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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垫付责任

摘要1:交强险垫付责任是指具有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摘要2:无

交强险索赔

摘要1:问题1:受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问题2:代客泊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问题3:交通事故车辆停运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问题4:路外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摘要2:无

特许经营

摘要1: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摘要2:【注解】被特许的小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作为特许人的大型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快递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再24号

律师教你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摘要1:当今工业技术高速发展时代,人们尽情地享受着工业化文明带来的成果,但同时却不得不承受着因工业化而急剧增加的人身损害案件。近几年,暴力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物中毒等人身损害案件逐年增加,成为仅次于离婚、债务案件之后法院受理的第三大案件,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损害案件大多非死即残,赔偿是否到位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生。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律师教你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造金色维权天空。

摘要2

法定被扶养人

摘要1:法定被抚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即法定被扶养人包括未成法定被扶养人和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摘要2

死亡受害人近亲属

摘要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摘要2

人身损害赔偿过失相抵规则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一般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摘要2

交通费

摘要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交通费
计算方式——
同城: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x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异地: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交通费凭证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凭证等。
相关规则——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 2人。

丧葬费

摘要1: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注解】尸体保管费、运输费不属于丧葬费范畴。——参考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3278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丧葬费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x6个月。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精神抚慰金

摘要1:福建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抚慰金)参考标准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构残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受害人不构成伤残成伤 等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受害人举证证明伤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构成伤残等级或死亡——
伤残等级、死亡                    参考赔偿金额
死亡                         100000元   
一级伤残                       80000元
二级伤残                       70000元
三级伤残                       60000元
四级伤残                       50000元
五级伤残                       40000元
六级伤残                       30000元
七级伤残                       20000元
八级伤残                       15000元
九级伤残                       10000元
十级伤残                       5000元
主要整块——死亡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
2.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一般情况下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可在参考赔偿金额幅度内酌情减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3.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核算,不能与其他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意外伤害认定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2:【注解1】(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并未就职工对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负有一定责任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第16条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进行认定。如果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2)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作适度从宽解释,不能要求“纯洁的受害人”,即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注解2】当事人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连续不构成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摘要1:【42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

摘要2:【注解1】刑事案件受害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当提起执行复议而不能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76号
【注解2】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豫民终1810号
【注解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1)不同意原告(异议人)修正方案列为被告;(2)不反对修正方案应列为第三人(参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第306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终609号
【注解4】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原则确定各债权人债权执行的先后顺序制作剩余款分配方案及其修正方案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财产分配方案,不能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民终37号
【注解5】债权人主张其他债权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郸民初字第10143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郸民初字第10143号
【提示】汽车轮胎生产者属于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裁判摘要】本案所涉及的号牌为豫PB8383的宇通客车,属原告张国新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方式购买的,并挂靠在万里周口分公司名下经营的,同万里周口分公司之间属挂靠经营关系,原告是该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还是该车辆的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万里周口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原告张国新在使用被告生产、销售的轮胎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和多人死伤,原告为此支付的车辆修理和各项赔偿费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原告张国新是该产品缺陷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张国新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河南省周口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大型汽车豫PB8383车辆信息”所记载的内容是准予该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被告河南新轮公司、被告江苏韩泰公司以此主张原告张国新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因与法律和事实相悖而不予采纳。

摘要2

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罪

摘要1:【序言】
据统计,我国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交通死亡事故的15%,一年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相当于每年发生一场汶川大地震!
如此庞大数量的交通事故形势下,交通肇事罪成为主要过失犯罪和最常见、多发的案件。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陷入灾难之中,另一方面却是交通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忍受着追究刑事责任的痛苦,甚至丧失人生自由!
无罪辩护网秉承“阳光人生,从金牌辩护开始”,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犯罪》,为交通肇事当事人提供一流的刑事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办理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
但愿我们永远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敬畏之心!

摘要2:【目录】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有什么特点?3.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包括哪些人员?4.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5.行人、乘车人等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6.交通肇事仅造成轻伤以下(含轻微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7.交通肇事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结果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8.交通肇事造成3人以上的重伤结果,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9.交通肇事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0.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的,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11.什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12.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1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14.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罪?15.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处罚?16.醉酒驾车如何定罪量刑?

询问证人、被害人

摘要1:概念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受害人了解、调查案情的侦查活动。询问、讯问地点区别   一、询问地点6个(不得另行指

摘要2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终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损失赔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吝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0辑,第124—128页】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摘要1:【问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照具体规定处理。
【提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案例】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终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摘要2

朱××诉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摘要1:【裁判意旨】
①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其履行的职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应当认定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受害人请求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②伤害他人的雇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由雇主单独承担。

摘要2

唐××等诉盛××等雇员受害赔偿案——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

摘要1:——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
【来源: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意旨】
①雇员辞职后,仍居住在单位为员工安排的宿舍里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②因个体工商户经营产生的债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③个体工商户雇员受伤害案件,应当以是否实际经营该个体工商户字号,是否从中获益来确定业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虽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但其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他人后便不再经营,也未从中获益,虽未依法办理转让经营手续,但该行为与受害人致损并无因果关系的,名义业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
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认定。而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上诉人兰罗招在取土地点取土大致时间等均受上诉人郑细松支配,上诉人郑细松按车与上诉人兰罗招结算工资,其目的在于鼓励上诉人兰罗招多去土。而承揽关系则具有较为宽松和自由的劳动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即可。因此,上诉人兰罗招的劳动受上诉人郑细松支配,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B.上诉人兰罗招在司法鉴定中没有对自己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鉴定,仅对伤残情况区分等级,致使原审无法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举证不能。C.取土工作并非特别危险,只要稍微注意安全即可。但上诉人兰罗招在取土过程中,发生泥土坍塌,并造成人身损害,说明取土人员对安全工作疏忽大意,其本身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原审认定兰罗招应承担20%责任,上诉人郑细松承担80%责任是适当的。
②过失相抵原则:A.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B.适用范围:适用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领域。
③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无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裁判摘要】本案是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其产品质量责任属严格责任,依法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理论上不真正连带的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所以一审判决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分担责任不妥,应予纠正。

摘要2:无

顾文明诉弶农医院、琼港农场、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四川蜀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顾文明诉弶农医院、琼港农场、海安医药公司、浙江英特公司、四川蜀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产品责任)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890号
【提示】受害人应就其输血导致肝炎的可能性举证。

摘要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初字第607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5号

摘要1:【问题提示】汽车自燃案件是否应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本案能否认定汽车自燃系由于产品缺陷所致?
【要点提示】
  生产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允许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本案系急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因该车的使用时间仅一年多,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合理排除该车燃烧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初字第6071号(2005年10月13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5号(2006年2月27日)

摘要2

刘某与三菱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

摘要1:刘某与三菱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辨正
【裁判要旨】理论与实务界关于产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笼统表述,对倒置的法律要件缺乏具体探讨,无形中混淆了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应予辨正。本案例试图说明: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关键问题上,仍应由受害人举证;在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得以证明的前提下,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受害人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案号】(2001)二中民初字第2549号;二审:(2005)高民终字第62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铁路法》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2.将第三条修改为: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编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吕×、××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提示】政府民政部门不具有作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摘要2

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1: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2012年10月16日甘孜中级人民法院)梁慧星
【目录】问题1:合伙协议无效后,涉及返还财产的问题。如何保护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无过错相对人利益?返还出资财产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但取得合伙期间的财产方是合伙企业,要求合伙协议另一方返还财产是否欠妥?问题2:如果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没有书面的怎么办?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问题6:关于钓鱼岛无权买卖的问题,有人认为,它的无效是指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行为作为一种负担行为,是有效的?问题7: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转让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没有追认,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最多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但是,衡量二者求偿大小,缔约过失责任所获得赔偿肯定远低于善意取得之利益。这样,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请问有无解决之道?问题8:按照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怎么理解?问题9: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当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第4条说,受害人如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那么实际上是否仍然要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10: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给付女方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因男方无力支付,由男方的父亲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问题11: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请梁教授给讲一下。问题12:梁老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低价中标情况较为严重,低价也就是不合理。这时是承包方希望合同无效?问题13:如何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所指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补充责任是否扩至国家责任,能否允许受害人请求政府承担责任?问题14: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时,侵权责任优先。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行政责任,把侵权人的财产没收了或作为罚款罚走了,怎么办?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

摘要2:问题15:侵害财产的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预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16: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问题17:2月20日四川某地河道发现一个乌木,后来被判乌木归国家所有,梁老师你认为是天然孳息,孳息相对的原物主是谁?乌木可不可以认定为无主物?问题18:遇到的一个案件,如果判定合同有效,那么就会使不诚信的一方得到不当的利益,该怎么办?问题19:小两口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建房后离婚,房产如何去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提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邀约邀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规则】刊登于报纸上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合同法对要约邀请的撤回未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不形成合同关系,撤回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
【裁判意见】
①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③明确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④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而予以保护[应为法律特别规定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缔约过失请求有过失一方承担责任。

摘要2:【解读1】挂牌出让行为公共行为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载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刊登于报刊之上的挂牌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者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其实质只是希望挂牌人提出价格条款,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其性质而言应为一种“要约邀请”,时间公司2002年11月21日的报价则为本案的“要约”。
【解读2】要约邀请撤回——我国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撤回未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取消要约邀请应视为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