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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07号

摘要1:认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孙某某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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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作为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非诉讼程序,不涉及对实体权利的裁判问题,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另行起诉解决,故破产程序中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外,不存在上诉或申诉程序。本案申诉人不服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要求对康美思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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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500号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定再审,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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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1:【提示】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案号】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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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5号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抗诉所针对的民事判决已非发生效力的最终判决,属于抗诉不当,依法不应再审,人民法院对此种抗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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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8号
【裁判要旨】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原审诉讼请求之内。黄桃华在再审中提出返还股权的请求与其在原审中确认的要求李绍彬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符;李绍彬在再审中提出黄桃华应返还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主张已经超出了原审反诉诉讼请求,且其未申请再审,对黄桃华和李绍彬超出本案再审审理范围的请求不予审理,当事人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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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02号

摘要1:——再审案件亦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02号
【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因为不同的诉讼原因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进而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能背离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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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原告申诉后,法院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故如果被驳回起诉的原告符合该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信中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等情况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已经生效的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此时对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务中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我们倾向于来信中的第二种观点,即撤销原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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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还是二审达成的和解物议?

摘要1:【要旨】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给付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执行力,债权人一旦提出申请,除执行力处于中止状态或者执行依据本身无法付诸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而能够导致执行力中止的情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即:原执行依据处于再审状态;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应当指出,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当然,本案中执行一审生效判决,并非就意味着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甲公司可以以刘某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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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

摘要2:【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1996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东商终字第85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东商终字第85号
【裁判要旨】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第99条、第100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除外。
再审裁判】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再终字第29号再审法院维持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即确认胜利油田华滨天然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向东营市华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土地使用权出资变更为流动资金出资的966092元已全部缴纳(载《股权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第69—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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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诉陕西省××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摘要1:【要点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起的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3月14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5月26日)
  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申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2008年11月5日)
  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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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北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

摘要1:——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
【法理提示】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依据明显不足,且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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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一方违约后,对方仍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摘要1:【要旨】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甚至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仍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合同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时,如何适用减损规则——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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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民一初字第6号;(2013)民一终字第107号;(2014)民申字第263号

摘要1:——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提示】企业与地方政府订立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案号】一审:(2012)琼民一初字第6号;二审:(2013)民一终字第107号;再审审查:(2014)民申字第263号

摘要2:【解读】意向书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无法律约束力。

(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无权处分的租赁不能对抗买卖
【案号】(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 要】 本案是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中,前一买方在未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租房屋,能否对抗后一已登记过户的买受。检察院抗诉认为,出租方虽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但依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可认为原产权人已将出租权单独授予,故其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再审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处分房屋所有权,前一买方未取得产权而对外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如产权人不予追认,则该租赁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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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陕西×××餐饮有限公司、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5)碑民三初字第264号(2005年4月14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终字第531号(2005年7月21日)
  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再终字第56号(2006年10月19日)
  第二次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再字第4号(2007年4月18日)
【要旨】房屋租赁权与相邻权的管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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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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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被控嫖宿幼女再审宣告无罪案

摘要1:【提示】嫖宿幼女罪是否应以行为人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为构成要件?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裁判摘要】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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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唐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于某某诉唐某某故意伤害案(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审判监督程序)
【提示】一审自诉人以一审调解时本人不在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替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规定,因而,刑事上也就没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规定在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委托人作出的特别授权并不当然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本案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有特别授权,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他不能代替自诉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故一审调解时程序上确实违法,理应进行再审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8)泰海刑初字第35号(因即时履行而未制作文书)
  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刑再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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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私刻印章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的责任是否由总公司承担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72号
【裁判要旨】
1.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当事人因借贷纠纷被诉至原审法院,原审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虽然当事人向再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终结之前形成,且与原审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但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具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力,且部分证据已被原审法院审查认定过,均不属于新的证据。故再审法院有权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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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第1627号;(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摘要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案号】一审:(2014)万法民初第1627号;再审:(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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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等非法经营、赌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刑事诉讼终审时,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终审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立功表现被证实的,应依法提请再审程序,还是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发动提请减刑程序?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实施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在按适用减刑的程度处理。
【裁判要旨】诉讼期间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提请减刑。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005号(2007年8月21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刑终字第85号(2007年4月29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
【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

摘要2:【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据此,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围绕这一请求,对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已经完结,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审理。虽然天威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必然涉及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本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之前,京联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天威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由于京联发公司与天威公司在诉讼利益上存在一致性,且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上涉及了天威公司的利益,二审判决在认定京联发公司和天威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鸿彬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京联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刘鸿彬关于二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13)兰民二初字第95号;(2014)甘民二终字第84号;(2015)民提字第233号

摘要1:——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外人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本身并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在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对标的物权利归属未作认定,且执行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亦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提起另案确权诉讼的权利。
【案号】一审:(2013)兰民二初字第95号;二审:(2014)甘民二终字第84号;再审:(2015)民提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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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摘要1:【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1.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采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注解】(1)一般情况下判断采矿权归属应以采矿权证的登记为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5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卢氏县杜关镇荆彰石英矿执行异议纠纷再审案》);(2)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不以采矿权证的登记判断采矿权归属(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号《袁某某、索某某再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日的确定
【裁判要点】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2014年4月23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2014年7月22日);申请再审审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2014年12月22日)

摘要2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

摘要1:——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裁判要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应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解除权人在逾期近一倍的时间后才行使解除权的,可认定其解除权已超过“合理期限”而消灭。解除权人在解除权产生后继续接受对方服务的,应视为对继续履行合同的默认,其解除权也因此而消灭。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2013年11月28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2014年2月21日)
  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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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拒收股东会议通知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阮××与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
1.《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虽未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召集会议,但考虑到公司管理的高效性和市场经营的及时性,公司监事在函件中要求的在16日内召开股东会可以视为合理期间。执行董事在收到函件后,未在相应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议,也未对是否召开股东会议或者未能按时召开股东会议的原因进行答复和说明,其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执行董事虽然在此后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通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之后的行为不能成为之前未履行公司执行董事职责的抗辩理由。
2.会议通知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住址寄送,股东拒收《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书》的,应当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属于对自己股东权利的处分。
【案例索引】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33号裁定书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