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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摘要2:【摘要】关于江苏一建主张的停窝工损失问题。在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江苏一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江苏一建虽就该损失数额也申请进行鉴定,但因其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等,昌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难以确定,以此为依据得出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也存疑,故未对此委托鉴定。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江苏一建造成的损失程度,在此基础之上,可以酌定该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顺延的认定】【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非必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诉讼前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的质证】【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前放弃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提示】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中,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的变更约定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变更。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变更约定,其实质为损失赔偿的约定,属于合同履行工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白合同”,其效力应予以认定,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摘要2

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一方请求对部分争议先行处理的不予支持
【法理提示】本案新业公司认为,即使双方尚不具备结算条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地下车库入口重建及改变安置条件损失部分先行进行处理。但是,本案由于指挥部提出反诉,请求新业公司返还其已多付的安置费用等,且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尚不具备最终结算条件。在此情形下,如果本案仅处理因改造地下车库出入口及改变安置条件的损失部分,恐造成双方利益不平衡,以至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因此,新业公司该项请求,不应给予支持。

摘要2:【提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未进行最终结算,是否可对部分争议先行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摘要2:(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17〕151号)
【目录】一、合同效力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3.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4.发包人或承包人能否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5.一、二审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二审应如何处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6.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7.中标合同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8.《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认定;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出具的鉴定意见如何处理;11.当事人约定以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如何处理;12.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能否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4.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的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5.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1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17.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18.承包人能否单独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工期19.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如何认定;20.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五、民事责任承担21.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的,是否应予审查;22.实际施工入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23.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2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25.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26.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应如何处理;27.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后承包人移交场地的时间应如何认定;28.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时予以抵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摘要】根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二)工程量的计算”的相关规定: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特别约定,故中盛公司向亚楠公司提交的工程量应被视为确认,并作为涉案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6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招投标之前就工程先行磋商,签订协议,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中标无效。
【裁判规则】发包人在签收结算报告时签注待资料完整进行审核,表明其当时并不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报告,故承包人关于应当以案涉结算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要旨】法院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逐项进行核对,双方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异议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对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
【摘要】原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委托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苏中市政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全椒县同乐路和纬七路工程造价(包括原来已做甩项处理,后由苏中市政公司另行组织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出具工程造价结论。对鉴定结论,苏中市政公司和奥莱祥能公司均提出了异议。针对双方的异议,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意见的形式逐项进行了回复。在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组织双方谈话时,苏中市政公司和奥莱祥能公司均确认收到了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双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作出的书面回复。2018年3月22日,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当庭对双方提出的异议一一进行了答复。对于案涉鉴定结论,苏中市政公司和奥莱祥能公司在上诉时均提出异议。本院在二审庭审中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逐项进行了核对,双方当事人既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异议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双方就此部分的二审上诉理由与原审质证时提出的异议基本相同。原审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等情况,对案涉鉴定结论所作分析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24号
【裁判摘要】在案涉工程招标前,双方将案涉工程由泰烜建设公司承建达成一致,双方行为属于“明招暗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无效。根据《建设施工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合作协议》、《协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泰烜建设公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称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案涉《补充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应有效。本院认为,上述各条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无关。不影响关于效力的认定。因此,原判决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要旨】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种种考虑的妥协产物,故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应当按照结算单确定工程款数额。
【摘要】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汉中龙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在出具《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时称“陕西众和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请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复核认证,于2015年3月18日前在本认证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退还我公司。”可见,该定案表仅为工程审核认证,不能推定出双方依此定案表作为结算依据的意思表示。而《工程决算结算单》系根据泰烜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经龙华公司审计后,双方对审计工程造价、施工阶段利息和决算审定价下浮比例等进行决算而形成,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和结果,与《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相比较更具真实性。......结算单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种种考虑的妥协产物,各方都可能作出权利上的让步,故除非有法定事由,应当予以尊重。

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江苏省××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摘要1:【要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对于两份争议合同之间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责任。

摘要2:【解读】当事人签订的备案合同因未招先定而无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情形下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应以备案合同文本还是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主旨】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05号
【裁判要旨】工程为未完工程,工程各施工阶段的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成本、所获得利润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可按照已完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的占比酌定让利系数。
【裁判摘要】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让利系数。盛仁公司主张对于新兴公司的已完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让利系数下浮13.6%计算。虽然盛仁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审核后下浮13.6%确定,但该让利系数适用的前提是新兴公司依约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工程款整体下浮13.6%。鉴于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且工程各施工阶段的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成本、所获利润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一审法院依据新兴公司的实际施工进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按照已完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的占比,酌定让利系数为3.52%,符合实际,并无不妥。

摘要2:【裁判规则】发承包双方均有违约,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相关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要旨】鉴定费负担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
【摘要】鉴定费系负有举证责任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申请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某项特定内容进行鉴定或评估所支出的费用,虽然性质上与诉讼费存在根本的差异,但费用负担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办法以及案件各方当事人对于导致鉴定行为的发生所存在的过错程度,由人民法院酌定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新兴公司与盛仁公司对于案涉工程中途停工以及双方未能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由此引发纠纷所产生的60万元鉴定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新兴公司与盛仁公司各负担30万元并无不当。盛仁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规则】案涉工程采用BT的合作方式,BT所有权人仅负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验收合格后的回购义务,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15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甲方逾期审核的,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约定有效。
【裁判规则1】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之后又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的,不得以擅自使用免除质量保修责任。
【裁判规则2】违约金与利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属性,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果支付利息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支持违约金请求。
【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艾某某持有青海景洲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上述规定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在本案中艾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艾卫平对青海景洲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至于青海景洲公司与江西景洲公司之间,经查,青海景洲公司和江西景洲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均为经营房地产开发;在人员方面,艾某某同为青海景洲公司和江西景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持有二公司100%和99%的股权,艾某某对江西景洲公司的决策具有绝对控制权,且二公司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青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二公司的总工程师程某某,上述事实表明,该二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在财务方面,青海景洲公司在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申请书中,将江西景洲公司、青海景洲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均称为“我公司银行账户”,可见二公司在财务上亦存在混同情形。此外,二审期间,青海景洲公司与艾某某及江西景洲公司系以同一份上诉状共同提起上诉,一并交纳诉讼费用,且未能区分各自份额,该事实亦可证明三者之间存在人员和财产上的混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青海景洲公司与艾某某及江西景洲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并判决艾某某、江西景洲公司与青海景洲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87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75号
【裁判要旨】总价合同中,发包人虽然发送了取消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不予扣减。
【解读】发包人虽向承包人发送了取消合同内相关项目的工作联系单,但未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承包人已经为施工做了相应准备工作,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裁判规则】案涉工程在交付验收时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今已超过保修期,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维修票据,据此法院可以不准许其就质量问题申请鉴定。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5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
【裁判要旨】由分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且案涉工程款均是由分公司支付给承包人,分公司的结算行为有效。
【裁判摘要】华某公司施工完成的7个案涉项目,其施工合同均与云投南充分公司签订。上述合同中,华某公司合同相对人均为云投南充分公司,合同中也未约定案涉工程结算时,华某公司需要与云投公司进行结算。且案涉工程款均是由云投南充分公司支付给华某公司,在该种情况下,华某公司与云投南充分公司进行的结算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案涉7项工程工程款的依据。一审中,云投南充分公司原负责人杜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云投南充分公司与华某公司的结算情况予以自认,该行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云投公司虽于其后变更云投南充分公司负责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否认该结算行为,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华某公司与云投南充分公司之间确认的结算确定案涉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在双方已经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的情况下,无需启动对案涉工程款的司法鉴定程序,对于云投公司、云投南充分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7号
【裁判摘要】虽然案涉合同因水利水电公司行使解除权且被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解除,由于质保金的功能是为应对案涉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以暂缓给付相应工程款的形式作出的担保,因此,根据该合同条款的性质,案涉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其中的质保金条款,该条款仍应拘束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质保期,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清算。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完成主体工程验收,至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1年,因此,柏峰公司主张扣除质保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要旨】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系不同的概念。
【裁判规则】在工程中途停工退场的情况下,以工程价款结算之日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提示】上诉人当庭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164条第1款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起诉时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仍有权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因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与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直接相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仍应依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最终确定,在不超出原诉请范围的前提下,如上诉人此时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不存在不予准许的明确依据。因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如果将十五日上诉期限理解为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能迫使上诉人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对一审裁判内容一律全部提出上诉,这既可能平添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再次,比较泸州七建上诉状中载明的上诉请求及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泸州七建并不存在诉讼偷袭的不当诉讼目的

摘要2:【裁判摘要(续)】而且,泸州七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当庭所增加诉请的内容并未超出其原审所提诉请的范围。针对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乾泰公司一审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二审对于该当庭增加的诉请内容予以审理,并不必然导致乾泰公司诉讼防御的不便。最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泸州七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会当然损害乾泰公司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性解决全案纠纷。被上诉人因泸州七建增加上诉请求导致的不利主要系程序上的不利,在保障乾泰公司的答辩权利,且在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对乾泰公司予以完全补偿的前提下,该程序上的不利亦可最大程度予以化解。事实上,在本院当庭询问乾泰公司的意见,并告知乾泰公司有权就增加的诉请部分另行要求答辩期限,以及因此导致其可能因重新组织证据、再次开庭等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可以要求泸州七建承担的情况下,乾泰公司已当庭对增加的诉请予以答辩,且在庭审后合理时间内乾泰公司并未提出另行开庭的请求。
【注解】(1)允许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2)不允许上诉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目录】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三、工程价款结算;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民事责任承担;六、其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摘要2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二)关于出借资质的单位对因出借资质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三)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四)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处分(六)关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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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

摘要1: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40号)
【目录】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四)关于车辆损失的认定问题(五)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六)关于交强险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五、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三)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四)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输血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二)关于高利贷问题(三)关于利息问题七、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一)关于离婚案件中对没有产权证的农村房屋能否作出处理的问题(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伙投资的财产的问题(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四)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五)关于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中,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的问题八、关于涉农纠纷案件(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二)关于诉讼主体问题(三)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和分割问题(五)关于承包费的问题九、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一)关于程序问题(二)关于实体处理问题十、关于矿业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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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汇总

摘要1:【目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1.1联合承包能否视为转包?2.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收缴非法所得?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责任?6.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因挂靠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方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9.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未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解除合同?10.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11.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2.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13.中标通知书能否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1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能否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4.1发包人能否请求确认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15.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6.监理工程师签证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8.承包人对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20.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21.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2.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如何认定“白合同”?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24.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26.工程价款结算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27.法院能否执行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2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9.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3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2:33.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协议管辖?3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业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35.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同成立?36.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37.能否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总承包给只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38.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行为?39.如何认定违法发包行为?40.如何认定挂靠行为?41.如何认定转包行为?42.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4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非法分包行为?4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5.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46.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47.《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指投标单位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4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有哪些规定?5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5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多长?5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53.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5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目录】1.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2.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以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处理?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4.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实施确认工程量、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外借款等行为,效力如何认定?5.借用资质的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何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如何查明处理?7.施工班组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如何处理?8.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承担付款责任,如何处理?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如何理解适用?10.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何处理?11.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12.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受让,如何处理?13.因农村自建住宅引发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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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46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46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实际上确定中标人且签订协议,之后进行招投标,应当认定串通投标,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中,中设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就涉案工程进行投标,金丰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向中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在此之前,中设公司与金丰公司已于2010年6月29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确定涉案工程由中设公司承包施工,双方还就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并明确待邀请招标程序结束后纳入格式化合同中专用条款。中设公司亦于2010年7月10日即开始参加金丰公司的工地会议。上述事实表明,中设公司与金丰公司在招投标前即确定中标人,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串通招投标,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故中设公司与金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附属合同均属无效,中设公司关于上述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7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威尔公司诉请天绿公司、陕建公司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则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应结算及威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其证明责任在于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威尔公司。在天绿公司对威尔公司提交的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经释明,原审法院依据天绿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德隆公司对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后虽因天绿公司对实际施工图纸存有异议未足额支付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未果,但并不能因此当然得出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即可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依据的结论。在此情形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威尔公司仍需补强证据,以使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这一待证事实达到证明标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工程具体施工工艺、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在各方当事人对具体施工工艺有所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迳行采信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并据此确认天绿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未作准确认定,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摘要2

【笔记】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招标文件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未区分必招项目与非必招项目,应当一体适用;因此,不论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投标制度约束,背离实质性内容的“书面合同”条款无效。(2)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后,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招标文件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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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白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摘要1:解读:(1)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在“白合同”即中标合同有效(前提)时,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在“白合同”无效时,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参照最后签订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算补偿承包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6.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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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7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73号
【裁判摘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12月22日,市政公司与中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市政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中赢公司。2018年5月5日,中赢公司和向荣公司签订《四方中学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中赢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向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方中学内部承包协议》均约定有仲裁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市政公司与中赢公司及中赢公司与向荣公司均约定有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市政公司与中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赢公司与向荣公司签订了《四方中学内部承包协议》,故向荣公司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为前提,而前述事实的认定业经仲裁条款排除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向荣公司起诉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向荣公司上诉并无不当。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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