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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生效规则之重构

摘要1:摘要

我国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生效规则的规定过于庞杂,甚至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导致当事人对生效规则的理解出现偏差,成为民事调解申诉的理由之一,但往往都得不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对此,本文将重构调解协议的生效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摘要2

中国××银行运城市分行广场分理处与中国××银行太原市分行承兑汇票执行争议案

摘要1:【最高法院处理意见】
①山西省高级法院(1998)晋经监字第2号再审判决书为本案最终执行依据,该判决明确判定了建行太原分行、工行运城分行、宏宝公司、朔州物贸、金丰公司具有返还义务的法律责任,且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债权人可据以单独申请执行。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216、2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之规定,你院(1998)晋经监字第2号再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执行。本案只有朔州物贸、工行运城分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朔州物贸申请执行宏宝公司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已于2000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工行运城分行申请执行建行太原分行后,因后者申诉而至今尚未执行。其他债权人均未申请执行,且已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放弃申请执行的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建行太原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因其债权未予实现而拒绝履行其应向工行运城分行返还款项的义务。
③山西省高级法院(1997)晋经终字第102号二审判决生效后,金丰公司于1997年12月14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年12月22日立案后将冻结在建行太原分行帐户上的贴现款486.4597万元全部执行给金丰公司。二审判决执行完毕后,山西省高级法院又以(1998)晋经终字第2号再审判决撤销了该院二审判决。本案由于判决的错误而造成执行的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应依职权对金丰公司依据二审判决获得的款项执行回转,并返还建行太原分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 2001年10月30日)
【要旨】擅自处分查封期间的出租车运营牌照行为无效——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委托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但并不当然无效。鉴于拍卖成交价不低于标的物的原评估价,且已经公开拍卖完毕,可予以维持。但为维护程序公正和保证拍卖物的价格真实,应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拍卖时的市场行情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则维持拍卖结果;如超过原拍卖价,则重新拍卖。

摘要2:【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依据本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并就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本案的各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4月29日、5月9日(拍卖前一日)两次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并要求执行法院依法对查封标的物进行拍卖,表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没有达成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诉人(牌照持有人)要求按所谓的和解协议执行,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深圳××集团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

摘要1:【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裁判要旨】再审达成调解后,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再为执行依据,一方违反调解书确定义务时法院执行依据为再审调解书而非原生效判决(再审调解书约定违反调解书确定义务时可恢复执行原判决的,执行依据为再审调解书而非原生效判决,执行内容为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

摘要2:无

眉山×××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摘要2:【解读】当事人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八)——关于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为了落实中央有关文件提出的“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项目,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新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监督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扩大检察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实施法律监督;二是增加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法律监督;三是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请须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以及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时有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这些规定,对于强化检察监督,保障权利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将起到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多头申诉、多头审查以及终审不终等问题,这次修法还确立了“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申请再审“路线图”,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路径。根据该“路线图”设计,在法院以及检察院各处理一次后,当事人便不得再行使程序性权利。这从制度上确立了有限再审制度,也是依法办事、依规律办事的体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暂缓执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暂缓执行期间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示的答复(节录)(2006年12月1日 [2005]执监字第59-1号)
【摘要】关于暂缓执行期间是否计算双倍贷款利息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即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缓执行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状态,而且此案暂缓执行是因被执行人申诉,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在申诉复查期间暂缓执行已经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申诉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未按判决履行的不利后果。

摘要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昌中民破字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破申字第1号

摘要1:(虚假申请)
【提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存有异议的申诉时效。
【裁判要旨】天宇公司在申请破产时,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要求提交相应的审计材料,以证实其达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所要求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条件。其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违反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通知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天宇公司已停业两年的事实亦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原审裁定宣告天宇公司破产还债不当,研究院对此申诉有理,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研究院申诉称天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转移资金、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因该事实已超越了本案的民事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昌中民破字第3号;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破申字第1号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5)通破字第4号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破监字第0001号裁定书

摘要1:(破产财产转移)
【提示】企业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的情形。
【裁判规则】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裁定书字号】原审裁定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5)通破字第4号裁定书;申诉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破监字第0001号裁定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破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破法监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职工债权的破产申请权、“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提示】企业内部职工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认定。
【裁判规则】当企业不能清偿所欠内部的到期债务时,企业内部职工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裁定书字号】原审裁定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破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申诉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破法监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南海市邮电局诉崔××欠付电话费纠纷案

摘要1:【提示】用户固定电话因被盗打产生的异常话费损失在案件侦破之前,应由邮电通讯服务提供方承担。
【摘要】用户户外的电话线路设备属于邮电通讯服务提供方所有和管理范围,因此用户被他人以盗接其户外线路设备的方法被盗打电话所造成的损失,在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前,应当由服务提供方负担;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后,服务提供方享有向盗打人追偿的权利。用户除交纳该月自己应交纳的电话费以外,有权拒绝服务提供方让其交付盗打电话产生费用的请求。
【裁判意见】
①异常话费风险“用户有效控制说”分配原则,是将电信用户对电信设施的管理义务限定在用户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即当电信用户是散户时,以电信线路穿通用户住宅墙壁的点位权利义务的分界点;当用户是单位时,以单位的交换机与分线盒的第一个接点为权利义务的分界点。
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权利义务分界点以外的通信线路负有监护义务,在该段通信线路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话费损失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反之则由用户承担。
③在盗打接入点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迅速告知和有效协查等义务,成为固定电话异常话费风险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摘要2:【相关法条】
《电信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要点提示】在判断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时,在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进一步判断被代理人在事后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的追认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78号(2003年3月31日);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1号(2003年12月17日);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度民一监字第61号(2005年4月27日)

摘要2

执行监督

摘要1: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2)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

摘要2:【注解】申诉人在异议复议程序中未提出的问题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不予处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1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我院协调的答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我院协调的答复函(2006年8月28日 [2006]执协字第14-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株洲光明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债权人大同煤矿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案件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如果债权人大同煤矿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有异议,可依法申诉
【要旨】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并告知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

摘要2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再终字第94号

摘要1:【案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市民再终字第94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被申诉人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共计25人,明显属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

人身损害案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一审”含义

摘要1:如果一概以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依据,会诱使受害人一方反复上诉申诉,反复申请鉴定,甚至故意隐瞒一些案件事实,使案件陷入反复发回重审、再审的怪圈,令赔偿责任人不堪其扰,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重审(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摘要2

(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1)

摘要1:——基数、标准、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三个维度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各地、各级法院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梳理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方式方法,从基数、标准、期间三个维度来正确计算。
【裁判规则1】
①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基数,应当包括本金及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用、鉴定费等;
②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产生的债务利息、滞纳金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但之后的利息应继续计算;
③诉讼费被告并未收到该笔钱,执行中该费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即可。
【裁判规则2】
④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同期银行利率调整的,利息应分段计算;法定标准低于当事人约定的,则可依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及期间计算利息,不再按法定标准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起始日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截止日以款项到法院执行账户为准。
⑥因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申诉而引起的再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和解而引起的执行期限延长或中止),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案号】(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函文([2002]执监字第81—1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函文(2003年6月5日 [2002]执监字第81-1号)
【摘要】
  一、本案诉讼程序中,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我院(1997)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应予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虽然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但不影响其在此前所进行的正常交易活动,更不能以此否定二审判决的效力。故对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星辰投资咨询公司申诉的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理由不予支持。
  二、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即丧失了作为市场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也失去了对本案的判决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恪。但是,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然终止,其法人资格必须经清算后才可终止。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对北京正合坊企划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由原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作为其法人机关代表行使权利。

摘要2

房产拍卖后,第三人无权以所持土地证分割拍卖款——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由第三人持有的,第三人无权就该抵押房地产一并拍卖的价款主张土地部分价值的返还

摘要1:【要旨】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一并转让并设定抵押。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由第三人持有的,第三人无权就抵押房地产一并拍卖的价款主张土地使用权部分价值的返还。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82号《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执行申诉案》

摘要2

房屋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摘要1:【要旨】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转让和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规则】房屋抵押,相关配套设施一并抵押。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82号《中国××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执行申诉案》

摘要2

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均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摘要1:【要旨】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2002年1月17日〔2001〕执监字第80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抗字第96号

摘要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但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抗字第96号
【裁判要旨】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产生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法院生效判决是物权变动依据之一,但生效判决不同于不动产登记公示,不能产生登记所持有的公示效力。案外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申请人的方式,直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受物权公示原则的保护。
【裁判规则】诉争“首期款未按期支付的本协议作废”应理解为,如陈某未按约支付首期款,各方即取消该笔交易,合同条款对各方均不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①签字当天支付首期款是签订协议的前提条件;
②缪某在明知当日不再支付全部首期款的情况下,仍在协议上签字,表明缪某接受了陈某当日不再全部支付首期的事实,选择了签约,而未“作废”该协议,对首期款进行了变更,否则从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当日开始本协议即不具有约束力,即各方签订的是一份自始即作废的合同,显不符合逻辑及缪某签约当日接受部分首期款的事实。
【裁判意见】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为变更约定后,一方又以原约定条款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在再审中判断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不能之情形一般应以一审裁判为时间基点,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原审裁判后对标的物进行非善意的处分,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摘要2:【解读】法律法规并未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原判决生效超过两年后,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摘要】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方式之一,其并不受启动再审时生效裁判是否超过两年的限制。因此,本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第一次再审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陈某某申诉称第一次启动再审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2007年3月9日 法(执)明传[2007]10号)
【提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要旨】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摘要2:《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确申字第1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各债权人按保全和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前提应为债务人具有完全清偿能力。在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和自动歇业情况下,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由多个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执行款。

摘要2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应以抗诉支持范围为准

摘要1: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抗诉支持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当事人认为其他请求也应考虑的,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向抗诉机关提出补充请求。

摘要2

诉讼时效裁判一般规则

摘要1:“诉讼时效—一般规定”,共涉及11个疑难问题:
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确定——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起计算。
2.法院缺席审理一方下落不明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借款合同债务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视为缺席方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应主动援引时效规则进行裁判。
3.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应视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在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协议中关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4.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应以抗诉支持范围为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在抗诉支持申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当事人认为遗漏其他请求的,应向抗诉机关提出补充请求。
5.法院对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不予支持——鉴于诉讼时效抗辩是一种颠覆性权利,当事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6.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不及于连带责任保证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债务时效中断不引起保证债务时效中断效果。
7.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还应包括知道被谁侵害——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时,还应考虑受害人是否知道或应知道侵权责任主体存在。
8.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损害行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企业法人以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扣划款项侵权,因存在不能及时发现的可能性,故不宜以划款当时起算诉讼时效。
9.股权作为质物提供的质押担保不适用保证诉讼时效——以股权作为质押的担保函中虽有“保证”字样,但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有关保证的诉讼时效不能适用。
10.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协议应为有效——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应依变更后主合同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起算时间。
11.公司清算过程中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承担——出资人对公司资产清算未尽勤勉谨慎职责,以致部分债权丧失诉讼时效,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应相应赔偿。

摘要2

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上级法院能否以该协议导致案外人的债权无法受偿为由予以撤销?

摘要1:【摘要】实践中为了方便执行当事人之间完成财产过户手续,不少执行法院都通过裁定帮助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这种做法虽然不妥,但也确实是习惯做法,不能无条件地一律撤销,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实质是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让案外人承受强制执行所带来的痛苦,它损害的是案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有权申诉的主体只能是被强制执行的案外人。本案中,如果案外人乙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则应撤销原裁定:如果乙公司对强制执行没有异议,从维护强制执行程序安定性的角度,不应仅根据此种情况就撤销以物抵债裁定。同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对其中一个债权人先为履行,因为在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依据并依法对债务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债务人仍然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向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债权人进行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具体到本案,乙公司代替甲公司还债从而消灭两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也是履行债务的一种形式,除非甲公司所欠某银行的债务是虚假的,这种履行就有效。但是,债务人的债务是否虚假,不宜由执行程序直接认定,应当由提出异议的其他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解决。因此,丙公司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的请求不能成立。

摘要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终结再审程序

摘要1:【裁判要旨】因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可依法终结再审程序。

摘要2

不能以增值税发票抵扣来反推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销售人已实际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并不必然以当事人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前提,不能据此反推真实交易关系存在

摘要1:【裁判要旨】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取代合同而成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已经实际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反推出当事人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
【案例】能否以已经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反推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上海青浦城南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合达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钰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先泰包装材料厂定作合同纠纷申诉一案

摘要2

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摘要1: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考虑到执行与审判程序功能区分,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执行程序中不应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要旨】考虑到执行与审判程序功能的区分,考虑到目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中当事人救济程序的不完善、诉讼程序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现实,应禁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案例】《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星企业有限公司申诉案评析》

摘要2:【裁判规则】在执行以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即使该公司法人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也不能追加其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解读】法院在审理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即使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也不追加单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即禁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单位的股东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