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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摘要】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规定)
【注释】《拆迁条例》实施期间,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签订的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反悔起诉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19日,[1998]经他字第49号)
【摘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经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无线电工厂的银行存款89万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银行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后,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通知银行将此款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并将此款作为破产费用扣划至法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此,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10天内将该89万元款汇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
【要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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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89年10月5日)
【摘要】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27日 [1997]法行字第21号)
【摘要】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不服公安机关留置措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年6月27日 法函〔1994〕34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摘要2:【注解】(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行政机关兼并、合并等行为,同样可以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6月18日)
【摘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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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月23日 法(行)函<1989>11号)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予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2014)民立他字第29号
【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摘要2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158号)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第一条第(三)款“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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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7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要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按合同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一般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本案一审原告西昌电力公司提起的是确认其与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诉,该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辖区内,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并无不当。......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原则,应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的权利主张将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来确定。本案所涉合同标的金额为7470.5022万元,一审原告西昌电力公司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系到7470.5022万元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与一审原告西昌电力公司利益直接相关。故一审法院以合同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并无不妥。

摘要2:【解读】
(1)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应以合同所涉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
(2)在预收案件受理费时按合同标的额计算对应的诉讼费用。

简法|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能否按照合同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摘要1:解答: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按合同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预收案件受理费时应按合同标的额计算对应的诉讼费用。
【注解2】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3号
【备注】确定管辖法院标准和案件受理费标准是不同概念——(1)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应按合同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2)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8号
【裁判摘要】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应当有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备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亦即自己或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于其诉讼行为能力的缺乏,不能独立为诉讼行为,亦不具有对代理权限表达个人独立意志的能力,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乃设置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就是由连某某以其母亲任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作为成年子女,连某某具备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但是,法定代理人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至于如何认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参照民法上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连某某正是主张其母亲任某某患有××,因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宣告,即“××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连某某只是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任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和任某某医院就诊病历,一审法院认定连某某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任某某无诉讼行为能力,连某某以任桂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在不符合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的前提下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称“审非所诉"、“判非所诉"的情形。

摘要2:任某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等补偿上诉案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晋行终563号
【摘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连××以任××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却未提交可以作为任××法定代理人的相应证据,连××虽向本院提交了任××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任××在医院就诊的病历,但其无法证明任××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为此连××以任桂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连××代为任××提起的起诉。......本院认为,连××要作为其母亲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其母亲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确定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有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对其作出的认定,连××在未有该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其母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缺乏符合主体资格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年4月17日 法函<1993>33号)
【摘要】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年8月24日 [1996]法行字第10号)
【摘要】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摘要2:【注解】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纠纷为行政案件。

【笔记】非法集资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款项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摘要2

【笔记】因增值税税率不符产生税额损失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产生的增值税税额损失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解析:合同签订后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下调是否调整价款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摘要2:【注解1】举例:(1)不含税价100元,16%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6元,合计含税价116元;(2)卖出不含税价200元,16%税率,增值税销项税32元,合计含税价232元;(3)增值税发票可以冲抵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16元可以冲抵销增值税销项税32元其中16元)。
【注解2】(1)含税价=不含税价×(1+税率);(2)不含税价=含税价÷(1+税率)

【笔记】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4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2)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同一法人下设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法人内部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于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为原告、以法人或者同一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为被告的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另外观点认为,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取决于是否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1)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的,不予受理;(2)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的,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9.法人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笔记】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能否向法院起诉?

摘要1:解读:(1)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2)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一方未经协商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3)但有可能导致对方要求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以及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过错方)承担。

摘要2:【注解1】(1)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内双方均不得起诉的约定有效,但并不产生一方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效果;(2)另一方有权反诉主张起诉方因违反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造成损失(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由起诉方承担)。
【注解2】(1)通常情况下被告不能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2)例外情形为原告违反一定期限不得起诉之约定的,因存在关联性,被告可以反诉原告赔偿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破终2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破终2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身份待定不具备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橡树公司提起本案破产申请,应当举证证明其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即其为华冶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现华冶公司对橡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以及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已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系争债权的执行申请人仍为华融江苏分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橡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待定,尚不具备对华冶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本案二审期间,常熟法院作出2009号执行裁定书将系争债权的执行申请人变更为橡树公司,但该执行裁定书仍在复议审查阶段,尚未有终局性的结论,故不足以排除华冶公司对橡树公司债权人身份的异议。鉴于破产案件在性质上有别于普通诉讼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本院无法在受理审查阶段对系争债权转让的效力及橡树公司的债权人身份作出实质性判断,橡树公司可在其债权人身份得到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摘要2:【注解】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债权人身份存在争议应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纠纷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在破产受理审查阶段对系争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债权人身份作出实质性审查,债权人应通过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其债权人身份后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笔记】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受理→债务人提交材料→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与公告);(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摘要2:【注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向法院申请重整和申请和解时间均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受理→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破产宣告)。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初19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初191号
【裁判摘要】未签章网签合同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流程包括录入合同、签章确认、备案赋码、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等流程,其中签章确认是网签备案的前提条件,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或是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本案中,中豪公司提交的下载自宁德市网签系统中合同号为201403007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上,林×与中豪公司均未签字盖章,案涉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未完成,双方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且林×亦书面答辩称其从未向中豪公司购买过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案涉合同未成立,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网签(报审)应予以注销,可由中豪公司另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中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网签(报审)系林×明知或已经其同意,故中豪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摘要2:【解读1】中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中豪公司与林×在宁德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宁德市网签系统)中录入的合同号为201403007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未成立;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林×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一、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在宁德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中录入的编号为201403007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该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未成立;二、驳回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8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83号
【裁判摘要1】胡×是否为提起本案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据原审查明,胡×与集成广福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集成广福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向集成广福公司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集成广福公司亦向胡彬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后虽因胡×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子耿X名下而申请注销了案涉合同备案,但不表明双方有解除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注销备案登记行为也不发生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胡×仍为案涉房屋购销合同的权利人,其作为案外人以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为由,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判摘要2】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一审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本案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主张本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富滇银行西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继续执行昆明市XXX区广福城XX地块XX幢XX层XX号房产,价值2,056,150元。(2)判决:驳回富滇银行西山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9元,由富滇银行西山支行负担。(3)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9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5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56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即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关于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问题。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一审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本案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主张本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富滇银行西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继续执行案涉车位,本案标的共计为13.5万元;2.判决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朱××、广福公司承担。
【解读2】二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负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2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23号
【裁判摘要1】在本院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闽民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下称34号案件)中,对陈××提出的确认与黄××之间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行为无效和责令黄××协助办理恢复讼争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驳回陈××起诉。陈××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确认其享有讼争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权利,该项诉请的内容与34号案件中的诉请实质上相同,故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请求商标共有人履行续展商标的申请义务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陈××提出的要求黄××履行续展讼争商标的申请之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认为,是否符合商标续展的条件以及是否同意予以续展,属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范围,不属于民事司法认定范围。另外,讼争商标的宽展期截止到2016年6月5日,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到期,超过宽展期的商标能否续展或者需要履行哪些续展手续均需要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亦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而且,陈××主张讼争商标的注册代表人为黄××,应由黄××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其作为一般共有权人无法提出续展申请,但并没有就此说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据此驳回陈××的起诉亦无不当。但是,陈××作为讼争商标的共有权人,其对于共有财产的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陈××如果认为由于黄××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其可另行提起其他诉讼进行主张,以维护其正当权益。

摘要2:【解读】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履行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续展第3935421号“白水洋”注册商标的申请之义务;2、确认原告陈××享有商标注册号第3935421号“白水洋”注册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权利;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笔记】解除合同有异议诉讼请求如何表述?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2)根据《民法典》规定为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或者无效。

摘要2:【注解】关于解除合同异议案件受理费标准?|(1)按照合同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99号(备注:因该案诉讼请求除了确认之诉外还有继续履行);(2)按件收费。——参考案例: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13民终5186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8民终699号
【注释】对解除合同有异议——(1)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无效或者有效),应当按件收费(100元);(2)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笔记】非财产案件是否一律由基层法院级别管辖?非财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1:解读:(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是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2)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非财产案件仍然应当按照案件所涉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解读】如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案件,虽然为非财产案件,但案涉公司决议涉及增资数额2亿元,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额应为2亿元,应以此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2:【注解1】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1)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非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是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2)非财产案件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本身可能存在诉讼标的额,并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注解2】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案件“财产标的额”(《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财产标的额”),即使非财产案件也可以按照案件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注解3】诉讼费、级别管辖和律师服务费标准各不同——(1)诉讼费交纳标准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主要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分段计算;(2)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为“诉讼标的额”(非诉讼请求金额);(3)律师服务费收费主要依据案件涉及的“财产标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