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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要旨】联合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掌控的情况下,一方从联合账户支取资金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受到另一方的监管或得到其同意。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因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不能互相覆盖、互相取代。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裁判意见】回迁楼建设手续办理期限的举证责任认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回迁楼建设手续,应就回迁楼建设手续的办理期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未举证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06-222页】

(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1840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摘要1:——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同。大致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起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精神,并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出发,充分考虑按日累计违约金请求权的特殊性,在衡平守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该类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案号】(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1840号;二审:(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摘要2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2号;(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4号

摘要1:——债务承担及新保证合同的认定
【裁判要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主体发生变更,但其债务仍为同一债务,原债务的性质和内容均不变更,已经超过履行期限的债务转移依然有效。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依法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新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裁判规则】
①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主体发生变更,但其债务仍为同一债务,并非成立新的债务,原债务的性质和内容均不变更。债务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当事人转移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债务,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当事人对此知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如需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当依协议另行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借款债务转移协议中第三条履行方式空白处未予填写,未选择其中的一种履行方式,当事人并无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00年4月23日,诉讼时效期间应计至2002年4月23日。债权人可在此期间主张权利,债务承担人亦应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在此期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承担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②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间的债务重新提供保证应认定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52号;二审:(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4号

摘要2

特快专递详情单复印件作为解约通知送达证据情形——一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复印件,对方认可真实性但以无原件为由抗辩,但未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该证据效力

摘要1:【要旨】以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方,虽认可对方提交的特快专递详情单真实性,但以《解除合同通知》无原件为由不予认可其证据效力,在对方做出合理说明后未进一步提供反证的,应认定证据复印件的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销》
【补充】相对方主张快递内无解除通知书为由进行抗辩,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在诉讼中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摘要2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摘要1:【要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消(应为“销”——陈枝辉注)——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2001年1月18日 [1999]民他字第5号)
【摘要】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扣款还贷的行为并无不当;光裕公司出借账户给东府公司并获取利益,应当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款项无法收回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光裕公司与东府公司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合同,对东府公司100万元损失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
【要旨1】中国证监会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依据。
【要旨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其颁布的部门规章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成为法律渊源——违反人民银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可导致合同无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涉军民事纠纷中,“部队政策调整”属商业风险,应按照合同约定风险负担进行处理
【裁判摘要】涉军民事纠纷中,“部队政策调整”属商业风险。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料到因军队政策变化可能对合同履行带来风险,当事人在明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一特殊民事主体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合同,说明其对未来的可能风险是有心理准备的,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风险负担进行处理,不能将损失完成归责于部队一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7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73号
【裁判摘要】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权获得出口退税款。本案所涉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

摘要2:【裁判要旨】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010)二中民初字第1940号;(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摘要1:——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外贸代理合同应受保护
【案号】(2010)二中民初字第1940号,(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2013)民提字第73号
【裁判要旨】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不存在假冒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情形,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代理人将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支付给委托人,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导致合同无效。

摘要2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园民初字第1345号

摘要1:【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园民初字第1345号
【基本案情】原告户籍在广东深圳,2009年12月至苏州工作,2010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91万元购买被告房屋1幢,支付定金2万元。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原告不是苏州本地居民,且在苏州工作未满1年,导致原告无法取得住房贷款。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2万元定金。法院认为,国务院通知客观上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原因,原告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裁判观点】国务院通知客观上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原因,原告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订金。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应对性,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房地产新政的出台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对看当事人是否有所预见。一是如果事先订入合同,且有合理理由表明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应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如果事先没有订入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不构成情势变更。三是如果事先没有订入合同,当事人对政策的出台或变化无法预见,导致交易基础丧失的,应当适用情势变更。

摘要2

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应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

摘要1: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应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旨】认定合同性质,应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的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合同法》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解读】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或内容不符的,应按内容确定合同性质或类型,无法归入有名合同类型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案例】天津高院再审《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在履行过程中均有重大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应共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

摘要2

无名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摘要1:【裁判规则】本案系因履行3•18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纠纷。3•18协议包含了加工定作与租赁、回购三层意思,其不同于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借贷合同,属于定作与租赁电解槽欠款纠纷。3•18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43号)

摘要2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二初字第148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20号

摘要1:——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则
【裁判要点】
1.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2.应以个别合同的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多份个别合同,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二初字第148号(2013年4月24日);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20号(2013年10月10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92号

摘要1:——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92号
【裁判要旨】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征用了其部分项目用地,构成不可抗力。但政府征用行为与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借款人以此作为逾期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摘要1:——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裁判要旨】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依照行政命令,对与第三人的合作进行调整导致合同终止,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而非体彩中心的违约行为。
【裁判意见】合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合同履行期间主体发生变更,由国家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取代国家机关成为合同履行主体并续签合同,此时应由该事业单位法人承担合同责任。
【裁判规则】实际履行的会议纪要视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一方上级政府部门主持召开并形成的会议纪要虽改变了当事人双方原合同约定,但合同一方并未提出异议,合同另一方虽未参与但认可纪要的效力,双方亦实际依此纪要的内容履行,只是对纪要的部分内容如何理解发生争议,应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摘要2:【解读】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彩票发行合作合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彩票发行监管机关,对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是其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作出的《关于加强电脑彩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体彩中心必须立即纠正与休曼公司之间的违规合作方式。该通知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应视作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命令,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有义务遵照执行,其在省体委的主持下作出的解除与休曼公司合作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无须向休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注解】情势变更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没有其他违约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解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68号

摘要1:——隐名代理的认定及例外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68号
【裁判要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后第三人仍可选择受托人为被告——受托人未按委托合同约定进行招标、编制报价评价办法、组织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虚构设备采购价格,损害委托人利益,且在委托人主动介入情况下,第三人选择受托人作为合同履行主体,构成隐名代理的例外,设备采购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摘要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52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终字第0520号
【裁判摘要】保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会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违反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原理,进而导致保证人最终无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债权人会因该条款而重复获利,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保证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认定为无效。
【提示】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反担保人违约,应按担保人承担代偿金额的15%另行支付违约金无效。

摘要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469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

摘要1:——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标准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但不能充分证明所受损失,说明违约金约定合理性的,应认定其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需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裁判要旨】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日千分之一标准因过高下调——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但不能充分证明所受损失及违约金约定合理性的,应认定其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调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其中逾期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塘民初字第4695号(2012年7月27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2012年8月28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28号

摘要1:——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应当注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要旨】银行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的,如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未经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裁判规则】《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条规定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时做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为程序性规定,通常称为“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或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2号判决书

摘要1:——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2号判决书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法理提示】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裁判意见】《合同法》第62条是对第61条的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不存在适用第61条就排斥第62条的问题。
【裁判摘要】虽然《解除合同协议书》免除了被告未按期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交付土地义务,也应当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迟延履行金。判决被告自该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将经开地块土地以净地形式全部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未交付土地的迟延履行金,土地价格以合同约定为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欠款“只能在待冶炼厂有色金属项目盈利后偿还”,后双方该合作项目因未获国家批准而自行终止。“只能”的约定,具体限定了所欠债务履行的条件和范围,该条件就是冶炼厂履行其认可的所欠债务的前提条件,合作项目系因国家不批准而自行终止,且无证据证实条件不成就为债务人故意行为所致,故债务人无须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裁判规则】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特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即予以保护。
【摘要1】从2003年5月19日的《补充协议》关于“乙方欠甲方金属铜792.56吨,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之约定内容看,双方此处所附的条件属于一种延缓条件,即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若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始发生效力,中兴冶炼厂、李某某应负偿还所欠金属铜之债;若条件不成就或不可能再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也就确定地不生效,中兴冶炼厂、李某某无须履行其给付义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合作项目没有盈利,珠铜公司并自认合作项目系因国家不批准而自行终止,由此反映本案所附的返铜及付款条件已不可能成就,且无证据证实条件不成就为中兴冶炼厂、李某某的故意行为所致,故中兴冶炼厂、李某某无须向珠铜公司偿还协议中约定所欠的金属铜或相应款项。综上所述,珠铜公司诉请中兴冶炼厂、李某某返还系争数量的铜锭及赔偿相应损失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珠铜公司的诉讼请求。

摘要2:【摘要2】中兴冶炼厂的943.52吨欠铜债务“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的约定如何理解。本院认为,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将“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理解为双方对返还欠铜方式的约定,其理由在于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该项目未能成功投产和盈利时中兴冶炼厂应否偿还欠铜属于约定不明确。该认定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规则。因为,本案合同双方只是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并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2003年5月19日《补充协议》中,“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即使把“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理解为返还方式的约定,也仅限于“只能以这种方式”,而没有约定其他的替代方式。从合同文义来看,“只能”的约定,具体限定了欠铜债务履行的条件和范围,该条件就是中兴冶炼厂、李某某履行其认可的欠铜债务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有关补充协议履行中的风险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当事人基于其实际的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

摘要1:【法理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其实际的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5号

摘要1:——因国家法规、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要旨】本案所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使得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这一特殊行业,受相关行政规章、政策的制约,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正达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案中,驻马店市某局在合同履行及对合同协商处理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其对本案所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对驻马店某多媒体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对于合同解除以后的可得利益,不属于赔偿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摘要2:【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8-55页】

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国家尚未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情况下自行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应认定合同效力。
【摘要】在国家尚未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购销合同双方自行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不违反国家规定,本案合同依法确认有效。合同约定需方“派人倒包验收”,“同意后方可重新包装”,既是质量标准,又是验收办法。需方在验收中提出手抖净货,因与约定价格紧密有关,属于要求变更合同。在供方答复可以手抖但价格另行议定之后,需要继续验收和发运,视为放弃了变更合同的要求,应认定为对白山羊绒质量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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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郑州林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信用卡消费签名之审核缺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商户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后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为图便利忽视审查应担责。
【案号】(2007)金民初字第1135号二审:(2009)郑民四终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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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要点提示】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当户不需再支付综合费用,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于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并可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09)泾民二初字第212号(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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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摘要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假借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赔付实施违法拆借的行为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无论出险与否,期限届满后均返还保险储金并获得固定赔付的,该约定违反了未出险不得发生赔付的法律规定。此类保险单不具备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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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即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摘要1:【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物权转让合同作为物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非该物权转让的物权变动行为。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中完善物权转让的条件,使其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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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采取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进行

摘要1:【要旨】担保合同条款表述为:“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此种表述,只要贷款达到约定期限仍未归还,即将担保方与借款方的责任一并对待,并未区分保证人应否在主债务人客观偿还不能,即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后,方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此处保证责任约定是清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条款表述为:“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扣收。”此种表述有“不能”字样,如单纯使用“不能”字样,则具有客观上债务人确无能力偿还借款的含义,此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但是,该“不能”字样是与“按期”结合在一起使用,则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的客观能力的约定,仅是表明到期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因此,此种表述亦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条款表述为:“当借款单位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条件时,担保方将无条件承担责任,保证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代借款单位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本担保书不可撤销,有效期直至全部还清借款单位应归还借款本息为止。”此种表述已明确地将保证责任界定为无条件承担,亦为约定清楚的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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