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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摘要2:民法典标签:D394【抵押权的定义】;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396【浮动抵押】;D397【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D39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D400【抵押合同】;D401【流押】;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0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D408【抵押权的保护】;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D410【抵押权的实现】;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D41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D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17【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D4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摘要1:租赁权与抵押权顺位关系存在双重标准,即“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

摘要2:【注解1】(1)《民法典》第405条规定先租后抵,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2)《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先抵后租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条规定的反向解释为,如果先抵押后出租,则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应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注解2】《担保法解释》(废止)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担保法解释》第66条未被吸收到《民法典》中,也未保留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但与《民法典》并不冲突,仍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担保法解释》第66条针对的应是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则不能适用;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应当适用《担保法制度解释》第54条第2项关于未经登记动产抵押的出租规定)。

抵押权竟存与次序

摘要1:【目录】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竟存时,留置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与质权竟存;抵押权与租赁权竟存;抵押权与优先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其次序由法律规定;抵押权之间次序;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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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之问题与思考

摘要1:担保物权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也有着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之功能,弥补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新民诉法新增了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条款。这种快速便捷且成本低廉的实现债权程序,引起了广大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金融企业的高度关注。但对于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来说,目前仅有的两个法律条文,相对纷繁芜杂的各类纠纷适用难度很大。笔者结合在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做法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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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 (下)——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

摘要1: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较而言,物权法第四编大量吸纳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并形成若干新规则,诸如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物范围、建设中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保全制度、恶意实行抵押权协议的撤销权、认可承诺转质的效力、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的同一关系和商事留置权、数个均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以及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将近15个规则。就纯粹创新意义上的规则而言,物权法第四编中崭新的担保制度规则并不多,主要包括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抵押权顺位抛弃和变更规则、最高额动产质权、责任转质权、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质权以及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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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70号

摘要1:——产权确认行为发生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的抵押权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70号
【提示】抵押权人不负有对抵押物产权证进行实质审查义务——债权人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适用“善意推定”,已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则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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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港民二初字第0194号;(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

摘要1:——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运用
【裁判要旨】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案号】(2009)港民二初字第0194号;(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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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港民二初字第0194号;(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1)

摘要1:——刍议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适用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不动产善意取得不仅应符合交易行为合法、有偿的特质,而且应从构成要件上进行综合评判。第三人已办理登记,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系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主合同合法有效、无异议登记存在、登记错误为善意取得的特殊构成要件。
【裁判规则】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没有审查义务,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可善意取得——抵押权作为物权的种类之一,当其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审查抵押物权利是否合法、完整的义务,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并不具有审查义务,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善意无过失的,应属于善意取得。
【案号】(2009)港民二初字第0194号;二审:(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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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62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物权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的法律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6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6、17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法,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则不动产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规则】不动产出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将该不动产抵押给第三人的,该抵押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法,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不动产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动产出卖人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仍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其将该不动产予以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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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
【提示】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1】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未作变更登记的,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
【解读2】为防止原抵押权人单独申请注销抵押权,债权受让人应当积极要求原抵押权人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4)金婺商特字第2号

摘要1:——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
【案号】(2014)金婺商特字第2号
【裁判要旨】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而转移,申请债权转让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实现,需要先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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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摘要1:【摘要】留置权、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摘要2:【参考】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和抵押权均完成公示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3)法办联复141函

摘要1:【要旨1】债权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以内部特种传票将保证人账户资金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再由存款账户划至贷款账户用于还贷,保证人据此可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借款人主张系自行偿还借款的,不予认定。
【要旨2】《担保法》实施前设备抵押未办登记抵押权有效——《担保法》实施前以 不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因违反《房地产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产生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抵押人以的动产设定抵押未办理登记,因此前并无法律规定动产设备抵押须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故以动产设备进行抵押为内容的反担保应为有效,抵押权人可就主合同债务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法办联复141函《珠海市新康达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奇阁海新火锅酒楼与中国银行六安支行借款担保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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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押是否生效,应当从金钱是否已经特定化和是否已经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摘要1:【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交付行为应被视为设立动产质权的生效条件。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关于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问题,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作为质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对特户的外在形式未作出规定,故不应当以此作为质权生效的条件。另外,保证金以专户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在使用过程中,账户内的资金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虽处于浮动状态,但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该账户资金的浮动仍符合金钱作为质权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
【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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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他人房产构成合同诈骗,不影响抵押效力——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亦构成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阻却事由

摘要1:【要旨】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同样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案例】江苏南京中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徐××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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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25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

摘要1:【问题提示】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在房屋抵押登记行政案件中适用?
【要点提示】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裁判要旨】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25号(2010年5月26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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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重字第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终字第22号

摘要1:(财产保全与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抵押登记因相对人未提异议和未提行政诉讼而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后,行政相对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生效,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效力应予确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民再重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终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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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46号

摘要1:——由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及权证交付取得的“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成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的签订能证明双方抵押合意达成,还需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在法定登记部门完成了抵押权登记才能证明享有抵押权。
【裁判规则】不动产抵押权是因当事人的达成抵押合意及完成法定的抵押登记程序而设立。他项权利证书不能为权利人创设抵押权,只能证明权利人享有抵押权。房管处抵押科在案涉抵押合同及他项权利登记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该项抵押登记申请的审批,尚不足以完成一项有效的抵押登记。到房管处申请他项证书并在房屋产籍登记档案中设定他项权利记录只是房屋抵押登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本案债权人虽享有抵押权,但不得对抗买受该房产并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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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

摘要1:——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要件亦不同,抵押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生效,与抵押财产的登记无关;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但不影响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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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171号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判决书

摘要1:(合法占有抵押物的效力)
【裁判要旨】抵押人将其购买但依所有权保留条款不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设备设定抵押,相对人依善意取得抵押权。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0171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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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581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7号

摘要1:——婚姻证明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的价值探究
【裁判要旨】在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以该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需要对该抵押物的权利归属情况以及登记名义人的婚姻状况等进行合理审核。如若该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属于登记名义人的配偶或者登记名义人与其配偶共有,银行因未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必要地合理审核就认定申请人具有处分权而取得抵押登记,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无权据此取得该不动产的抵押权。
【案号】(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581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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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摘要1:【要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南靖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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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物设定抵押和质押的担保物权实现先后顺序——就同一动产设定抵押和质押,但均未办理登记的,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应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摘要1:【要旨】就同一动产设定抵押和质押,但均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案例】吉林高院(2001)吉经再字第1号《动产抵押和质押,何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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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担保物权纠纷

摘要1: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留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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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抵押、质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质权未设立,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摘要1:【要旨】(1)抵押、质押未经登记导致抵押权、质权未依法设立,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2)抵押人、质押人根据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1)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负有两项义务:A.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B.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2)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赔偿损失范围限定于本应抵押、质押的价值范围内。——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34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合成化工厂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分别情况承担责任》
【注解2】关于未登记担保人责任顺位问题,实务中有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两种观点。考虑目前生效判决均未在判例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肯定其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且其能否另诉追偿也不明晰,这种情况下采取补充责任说应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抵押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受到抵押物价值、担保范围以及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重限制。

夫妻一方系冒名时签订的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

摘要1:【裁判要旨】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之精神。合同本身属于负担行为,仅产生履行给付之义务,而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合同之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合同本身属于负担行为,当事人对抵押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冒名签订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属于待追认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在相对人重视表意人的名义和真实身份一致性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利益结构和无权代理相近似,而和无权处分不同,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在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时,应综合考量名义被冒用人对产生名实相符外观的可归责性、相对人的善意等因素后方能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对名义被冒用人生效。
【案号】一审:(2013)朝民初字第28005号;二审:(2014)三中民终字第1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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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摘要1:【目次】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7条)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共124条)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5.《民法总则》的说理参考作用6.与目标公司对赌7.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9.股权转让合同效力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11.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2.过度控制13.资本显著不足14.反向否认15.诉讼地位16.关于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17.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18.因果关系抗辩19.【诉讼时效20.公司决议是代表(理)权限的基础21.公司意思的认定22.公司意思的推定23.不属于公司意思的情形24.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25.伪造、变造决议情况下的信赖保护26.无权代表(理)的法律后果27.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28.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29.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30.人章同时具备才能起诉31.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32.请求召开股东会33.违法无效34.违反公共秩序无效3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6.合同无效的程序保障37.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38.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39.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40.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41.撤销权的行使42.抵销 4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44.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45.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46.和解协议47.守约方通知解除48.违约方起诉解除49.履行不能与合同解除50.合同解除的时间5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2.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53.金融借贷的认定54.变相利息的规制55.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56.职业放贷之禁止57.独立担保58.担保责任的范围59.混合担保的处理60.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61.最高债权额的认定6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摘要2:6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64.房地分离抵押65.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66.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67.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68.浮动抵押的效力 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70.担保关系的认定71.担保物权的认定72.保兑仓交易的性质和效力73.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74.让与担保 75.明确法律适用规则76.依法确定责任主体77.依法分配举证责任78.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79.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80.免责事由81.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82.案件审理方式83.统一登记立案84.示范判决和委托调解85.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86.选定代表人87.关于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88.注意区分重大性与信赖要件89.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90.融资融券合同的无效91.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92.回购业务的性质93.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94.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95.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96.保底和刚兑承诺无效97.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98.信托中受托人的举证责任99.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100.违反安全应尽责任的法律后果10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处理102.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认定103.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104.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105.关于贴现行恶意、重大过失的认定106.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107.转贴现协议责任108.票据质押109.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110.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111.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112.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113.重整申请的可行性审查标准114.维护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115.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116.重整计划的执行及诉讼管辖117.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118.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119.完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120.促进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121.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122.关于同一事实的认定123.民、刑案件分开审理原则124.关于涉众刑事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725号
【裁判摘要】关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是否必须变更不动产抵押登记,受让人方能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问题。本案所涉的不动产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根据《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的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即依法取得抵押权。《规定》对抵押权转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是一致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科技园公司关于资产经营公司因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而不能取得抵押权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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