,个别债权人能否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处置财产行为无效?

摘要1:解读:(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规定,在管理人财产处置不当时能够主张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委员会,并未赋予个别债权人独立的诉权;(2)个别债权人无权对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
【注释】(1)当事人不服破产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变价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认为管理人在财产处置变价过程中未尽勤勉、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可以另行起诉管理人主张赔偿。

摘要2:【注解1】(1)《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2)《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构成越权代表,适用无权处分规定处理。
【注解2】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低价转让财产,个别债权人虽不能请求确认处置行为无效,但债权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827号
【注解3】(1)个别债权人能够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请求赔偿,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2)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的财产处置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赋予债权人在管理人财产处置后的赔偿请求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
【注解4】破产管理人责任案件应以担任管理人的具体单位为被告,以某某公司管理人作为被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127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裁判摘要1】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1日欣网视讯公司等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且验收合格;欣网视讯公司在2017年11月2日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说明中,亦未否认前述报告关于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故应当认定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上述支付价款的规定。欣网视讯公司虽然主张案涉项目至今无法使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因质量问题必须停止使用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形,再结合其与北京安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欣网视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不能实际使用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案涉2017备忘录第六条、第八条约定,各方待欣网视讯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通过办理抵押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欣网视讯公司应在取得融资款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但由于支付工程款系欣网视讯公司合同义务,且欣网视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系其取得融资款的唯一途径,亦未能证明华兴公司存在不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抵押融资等违约行为,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2】关于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欣网视讯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期间的垫资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合作协议第3.3.7条约定:“欣网视讯公司、马××、沈×按年15%的融资费率向华兴公司支付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案涉2017备忘录第三条进一步约定融资费用结算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案执行。

摘要2:(续)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由华兴公司负责融资,案涉工程造价分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与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款,对于以工程进度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垫资和垫资利息,对于以工程结算款体现的融资费性质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和工程款利息。因此,一审认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对于华兴公司主张垫资年利率15%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3】欣网视讯公司还主张华兴公司应当赔偿其案涉大楼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今无法使用的损失。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前述分析,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1日验收合格,故欣网视讯公司关于2017年11月1日之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欣网视讯公司虽然主张案涉大楼存在防火涂料厚度不足等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情形,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于质保期内向华兴公司提出了质量保修等请求,或者其已实际采取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等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且欣网视讯公司在本案中亦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其相关理由不予采信。此外,欣网视讯公司亦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实质影响了案涉大楼的实际使用;根据2017备忘录第二条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系由欣网视讯公司负责,结合前述分析,欣网视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华兴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综上,欣网视讯公司主张华兴公司承担自2017年11月1日至今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驳回欣网视讯公司关于该部分损失赔偿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15民终154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15民终1540号
【裁判摘要】原被告诉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处理,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诉请排除妨害的前提应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本案中,莘县樱桃园镇张青营西街村民委员会依据莘集有(95)第044号土地所有权证、村地籍图,对涉案土地主张所有权;河南省范县原种场依据范国用(1995)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涉案土地主张使用权。据此,涉案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一审法院认为莘县樱桃园镇张青营西街村民委员会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能否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答:(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非金钱债权执行中不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2)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5条规定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之间适用关系?——(1)二者均可以适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但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5条规定而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3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对抗出租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权,即承租人欠租并不必然导致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解除,只有在次承租人不依法行使抗辩权时,解除行为才对次承租人有拘束力——上述解除租赁关系行为发生于2012年3月1日,随即在出租人李×与承租人华忆丽晶公司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解除租赁关系的行为对于次承租人百佳公司是否生效取决于出租人李×与承租人华忆丽晶公司是否将该解除的事实通知到百佳公司及百佳公司是否行使抗辩的问题。出租人李×与承租人华忆丽晶公司之间解除租赁关系虽然发生于2012年3月1日,但李×于2014年4月23日才向百佳公司送达《联合通知》,告知百佳公司其已与华忆丽晶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书》,要求百佳公司搬离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费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李×作为案涉房产的业主单方向次承租人百佳公司发出函件要求百佳公司搬离案涉场地并不产生解除百佳公司及华忆丽晶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亦不足以影响百佳公司根据该合同对案涉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权,且百佳公司在收到《联合通知》后也向李×发出《关于的询证函》求证该《联合通知》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在百佳公司未收到《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华忆丽晶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搬离案涉场地的通知前,百佳公司仍系有权使用案涉房产。2014年11月28日华忆丽晶公司向百佳公司发出《关于限期腾空商铺并移交商铺的敦促函》,确认华忆丽晶公司与李×的租赁关系已于2012年3月1日解除,华忆丽晶公司无权将案涉场地提供给百佳公司使用并要求百佳公司在2014年12月15日前腾空、交还案涉场地后,如百佳公司未按期搬离,则应自2014年12月16日起向李×支付案涉场地的占有使用费。上述华忆丽晶公司的通知行为应对百佳公司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一是应当认定百佳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知道李×与华忆丽晶公司解除租赁关系的事实,二是百佳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依法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如百佳公司不依法行使抗辩权则该解除行为对百佳公司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对抗出租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权,即承租人欠租并不必然导致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解除,只有在次承租人不依法行使抗辩权时,

摘要2:(续)解除行为才对次承租人有拘束力。由于百佳公司在出租人李×及承租人华忆丽晶公司通知因欠租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代替承租人华忆丽晶公司偿付尚欠的租金,因此该解除租赁关系的行为对百佳公司具有约束力。华忆丽晶公司与李×的租赁关系虽于2012年3月1日解除,李×、华忆丽晶公司于之后一年多的时间才向百佳公司发出解除通知,要求百佳公司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腾空交还案涉场地,该延迟通知的行为未限制百佳公司的权利且没有损害百佳公司的利益,因此,该通知行为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该通知行为实际上剥夺了百佳公司提出异议、行使抗辩权的合法权利,解除行为对百佳公司没有约束力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在承租人华忆丽晶公司的租赁权因租赁合同解除而消灭,及次承租人百佳公司不行使抗辩权对抗解除权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百佳公司不得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百佳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4年12月15日前腾空、交还案涉场地,如百佳公司未按期搬离,则应自2014年12月16日起向李×支付案涉场地的占有使用费。

【笔记】行政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被告举证情形如何确定?

摘要1:解读:(1)《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举证,被告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举证,被告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证据的除外;(2)管辖权异议并不涉及被告的举证是否延期问题,与管辖权异议无关,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也不影响被告依法举证,受移送法院不应当重新接受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摘要2:【注解】另有观点认为:对于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笔者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或者收到接受移送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31-132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7年11月5日 [2007]行他字第17号)
【摘要】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在该条例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水政行政征收案件是否适用国办发(1995)27号文件请示的答复》
(1997年8月8日,[1997]法行字第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7)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以及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的办法,应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该文关于“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行政案件的依据。
【注解】在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即2006年4月15日之前),不应征收中央直属发电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施行之后应当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

著作权内容

摘要1:著作权内容(1-4为人身权;5-17为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释1】著作权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释2】著作权财产权(经济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注解1】(1)未经同意使用底稿侵害他人作品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2)“照底稿刺绣”的苏绣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未获得底稿原著作权人许可不能事实销售被控侵权作品等后续商业利用行为并从中获利)。——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1410号
【注解2】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宜认定为“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参考案例:(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
【注解3】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而不属于录像制品。——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7号
【注解4】线上课程构成汇编作品。——参考案例: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1445号
【注解5】(1)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系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教材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属于汇编作品: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系结构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相同不能认定为侵权,如果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共促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541号;(2)仅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及编排体系而内容不同不够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参考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3)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体系机构又使用了内容则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419号;(4)依据他人编著的教科书出版同步教辅资料,再现了教科书的部分内容,

摘要2:(续)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参考案例:(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108号
【注解6】(1)合同条款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参考案例:(2020)川01民终15856号;(2)合同文本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合同文本不应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参考案例:(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补充:欲保护合同文本可约定为商业秘密——合同内容约定为保密条款则合同文本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注解7】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关系?|(1)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2)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原作品歪曲、篡改)所保护的利益。——参考案例:(2016)京73民终587号;(2016)京0102民初83号
【注解8】(1)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表演权,可以自己去行使表演权——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2)也可以授予他人行使表演权——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参考案例:(1999)鄂民终字第44号
【注解9】对于民歌的使用、改编等行为是在原始样本上取得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成果则不受他人权利限制;(2)在他人已经取得著作权(仅针对其独创部分)基础上进行则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0)新民终86号
【注解10】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替代标准的争议。——参考案例:(2016)京73民终143号;(2017)沪73民终55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
【注解11】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且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参考案例:(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
【注解12】制作有声读物属于复制而非演绎。——参考案例:(2017)浙01民终5386号
【注解13】产品图纸立体复制行为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行为。——参考案例:(2021)苏02民终1817号
【注解14】按照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不属于复制。——(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注解15】(1)著作权法意义上“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特定的多数人。——(2021)京73民终251号;(2)向特定人群提供并满足行业习惯的发行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相应权利。——(2016)苏0116民初46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6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娄底中院在处置案涉15套房产时应否为申诉人保留一半的份额。......在重新审查过程中,娄底中院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应当就案涉15套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书面征询刑事审判部门意见。如案涉15套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则应当就其是否属于申诉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否为申诉人保留相应份额等问题依法进行实质审查。

摘要2:【解读】案外人李某芝异议称,......娄底中院(2021)湘13执恢4号执行裁定拍卖的案涉15套房产属于李某芝与胡某龙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止拍卖程序,或将拍卖所得一半份额发还给李某芝。胡某龙应当承担的抚养家庭成员的费用,请求从胡某龙个人财产中提留小孩的抚养和教育费用80-100万元,酌情提留胡某龙父母、岳父母的赡养费及以后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96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再审新证据实质要件应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形式要件则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即便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属于再审事由,而“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事由,当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诉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依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再审新证据,其实质要件应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形式要件则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或者即便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属于再审事由,而“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事由,当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诉主张权利。本案中,浩盈公司举示的齐齐哈尔中院(2018)黑02民初15-2号生效民事裁定,系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形成的程序性法律文书,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其内容是解除财产查封,两万吨废钢的查封被解除属于二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该事实不能推翻两万吨废钢曾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本案二审判决依据当时两万吨废钢的查封事实作出的判决,并不构成错误,故齐齐哈尔中院(2018)黑02民初15-2号生效民事裁定不属于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再审新证据,不能据此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

摘要2:(续)鉴于齐齐哈尔中院(2018)黑02民初15-2号生效民事裁定已解除对案涉两万吨废钢的查封,浩盈公司处置两万吨废钢的障碍消失,该公司可依据这一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北满特钢公司协助其运离该两万吨废钢。
【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终193号
【解读1】】浩盈钢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北钢破产管理人排除妨碍,对位于浩盈钢铁公司厂区内约三万吨废钢,协助其在两个月内出售、运离;二、本案诉讼费由北钢破产管理人承担。浩盈钢铁公司于一审庭审时撤回关于协助其在两个月内出售案涉废钢的诉讼请求。
【解读2】一审判决北钢破产管理人协助浩盈钢铁公司二个月内将其存放在北钢公司厂区内的三万吨废钢运离。
【解读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北钢公司履行为浩盈钢铁公司办理出门手续的协助义务并无不当。......因北钢公司上诉期间,齐市中院在建龙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诉浩盈钢铁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黑02民初15号民事裁定,对案涉钢材中的二万吨予以查封,并确定查封期间未经该院允许,不得有私自变卖、抵押、转让等转移产权及设定他项权利的行为,故浩盈钢铁公司无权主张北钢破产管理人为其办理该二万吨钢材的出门手续。二审判决:一、变更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东北××集团北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协助东北××集团齐齐哈尔××钢铁有限公司二个月内将其存放在东北××集团北满×××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一万吨废钢运离;二、驳回东北××集团齐齐哈尔××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4年4月22日)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二、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四、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九、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及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8.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号民事裁定书;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续)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9.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10.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4.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民事判决书;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9.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1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1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1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1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1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纠纷及司法惩戒案件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