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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
【裁判要点】
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205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再审审查阶段结束,案件到再审审理阶段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仅部分履行的,法院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
【裁判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涉工程双方结算的当然依据。

摘要2:【提示】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摘要1】关于分包合同是否约定了案涉工程应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按照业主审计为准,系因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与工程款的最终确定,需依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业主的最终确认。因此,对该约定的理解,应解释为工程最终结算价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真实合理性,该结果须经业主认可,而不应解释为须在业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因此,重庆建工集团所持分包合同约定了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关于中铁十九局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分包合同及结算协议中均未对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利息标准及计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以及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建工集团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铁十九局支付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的利息;本案一、二审均未查明案涉工程的实际交付日期,再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案涉工程实际交付时间的证明,故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酌定为中铁十九局提出反诉之日。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之浅见

摘要1:所谓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的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基于合同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所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即和解协议本身并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2

(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3590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可以请求撤销的条件
【案号】(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如果和解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摘要】执行过程中,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如若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依约受领了有关款项给付的部分,而对和解协议中有关以物抵款的部分却以质量瑕疵为由而拒绝受偿的,此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否支持?如若不支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救济途径是什么?还有,在什么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摘要2

(2008)豫法执字第3号(2011)执监字第74号

摘要1:——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与执行权的审查范围
【案号】(2008)豫法执字第3号(2011)执监字第74号
【裁判要旨】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纠纷,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摘要2:【裁判规则】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但被执行人通过其他途径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应视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中国××银行运城市分行广场分理处与中国××银行太原市分行承兑汇票执行争议案

摘要1:【最高法院处理意见】
①山西省高级法院(1998)晋经监字第2号再审判决书为本案最终执行依据,该判决明确判定了建行太原分行、工行运城分行、宏宝公司、朔州物贸、金丰公司具有返还义务的法律责任,且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债权人可据以单独申请执行。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216、2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之规定,你院(1998)晋经监字第2号再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执行。本案只有朔州物贸、工行运城分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朔州物贸申请执行宏宝公司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已于2000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工行运城分行申请执行建行太原分行后,因后者申诉而至今尚未执行。其他债权人均未申请执行,且已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放弃申请执行的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建行太原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因其债权未予实现而拒绝履行其应向工行运城分行返还款项的义务。
③山西省高级法院(1997)晋经终字第102号二审判决生效后,金丰公司于1997年12月14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年12月22日立案后将冻结在建行太原分行帐户上的贴现款486.4597万元全部执行给金丰公司。二审判决执行完毕后,山西省高级法院又以(1998)晋经终字第2号再审判决撤销了该院二审判决。本案由于判决的错误而造成执行的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应依职权对金丰公司依据二审判决获得的款项执行回转,并返还建行太原分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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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 2001年10月30日)
【要旨】擅自处分查封期间的出租车运营牌照行为无效——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委托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但并不当然无效。鉴于拍卖成交价不低于标的物的原评估价,且已经公开拍卖完毕,可予以维持。但为维护程序公正和保证拍卖物的价格真实,应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拍卖时的市场行情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则维持拍卖结果;如超过原拍卖价,则重新拍卖。

摘要2:【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依据本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并就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本案的各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4月29日、5月9日(拍卖前一日)两次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并要求执行法院依法对查封标的物进行拍卖,表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没有达成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诉人(牌照持有人)要求按所谓的和解协议执行,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

摘要1:关于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06)民一终字第57号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义务一案的监督意见(2010年4月29日,[2009]执监字第217号,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示】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具有可执行性: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具有可执行性: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参考案例:《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监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1辑)2011年版,第60-73页;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

摘要2:【要旨】判决主文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且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应视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根据。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依据此判决请求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执行。
【案情简介】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丹公司)与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律履行。
2007年10月,枫丹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申请执行。华夏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提出,相关土地不具备立项、规划、动拆迁和转让条件,职能部门亦认为涉案地块的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上海高院遂以本案涉及的合同继续履行及强制转让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障碍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枫丹工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005—2007年度《人民司法》司法信箱中执行工作问与答集锦

摘要1:1 乙法院能否对甲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进行查封?
2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企业名称?
3 人民法院执行村集体财产是否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4 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5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6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7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8 债务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但债权人接受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恢复执行?
9 旅行社被吊销、注销经营资格后,法院能否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10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11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物的,能否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12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
13 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14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能否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擅自履行为由裁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4号
【提示】夫妻表见代理的认定。
【裁判摘要】关于高某代理张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2008年6月,奎晟公司、李某某、黄某某(后由张某某继受权利)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合同内容为张某将福隆酒店80%的份额分别转让给奎晟公司、李某某、黄某某,并将名下的诉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奎晟公司名下。该合同由高某签字,张某未签字盖章。因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该案经审理确认《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奎晟公司、李某某、黄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合同书》,确认张某将福隆酒店全部份额转让给奎晟公司、李某某、张某某,并将诉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奎晟公司名下。经查,上述两份协议同为高某签字,形式与《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相同,内容与《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密切相关,是《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的合理沿袭,再结合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足以使奎晟公司一方相信高某系有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即使高某未经张静授权,其代理张亩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合同书》仍应有效。张某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之五:魏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1、张某某2、李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

摘要1:【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本案三名被执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数套房产,住着价值近6000万的豪宅,拥有宾利、宝马等多辆名车,却欠债不还。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宝峰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最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媒体曝光,如实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不仅加深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慑了其他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后果。本案执行的过程说明,媒体除了具有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功能外,还具有助推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作用。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香港广俊有限公司(下称广俊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处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香港广俊有限公司(下称广俊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处理问题的答复(2007年3月8日 [1998]执他字第2-4号)
【摘要】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即广州中院否认广俊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制执行广俊公司的具体房产不当,应予纠正。
现案外人广俊公司与债权人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发集团)在本院主持下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的有关条款,广发集团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书的申请,请求将已执行过户的北京建成大厦房产执行回转,并准许该公司将此案涉及的全部债权及权益转让给广俊公司。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且相关内容与本院及你院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故已予以确认。请你院接到本函后监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书。

摘要2:【来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全集》第742页】
【提示】执行法院否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制执行公司的具体房产不当,应予纠正。

(2008)锡民二初字第149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229号

摘要1:——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再审、可执行期间内,一方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未依约履行,另一方又以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起诉的,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案号】(2008)锡民二初字第149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229号

摘要2

(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摘要1:——对再审中发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的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存在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除非当事人明确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可迳行终止审查程序。但在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应以维持原审判决为宜。
【案号】一审:(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再审:(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摘要2

(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1)

摘要1:——基数、标准、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三个维度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各地、各级法院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梳理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方式方法,从基数、标准、期间三个维度来正确计算。
【裁判规则1】
①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基数,应当包括本金及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用、鉴定费等;
②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产生的债务利息、滞纳金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但之后的利息应继续计算;
③诉讼费被告并未收到该笔钱,执行中该费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即可。
【裁判规则2】
④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同期银行利率调整的,利息应分段计算;法定标准低于当事人约定的,则可依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及期间计算利息,不再按法定标准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起始日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截止日以款项到法院执行账户为准。
⑥因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申诉而引起的再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和解而引起的执行期限延长或中止),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案号】(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

摘要2

(2010)年民监字第109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号】(2010)年民监字第109号

摘要2

(2007)苏民二终字第0059号

摘要1:——债务人另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条件
【案号】(2007)苏民二终字第0059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另案中已达成的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处分行为这一客观要件,以及债务人具有恶意这一主观要件。
【裁判规则】对于债务人在另案诉讼中以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造成损害为由行使债权撤销权,如该调解协议对债权人利益不构成侵害,亦不能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应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摘要2

(2011)武确重字第00001号;(2012)鄂赔确申字第00001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与规制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裁判规则】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其无权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号】 (2011)武确重字第00001号;(2012)鄂赔确申字第00001号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苏执复字第0042号

摘要1:【裁判要旨】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就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法院应予以认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执行依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法律没有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通过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或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债务的冲抵,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
一、协议的实质是好世界公司、晋能公司以华储公司、东铝公司各方通过协议形式实现抹平各方之间债务的真实目的,说明本案有关当事人是在真实履行好世界公司与晋能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况且,2004年2月28日华储公司与晋能公司之间的《股权收购协议》除了是以华储公司的名义外,其实质内容与好世界公司与晋能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是相一致的,而且该两份协议之间相差的106万元转让款,真实给予好世界与晋能公司事前的协商允诺让利所致。晋能公司关于好世界公司无权向其要求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以及好世界公司无法交付《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属于履约不能,从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东铝公司就其代为履行债务所出款项不能自然而然的抵消晋能公司在本案中所当承担的股权转让款,该款的追偿权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故晋能公司不能被认为其已经将东铝公司代好世界公司向华储公司履行债务的款项作为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的以部门。同样,基于晋能公司完全履行义务的好世界公司让利106万元利息的允诺,亦因晋能公司并未完全付给股权转让款,而应当按照好世界公司的主张予以履行。

摘要2

(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48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对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协议,但是未履行,债权人就此协议可再次提起诉讼。

摘要2

北京石油丰台分公司等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双方协商委托案外人经营管理被执行人替被执行人还债执行案

摘要1:【裁判要旨】被执行企业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其具备维持经营活动并营利的基本能力,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原意接受委托经营管理该企业的情况下,可通过采取委托经营管理方式达成执行和解

摘要2

最高法:担保追偿权裁判规则8条【天同码】

摘要1:1.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比例追偿——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比例追偿。
2.保证人依框架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其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框架协议,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虽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但仍应享有追偿权。
3.破产和解后,清偿剩余债务的担保人无权再行追偿——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因执行和解协议导致主债务消灭的,担保人不能再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4.进口押汇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进口方取得货物后,如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法院已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权,无需再经审判——连带债务与主债务已一并审理,执行依据亦已确定追偿数额,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追偿额。
6.担保追偿权纠纷,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无先后顺序之分。
7.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8.银行用特种传票扣收贷款,不应视为企业主动还款——债权人银行在借款到期后,以内部特种传票将保证人账户资金扣划用于还贷,保证人据此可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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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摘要1: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
【裁判要旨】
一、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挽救债务人,使其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而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字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合计协议的影响。
二、担保人履行完剩余清偿义务后,因为主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而丧失了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即主债务的消灭不是基于担保人已履行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复函》([2020]民二他字第15号)指出:“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破产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主张。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完剩余的清偿义务后,由于对于任何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率,而不能得到二次清偿,并因此得到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因再审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摘要1:【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止的情形一旦消失,应由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无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所指的期限,是指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的期限。本案中,在上级法院再审维持原生效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茹甲的执行申请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提示】因再审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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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2016年11月30日)
【目录】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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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问题提示】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能否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判处死缓?
【要点提示】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获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可以改判死缓。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未遂)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真诚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由此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刑初字第45号(2006年12月21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一终字第127号(20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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