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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

摘要1:抢劫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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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体?

摘要1: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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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体?

摘要1: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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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摘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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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

摘要1: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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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主体?

摘要1: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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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体?

摘要1: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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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犯罪主体?

摘要1:妨害公务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单位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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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

摘要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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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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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1: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单位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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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主体?

摘要1: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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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贿罪?

摘要1:行贿罪是指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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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

摘要1:【3、肖像权纠纷】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物质形态)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2.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

摘要2:【解读】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民法典》删除《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第二条修改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将第三条修改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将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4.将第十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摘要2: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当是全面概况继承,既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但是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性规定。
【裁判规则】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但是清算义务人若在法定期期间未组成清算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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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为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1:【要旨】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认定——(1)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挂靠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则由挂靠人承担责任;(3)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单位存在过错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理解与适用】挂靠人对外买卖、租赁等行为的处理......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者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87-88
【注解1】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法律后果——(1)挂靠人承担责任;(2)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构成表见代理)。
【注解2】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陈某某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一初字第180号(2005年12月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245号(20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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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541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

摘要1:——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号】(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541号;二审:(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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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
【要点提示】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08)二中刑初字第01184号(2008年7月1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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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处理——北京高院改判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摘要1:【裁判要旨】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案号】(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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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应视为个人自首,还是单位自首?
【要点提示】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具有两重立体承性,故其犯罪行为中的量刑情节也具有两重功能。如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既应视为个人自首,也应视为单位自首。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7)盘刑一初字第48号(2007年2月16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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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纠纷

摘要1:【6、隐私权纠纷】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利益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2.隐私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人身自由权纠纷

摘要1:【8、人身自由权纠纷】1.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