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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存款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抢劫分子枪杀,负有控制危险、保障客户安全义务的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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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7号)
【摘要】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摘要2:【解读】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非由工商部门行使)。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执异字第2号

摘要1:——开立保证金账户可使存款特定化,但不当然使货币质权设立
【裁判要旨】货币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二是将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方式特定化并交付质权人占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是货币特定化的一种方式,但只能使该账户内的存款达到特定化的要求,并不能直接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名为“保证金账户”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仍为一般的结算账户,若案外人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的,其对账户内的存款并不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仍为账户所有人的一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冻结、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
【案例索引】执行裁定: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执异字第2号(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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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118号函——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科研经费解除冻结,停止扣划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118号函(1995年4月18日)
【摘要】经查,哈尔滨工程大学是承担国家国防科技预研重点项目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国防科工委《关于办理国防科研试制费委托拨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校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帐户的存款,应属国防科工委拨付给其为完成上述项目的国家预算内拨款,不能挪作他用。请你院尽快核实,如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款项确属上述性质,应立即解除冻结,停止扣划,以确保国防科研重点项目工作的正常进行。
【要旨】不得冻结和扣划国防科研经费。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科研经费解除冻结,停止划拨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裁判摘要】
  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
  审查管辖权异议,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
  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和后诉并非重复诉讼。
  案件移送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的范围,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摘要2:【裁判要旨】协议管辖条款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的,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无锡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均为2014年5月30日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同业存款协议》以及《投资指令》等材料。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尾部加盖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坤的名章均与送检的样本印文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招行无锡分行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招行无锡分行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其他场合使用了加盖在《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的“公章”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委托定性投资协议》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之前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亦应当真实存在,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招行无锡分行应当提交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据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上述鉴定结论证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并没有加盖真实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故上述协议中管辖条款在成立要件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招行无锡分行关于涉案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合同无效亦不影响无效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支票?

摘要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摘要2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某某等四人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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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诈骗案

摘要1:[第256号]程某某诈骗案——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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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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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1283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12837号
【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未成立时,应参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出资人已缴纳的出资(扣除设立公司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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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固民初字第503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固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举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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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银行账户能否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轮候冻结是否必须等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1:【要旨】轮候冻结和轮候查封并不完全相同,轮候冻结对于在先冻结存款余额范围内的存款,必须等待在先冻结解除后才能发生冻结的法律效力,但对于超出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部分可以在轮候冻结额度内起到冻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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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换折方式支取储户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摘要1:[第425号]李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换折方式支取储户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偷换储户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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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摘要1: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陕西高院裁定张某某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号】[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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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对象并非是银行电子系统之电子数据,而是这些电子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现实钱款,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类行为并无受骗者,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1】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存款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其犯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电子数据背后所代表的现实钱款,而非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本身。
【裁判要旨2】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款项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2008年2月1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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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某某、仇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符合转移占有和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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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23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239号
【裁判摘要1】案涉保证金账户由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专门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担保业务,未作日常结算使用,且农发行安徽分行依据约定实际控制该账户,故案涉金钱质押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应认定双方已就案涉保证金账户内之金钱设立质权。
【裁判摘要2】担保人超比例缴存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仍属于保证金范畴,该账户内资金应优先清偿质权人的债权——就案涉保证金账户,《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长江担保公司需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其所担保贷款额度的10%,长江担保公司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同意不得动用该账户内资金,而并无条文约定对该账户内累积的超比例保证金如何处理;第八条约定农发行安徽分行可以从该账户内扣划与长江担保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保证责任相应的款项,而并无条文约定扣划额度不能超出每笔贷款对应的10%保证金。另外,从张××所述的情况看,其申请查封案涉保证金账户时,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中长江担保公司承保的贷款余额。因此,对张××关于应根据所对应贷款是否已经清偿分别认定案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为保证金,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该账户内部分资金不享有质权,以及安徽高院未依据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错误,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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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销权的行使问题探讨

摘要1:【案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1)咸秦民初字第0765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44-1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2条第4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这里只规定了约定抵销而没有规定法定抵销。而《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扣划,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信用社无法定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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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摘要1:【裁判规则】当事人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签署的交易委托书或者理财产品交易成立证实书作为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将其理财产品的回赎权和收益权质押给债权人,类推适用存款单质押规则,债权人主张对该理财产品所记载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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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对于《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因案涉房产未经评估,故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根据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及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房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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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妨碍随后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
【裁判摘要】首先,“即行解封”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对已经保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虽然应当是由法院行使的权力,但并不等于当事人不可以对解除保全这一事项作出约定。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很多程序事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只是表明当事人解除冻结的意愿和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至于解除冻结的手续如何办理,并无影响,因此谈不上侵犯法院的程序职权问题。解除冻结的具体实现,可以由当事人向湖北高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而由湖北高院通过裁定实施,也可以在冻结到期前不再续冻,而使其自然解冻。因此,该节文字表述虽不够准确,但并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次,本案“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妨碍随后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民事调解书》中有关“即行解封”的约定,仅表明法院认可了双方解冻涉案账户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该约定本身即发生解冻涉案账户的效力,解除冻结的具体实现仍有待于湖北高院办理解冻手续或者到期后不再续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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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年11月24日 [1999]行他字第5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该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扣划的存款是否为善意取得,请你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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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裁判摘要】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摘要2:【摘要】本案中,伊立军于2011年4月26日并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不应对该日开通的网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对2011年6月28日开通的网银,伊立军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对该次存款中大部分款项被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走应承担1%的责任,而工行盘锦分行在对储户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下,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其应承担99%的责任,二审法院对该次存款损失责任的承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1722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1722号
【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适用于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情形,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事实与民间借贷行为系同一事实,故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而本案并非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而是单独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因为在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情况下,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只是在事实上有牵连,而非同一事实,故可以采取民刑分离的模式处理。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一方主体实施的行为,后者则是双方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由刑法和民法分别予以评价。本案中德嘉公司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德嘉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摘要2: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执复7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执复7号
【裁判摘要】本案九江中院系以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武宁县经济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际开办人(出资人)武宁县财政局抽逃出资为由,裁定变更、追加武宁县财政局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该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虽然本案九江中院作出异议裁定时尚未施行,但是本案属未结复议案件,应当予以适用。因此,本案九江中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程序不当。

摘要2:【裁判要旨】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产经费以外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6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其次,《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和划拨行为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该社会保险基金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非是个人社保养老账户里的个人存款,所以执行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新贤有关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已经明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划,但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