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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鞠××1、鞠××2股权转让纠纷再审

摘要1:——再审程序中恶意违约者约定违约金比例一般不予调整,且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并用
【提示】再审程序中,恶意违约者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一般不予调整,且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并用。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在方式上可以并用。而该法第113条中规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且应当是以违约方可预见为前提。本案中,当事人原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对方,后又转让给案外人,应就其恶意违约承担赔偿责任。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事人在签该协议前应当预料到对方一旦受让股权不成,将可能损失300万元。另外,当事人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两次给付的对价之差达480万元,总数额均在上述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二审判决支持有关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摘要2

对法院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认定——方某等三人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昌台物资燃料总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

摘要1:【要旨】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昌台公司与方辉等三人签订《转让合同》时,虽然正值案涉土地使用权处于被法院查封期间,但是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不能转让,只是合同标的物因受到限制而依法不能在查封期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
【裁判意见】 《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期间标的物禁止转让的规定并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转让查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只是因合同标的物受到限制而依法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对于转让协议效力本身不构成影响。
【案例】方辉等三人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昌台物资燃料总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

摘要2:【解读】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法院查封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的查封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不能转让,只是合同标的物受限制不能在查封期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而,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查封,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成立,更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评判依据。

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再审

摘要1:【要旨】
我们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摘要2

当事人不服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中止审理时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法院对正在处理的案件的阶段性处理,并非终结诉讼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中止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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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巳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摘要2

预约合同签订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认定——当事人之间虽只签订预约性质合同,但嗣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本约关系

摘要1:【要旨】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本约还是预约,不能仅依协议约定,而应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约定内容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与界定——申请再审人成都××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申请再审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解读】
1.判断当事人之间成立预约还是本约,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笔者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基于预约的性质,预约的标的与本约的标的不同,前者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因此,区别预约与本约,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与本约在内容上非常近似,并且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可以补充相关合同条款使本约的内容完全齐备,也应当排除这种合同解释的运用。因为当事人订此预约的意图或许十分明显:就合同中尚存的一些未决事项,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订立的本约加以明确,而不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因素进行推导和补全。
5.因此,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事实上履行的本约和已经订立的预约在交易内容上的重合。双方订立的《购房协议书》虽然具备了与房屋买卖合同本约大致相当的主要内容,但在性质上仍是预约而非本约。但此后,在蜀都实业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事实上成立了的买卖本约吸收了该预约中的内容,在其与讯捷公司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本约。
——《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与界定——申请再审人成都××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申请再审人四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总第57辑)

福建高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可再审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再审的规定。

摘要2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应以抗诉支持范围为准

摘要1: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抗诉支持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当事人认为其他请求也应考虑的,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向抗诉机关提出补充请求。

摘要2

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摘要1:案号再审:(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中文摘要】
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摘要2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认定与处理——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

摘要1:争议焦点:调解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确认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围绕法院调解本案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审查、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21号
【裁判要旨】
①基于产生调解协议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合法之处,未开庭调查案件事实,未查清事实,对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未作审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5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
②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违约金过高的,可申请再审调整。
【裁判摘要】基于产生调解协议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合法之处,没有开庭调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事实,对本案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作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同时,本案当事人之间欠款纠纷,既包括拖欠货款,也包括拖欠借款。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仍应认定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及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原审法院调解书的基础为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而调解协议是根据神羊公司与建和中恒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签订的两份《还款协议》而来。其中,对于借款行为的还款协议,经查证建和中恒公司拆借给神羊公司的借款本金只有1180万元,其他借款因缺乏确切交付凭证不能认定,此结论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而该还款协议却确认双方此时已借款4296万元,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对于当事人拖欠货款本金、利息如何计算而来,还款协议并没有附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清单,只是确认所欠货款50019644.16元,该数额亦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在原审法院对其民事调解书已经撤销的基础上,本院维持原审法院对其调解书效力所作的认定。

摘要2:【解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在此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应得到支持(可以申请再审调整)。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应当再审——包头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九原区××水泥厂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摘要1:【裁判要旨】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应再审——在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会直接引起已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应重新认定。

摘要2

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原则上不能获得再审程序救济——只有在当事人确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摘要1: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原则上不能获得再审程序救济——只有在当事人确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实务要点】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通常救济程序的情形中,应将裁判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作为重点考量,不再为其提供非通常的再审救济渠道。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补充性原则:一审普通程序与再审程序关系之厘定》

摘要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终结再审程序

摘要1:【裁判要旨】因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可依法终结再审程序。

摘要2

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途停建纠纷再审

摘要1:【裁判要旨】司法解释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特别规定为例外。作为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的司法政策,更不能赋予溯及既往的效力。
【裁判意见】金融机构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验资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川沙农行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通知对本案具有溯及力,因施工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兴公司则主张,该通知没有溯及力,川沙农行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该通知。首先,该通知是司法政策,不是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其次,本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该通知尚未公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通知不具有溯及力,只能适用于其施行后的民事案件;最后,本案一审时本院已发布相关司法解释。1998年1月13日生效的本院法释 (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验资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本案应适用当时生效的司法解释。如果后来的通知与前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法院可以据此改判过去的案件,那将会使大批案件进入再审,显然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鉴上,川沙农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通知对本案具有溯及力,因施工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川沙农行验资不实,应对本案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民事案件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审理中能否适用新施行的司法解释

摘要1:【要旨】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即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该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该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表述也体现了这一法律原则的精神。
一个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当事人不能依据新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若案件因新证据等其他事由进入再审后,当事人亦不得主张适用新法处理案件。具体到本案,虽然目前在一审审理之中,但此种一审系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后发回重审的一审,因此,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溯及力条款中所称的“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而是属于该司法解释溯及力条款所称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也就是说,该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发回后的一审、一审重审后的二审均属于该案广义上再审的一部分。
当然,若该司法解释和本案法律适用有关的条款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相抵触,即系填补法律空白的规定,则人民法院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

摘要2

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申请抗诉,再审免交诉讼费

摘要1: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申请抗诉,再审免交诉讼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后申请检察院抗诉,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不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要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两种除外情形,故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摘要2

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若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重审

摘要1:【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第(2)项亦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再审程序中的适用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再审程序中的理解适用,应当与同一条款中第(三)项具有一致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原审人民法院”亦应理解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要旨】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若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722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论违约金性质及担保责任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722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提示】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高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数十倍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避免一方因该约定而过分得利,可将违约金调整为总额不超过应偿还的本金。
【摘要】双方当事人均属企业法人,具有相当的判断和抗风险能力,其事先自愿约定的按每日5‰收取违约金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显然含有确保按时还款及违约方自愿接受违约惩罚的意思表示。但按每日5‰收取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182.5%,相对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倍,该约定显然过高。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及为避免违约方支付过高违约金,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总额不超过应偿还给的本金。
【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属企业法人,具有相当的判断和抗风险能力,其事先自愿约定的按每日5‰收取违约金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虽然含有确保按时还款及违约方自愿接受违约惩罚的意思表示。但按每日5‰收取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182.5%,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倍,该约定明显过高。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德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及为避免违约方支付过高违约金,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总额不超过应偿还的本金。
【裁判意见】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单独以个人名义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而非“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系以自然人身份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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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再审?

摘要1:【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9条至第214条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其中没有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规定。本案中,销售公司不是执行依据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案外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可由审判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在执行程序中受判决既判力扩张所及而承担义务的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因该案审理没有得到通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案先前被审理,因而未能参与诉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又有证据支持的,执行机构应暂缓执行,依据《意见》第258条以及《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1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1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提示】尽管可以推定当事人知道合同变更的事实,但其未明确表示同意亦未以其行为表示接受的,不能认定其已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摘要】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合同另一方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实,虽然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推定当事人知道合同变更的情况,但其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同意,亦未以其行为表示接受的,不能推定其已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裁判意见】只有在当事人明示同意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合同变更的效力;默示的方式不能确认合同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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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

摘要1:对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不服,不能申请再审——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法院所作的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要旨】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故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10年12月14日 [2010]民立他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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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

摘要1: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级别管辖错误所提再审申请——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不能援引。
【要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15种再审事由是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可适用,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不能援引。
【案例】《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以管辖错误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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