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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垫付责任

摘要1:交强险垫付责任是指具有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摘要2:无

金牌辩护:危险驾驶罪

摘要1: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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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摘要1: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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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摘要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公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度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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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保险公司诉朱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范围不受致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和过错大小影响,保险人有权要求致害人归还全部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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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白民三初字第682号;(2008)宁民一终字第602号

摘要1:罗礼炳与宋学武等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醉酒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案号】(2007)白民三初字第682号;二审:(2008)宁民一终字第602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1:【摘要】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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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

摘要1: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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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

摘要1: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约定只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损失,要求在全部交强险分项限额之和内赔偿的,不应支持
【实务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中分项确定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限额赔偿的原则。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他字第6号答复意见《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栾××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无

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摘要1:【案号】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保中刑终字第73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蒋某某交通肇事案客观上造成二死一伤的法律后果,但因为双方都系醉酒驾驶,且在深夜、无监控地段,又无其他人证证实,在被告人蒋某某拒不承认本人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一审仅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驾乘关系进行的鉴定,得出被告人蒋某某系驾驶员的结论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认为,死者杨某某、李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反映出的伤情是一致的,为何一个是驾驶员、一个就认定为乘客?故一审在认定该案犯罪的主体资格方面证据是不够充分的。但鉴于肇事车辆系蒋某某所有,对事故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而死者李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双方系师生关系,当天本是师生同乐,所以造成的后果是双方都不愿面对的,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要求重点是民事赔偿,刑事方面也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基于此,二审期间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先行调解并履行,在受害人表示谅解、刑事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被告人蒋某某指控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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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高某某危险驾驶案——教练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摘要1:【裁判要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因此,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其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刑初字第289号(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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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一一以曾某某危险驾驶罪为例

摘要1:【案号】(2013)永刑初字第49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即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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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摘要1:[第906号]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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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摘要1:[第913号]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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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1:[第891号]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旨】刑法设置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故“道路”的范围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道路”,关键是要看该道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开放性小区社会车辆可以随便进出、停放,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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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要1:[第893号]唐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旨】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刮擦、致人轻微伤等,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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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要1:[第898号]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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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应当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摘要1:[第899号]于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应当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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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他字第6号答复意见,见《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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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1:——实施了 “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套牌车追尾肇事后逃逸,被追尾车主驾车追赶,二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二人并无犯意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系共同犯罪,并区分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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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险公司对无证或醉驾肇事致损能否免赔?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摘要1:【要旨】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免赔。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交强险后,即使无证驾驶、醉驾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有权向侵权人及其他责任全额追偿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赔偿金。因此,无证、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及其他责任人需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

摘要2:【注解1】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三种免责类型:(1)原因免责——当保险事故系某些特定原因导致时保险人方可免责;(2)状态免责——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要被保险人处于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保险人即可免责;(3)事故形态免责——由某些特定形态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
【注解2】无证驾驶属于典型的状态免责,保险人只要证明事故发生当时某种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即可免责,而无须证明该危险状态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定罪量刑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抗诉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2.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7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行政诉讼执行活动 程序违法 异地管辖
【要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对执行立案、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促进行政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以依法及时实现。发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同类违法问题的,可以就纠正同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3.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8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违法占地 非诉执行 不予受理 法律适用错误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在多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同类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解决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效果。
4.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9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送达日期 有效送达 诉源治理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因对送达日期存在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影响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等普遍性问题,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督促人民法院规范送达程序,促使邮政机构加强管理,确保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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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能否一并吊销其汽车驾驶证?

摘要1:解读:(1)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参考案例:行政审判案例第138号);(2)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却将其准驾小型汽车C1的资格一并吊销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参考案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岩行终字第41号);(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参考案例:检例第146号)。

摘要2:【注解】(1)醉驾应当吊销所有驾驶证;(2)其他情形不宜吊销无关类型驾驶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行再2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非选择性的处罚措施,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卢××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厦门交警支队在卢××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卢××辉处以吊销其所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针对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处罚,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卢××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他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卢××对该违法行为亦无异议。厦门交警支队在拟作出吊销机动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卢××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及相应义务,卢××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厦门交警支队依法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抗诉机关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厦门交警支队的再审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摘要2

 共3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