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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芳与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信用合作社存单纠纷申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储户委托他人开户并存取款项,应认定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金融机构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取款业务,侵犯了储户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委托他人存取款情形下真实存款关系的认定——魏爱芳与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信用合作社存单纠纷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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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46号

摘要1:——过错与因果关系应作为评判的法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46号
【提示】金融机构对他人假冒单位名义开户应负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未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假冒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账户转存并划转最终骗取存款提供了帮助,未尽审查义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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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提字第3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提字第32号
【裁判要旨】银行违规操作致虚假开立账户骗取存款应赔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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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

摘要1:【要点提示】村民小组以村民个人的名义与邮政支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自始无效。由于该存款被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存款名义扣划,造成村民小组财产的损失,该损失应按照在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关联的邮政支行、村民小组和不当得利人各自的过错,由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2008年8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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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

摘要1:【要点提示】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度。以虚假的身份证开户存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银行不应支付存款利息。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2238号(2004年4月1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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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银行未获得存款人授权情况下划转款项,造成存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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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正治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双碑分理处储蓄合同案

摘要1:龚正治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双碑分理处储蓄合同案(网上银行、储户存款被骗)
【裁判要旨】对设定密码的网上银行转账交易应推定为本人操作,在网上银行操作系统符合安全交易情形下,应由客户承担密码泄露导致的存款损失。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54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74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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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二初字第217号

摘要1:【案号】东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要旨】网银业务并不改变银行与客户间已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客户存款被盗,格式合同中银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只要银行无法证明客户存在过错,则应对客户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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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澄民一初字第2102号;(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

摘要1:——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提供ATM机具行之间属委托发起电子指令关系,发卡行与提供ATM机具行之间属业务资金清理关系。三者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提供ATM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致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漏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机具提供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09)澄民一初字第2102号;(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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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2012号;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

摘要1:【问题提示】持卡人在跨行atm取款被盗,遭受的损失应由发卡行赔偿,还是由提供atm机具行赔偿?
【要点提示】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提供atm机具行之间属委托发起电子指令关系,发卡行与提供atm机具行之间属业务资金清理关系。由于提供atm机具行末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致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漏,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2012号(2009年6月27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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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7)天全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存款冒领)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向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秩序,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7)天全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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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0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摘要1:【要点提示】
  作为原告的存款人,虽涉嫌诈骗,且已立案侦查,但对银行仍有权提起违规操作致使其存款损失的侵权之诉。
  银行告知、并提醒保管好储户灵通卡和基本账户密码后,储户遗失、泄漏密码的,银行不承担责任。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真伪识别。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01号(2003年5月22日)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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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摘要1:(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必对身份证件进行真伪识别等实质性审核。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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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周继华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储户对密码保密义务大于银行对身份证件审查义务——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凭密码储户存款被冒领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2)石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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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华以付款行未充分履行审核取款人身份证件义务致其财产损失为由诉中国建设银行石景山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要点提示】
  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开户行(发卡行)与付款行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特约业务联合关系形成代理代办结算关系,付款行向存款人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储户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013号(2003年3月2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8199号(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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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摘要1:【裁判要旨】取款人出示的银行卡能通过相应仪器识别,输入的密码与存款人预留的相同,银行付款行为应视为适当、全面履行,不应承担存款被冒领责任。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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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01626号

摘要1:(汇款冒领)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未能审查出虚假的居民身份证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应对存款被冒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汇款人书写不规范且未认真核对汇款收据属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4)通民初字第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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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以工作失误为由拒绝兑付存单案

摘要1:【裁判要旨】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起诉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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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中国××银行仪征市支行存单案

摘要1:【裁判要旨】存单纠纷中实际存款关系可对抗真实存款凭证——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不仅要审查存单凭证的真实性,还需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仪真民初字第25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扬民终字第20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01)扬民再终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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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经初字第137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筑经终字第196号

摘要1:(持卡异地存款
【裁判要旨】因微机或网络故障,导致客户存单或储蓄卡内虚增存款的,因银行未实际收到客户存款,该存款合同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经初字第137号;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筑经终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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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其交付的现金短少要求赔偿案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柜台人员违反现金柜台传管理制度关于现金交接“当面点清”的规定,在存款人交存环节无过错的情况下,应由银行对存款人交存现金数额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符事实进行举证。
【摘要】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业务员的现金除散张4320元外,其余均为100张一扎,故本案讼争的焦点是100张一扎究竟是几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七条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在收到上诉人所交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后,应先当面点清交存现金的大数(扎把)、与存款凭证所填的存款数额核对后再点清张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一致时,应在接收交存现金,当面点清大数时即时提出。而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在接过上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并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银行管理制度,故上诉人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相符的风险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认的交存现金大数与上诉人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符,故其主张上诉人交存现金的金额为84320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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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新华路支行与石家庄铁路分局路外工程办公室存单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78号
【裁判要旨】银行在给冒领人办理存单挂失、印签挂失和提前支取手续时,对冒领人所持与存款人名称不符的假公章审查不严,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签更换及单位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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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客户签名的效力)
【裁判要旨】银行接受存款指令并按操作规程准确按照存款人填写的内容完成了存款业务,存款人以误存他人账户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银行打印”部分是反映交易完成的记账凭证,存款人对“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系对银行完成办理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非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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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奇诉中国建设银行都昌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杜传奇诉中国建设银行都昌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遗失存单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储户有保管好存单、密码及相关证件的义务,因遗失致使存款被冒领要承担保管不慎的风险责任;银行在存单提前支取时应尽善意的注意义务,如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程序性瑕疵,对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同时存在过错,则按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04)都民一初字第39号;(2005)九中民一终字第280号;(2006)都民二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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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摘要】在旭帝公司存入款项后,南开建行应当履行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旭帝公司在南开建行的500万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成敬以伪造的票据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关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损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南开建行由于未能识别出成敬在汇票委托书及转账支票上加盖的伪造印鉴,由此给旭帝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旭帝公司是否向成敬出具过承诺书一节,因除成敬口供以外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且出具承诺书的行为不能必然导致成敬诈骗行为的得逞,更不能由此认定旭帝公司即参与了诈骗。在无确凿证据可以证明旭帝公司对于存款被骗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审对成敬从南开建行骗取的款项判令南开建行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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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跃进乡延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工程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178号
【裁判要旨】在适用严格责任认定违约责任和违约方的责任范围时,只是在认定违约方责任时无需证明违约方具有过错,但是并不否认违约方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得以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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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虞城县支行诉虞城县计划发展委员会偿还基建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案

摘要1:【要点提示】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缺乏应有的监督防范管理机制,导致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造成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在账户清户后,仍准许继续使用,且支取款项时使用的公章与开户预留印签不一致,金融机构未尽核查职责,致使存款被冒领,金融机构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299号(2000年10月9日);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经二上字第166号(2001年3月13日);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民再终字第20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002年6月6日);一审(重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0]虞经重字第299号(2003年1月22日);二审(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民三终字第374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003年6月12日);一审(重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3]虞民重字第17号(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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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1:(财产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储蓄机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该义务着重强调的是注意验证储户应提交的证单是否齐备和姓名是否相符,至于对证件内容及证照与持有人的审查核对则并无义务要求,即储蓄机构所负的这一审查义务属于一般注意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01)龙马民初字第1171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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