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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存款冒领)
【裁判要旨】取款人凭银行卡和密码支取5万元以下的存款,银行依法并不负有查验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储户以此要求银行承担冒领损失的,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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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04]黄民一初字第492号

摘要1:【要点提示】对代理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金融机构验证存折存款人与存款人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一致,并验证了代理人身份证,在代理人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可以办理提前支取的手续。之后,代理人被第三人所骗,致使被代理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失与金融机构根据过期身份证办理支取手续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04]黄民一初字第492号(2004年9月13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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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上海市××局卢湾邮电支局等储蓄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折密码变更手续时未对冒领者身份作严格审查及在储蓄业务制度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金融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储户对存折保管不善的应减轻金融机构的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8)卢经初字第100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20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再终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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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摘要1: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储蓄合同)
【裁判要旨】银行受理储户挂失申请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鉴于当时银行普遍未开通非营业时间办理储户挂失申请业务情况下,银行迟延营业与储户存款被冒领有一定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9)遂巡民初字第26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二终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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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2)郊塘民初字第59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洪民一终字第94号

摘要1:【要点提示】在储蓄非实名制下,金融机构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可以受理非存款户名人的挂失申请,存款实际所有人因此而受到损失,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2)郊塘民初字第59号(2003年12月30日);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洪民一终字第94号(20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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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915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182号

摘要1:(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申请存折挂失过程中吗,银行依其他同名账号信息办理挂失新开手续,嗣后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的,因银行举证不能排除挂失申请人在其处确有该笔存款,在银行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银行不当得利主张不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915号;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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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摘要1: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5.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6.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9.“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1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1.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银行为储户保密义务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13.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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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摘要1:【要旨】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天津一中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案(ATM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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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摘要1:【要旨】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以适当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应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湖南衡阳中院2004年7月28日《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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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摘要1:【要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提供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之间属委托发起电子指令关系,发卡行与机具行之间属业务资金清理关系。由于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致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江苏无锡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储蓄合同纠纷案》、《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信用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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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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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656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

摘要1:——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点】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负有对储户的储蓄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应当对其积极履行该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刑事案件是否能够侦破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不能构成阻碍,银行在赔偿储户经济损失后,可以在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后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偿。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656号(2011年7月22日);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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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摘要1:【要旨】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上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的盗录设备窃取借记卡信息及密码,致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窃取持卡人账户内存款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天津红桥区法院2011年9月29日判决《李政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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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一初字第246号;(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

摘要1:——因误信atm机上张贴的信息致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分担
【裁判要旨】储户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既取不出现金,又退不出卡。此时,储户轻信了自动取款机上粘贴的纸条信息而按照信息内容的指示进行操作,致使密码泄露,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到对atm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2007)新民一初字第246号;(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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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银行对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银行对于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信息、资金安全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江西南昌中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姜××诉中国××银行进贤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ATM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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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银行对于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信息、资金安全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洪民四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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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洪高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幸福路支行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等均有重要意义。银行应当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持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银行应恪尽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储户产生损失的,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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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金融机构在储户开户时的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存折被他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储户自负主要责任——金融机构负有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该审查义务应当界定在采取了必要的审查措施和科技鉴别手段,以及达到了金融机构的行业惯常做法。金融机构虽配备有身份证鉴别仪,但实际未加以利用,致使案外人以虚假身份资料开设了存款账户及银行卡,仍应认定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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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065号

摘要1:(事实合同关系)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在错误存款后及时发现的,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与银行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并返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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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

摘要1: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存款合同、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未审查取款人与储户本人关系,未核对取款人有无提供与其取款凭条内容相一致的证件以证实其身份证件有效性前提下,违反操作规程异地大额取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储蓄存款因他人冒领导致诈骗犯罪刑事立案,在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涉嫌参与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必等待刑事侦查及审理终结才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之诉。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1)德经初字第30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经终字第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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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02号

摘要1:——无密码克隆卡盗刷索赔案的民事责任认定
【案号】(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02号
【裁判要旨】无密码克隆卡是指刷卡中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交易的伪银行卡。无密码克隆卡盗刷索赔民事案件中,持卡人和发卡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义务主要是有效保护银行卡信息并保障银行卡具备安全防伪功能,持卡人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和安全用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发卡行应当对其主张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法院结合举证责任的履行、违约情况的认定,依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持卡人和发卡行的责任分担比例。
【裁判规则】无密码克隆卡盗刷情形,持卡人举证证明系他人伪卡交易,银行不能证明系储户保管信用卡不善或有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卡片信息泄露的,银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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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冷民一初字第454号;(2010)娄中民三终字第129号

摘要1:——“克隆”银行卡致存款被盗取的责任银行
【裁判要旨】银行卡被“克隆”导致存款被盗取,储户选择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银行时,存款被盗取引发的违约责任应由发卡行承担而非支付行承担;如果在存取款过程中储户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0)冷民一初字第454号;二审:(2010)娄中民三终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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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银行卡遭伪造、异地取款)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伪卡交易导致储户损失,应由银行对自己系统设施安全性举证,对储户在存款被盗事件中有无过失举证;否则,对于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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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9)钟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银行卡取现)
【裁判要旨】对明显的伪卡交易盗取存款行为银行应承担责任——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用户银行卡和密码信息并通过制作伪卡提现,银行无证据证明其付款完全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定和约定义务,银行应对储户因伪卡交易产生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9)钟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二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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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号;(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

摘要1:——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的限制
【裁判要旨】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必须在取款时使用的银行卡真实的情况下适用。在储户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支取时自己持有银行卡,银行又不能证明储户持有的银行卡系伪造卡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就储户被盗取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号;(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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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银行卡取现)
【裁判要旨】
一、银行不能仅因为取款输入的密码正确,就推定储户支取,
二、银行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能识别储蓄卡的真伪,造成储户存款被盗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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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3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97号

摘要1:【裁判要旨】存单纠纷虽系犯罪行为引起,但存款人已将存款真实存入银行,银行亦将真实的进账单转交给存款人,存款关系真实。但因存款人与银行均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与《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开立账户、支取存款,给犯罪分子诈骗成功创造了必要条件,双方均有过错,对存款人不能追缴的损失,应由存款人与银行共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初字第33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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