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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再3号

摘要1:【裁判摘要】虽为土地登记案件,但因土地与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均以登记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故当事人主张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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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摘要1:——蔡小雪:《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载江必新主编:《行政法律文件解读》(总第6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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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地登记案件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进行审理?

摘要1:解读: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土地登记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进行审理。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未规定土地登记案件参照该规定;(2)因土地与房屋均属于不动产,均以登记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故土地登记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

土地权属争议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间的关系

摘要1:——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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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处理

摘要1:——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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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第35-39页】
【裁判摘要】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40号)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91号:刘××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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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摘要】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上诉人以冯××发生事故时年满69岁,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正确。

摘要2:【注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由主张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摘要1:解读:(1)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2)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由主张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摘要2:【注解】(1)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职工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连续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柳×等人劝开。后李××持矿用工具扁铲与田××撕扯,并在田××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田××持矿用工具斧抓朝李××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李××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李××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李××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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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蔡小雪:《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载江必新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 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 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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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对上下班途中认定三要素

摘要1:——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 63 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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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迟到、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摘要1:——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载江必新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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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第43-48页】
【裁判摘要】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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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启行初字第0023号;(2008)通中行终字第0132号

摘要1:——电动自行车事故后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当其在车速设计上完全突破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具有了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不应拘泥于上述规定,而应结合工伤保护的立法精神、同质的安全风险以及现实社会的需要作出让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结论,以充分体现同等情形同等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
【案号】(2008)启行初字第0023号;(2008)通中行终字第0132号

摘要2:【注解】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车速突破国家强制性标准,带来具有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可视为机动车,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此类车辆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理解与适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处理

摘要1:——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3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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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节选)

摘要1:——杨科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5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 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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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9年7月9日,[2017]最高法行他100号)
【摘要】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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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

摘要1:【裁判摘要】视同工伤中”48小时“起算时间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非病发时间、非入院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根据王××的住院病历记载,其于2012年9月16日晚突发疾病被送至定西市人民医院抢救,9月17日0时10分收治入院被初步诊断为“1.高血压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0时10分,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的死亡时间认定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本案中,王××的死亡证明、死亡报告、死亡记录上载明的死亡时间均为2012年9月20日。王××的病程记录从2012年9月17日0时30分一直记录到2012年9月20日18时40分,临时医嘱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一直记录到2012年9月20日18时35分。来某、刘某作为王××的主治医生,亲自参与王××整个救治过程,通过医疗器械来监测病人的心电、血压、呼吸、体温等数据,因此,其关于王××于2012年9月20日死亡的证言更为科学和客观。针对病历材料中的部分时间瑕疵问题,来某、刘某已作出合理解释,二审判决已进行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可。综合全案证据,王××的死亡时间应为2012年9月20日18时35分,距入院初步诊断时间2012年9月17日0时10分,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定西人社局作出的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撤销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魏××诉讼请求正确。

摘要2:【解读】根据王××的住院病历记载,其于2012年9月16日晚突发疾病被送至定西市人民医院抢救,9月17日0时10分收治入院被初步诊断为“1.高血压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0时10分,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1:——杨科雄:《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56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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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944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井×因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井×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井×生前的工作职责是协调处理采油厂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保证采油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其工作岗位应在合水县第十二采油厂板桥作业区内或者在合水县的相关工作区域内。在岗的前提是到岗,井×在8月9日既未到达采油厂岗位,也未到达合水县其负责外联工作的区域之内的岗位。而薛××将上班乘车途中等同于工作岗位的理由属于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作岗位”的扩大解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井×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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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3554号

摘要1:【裁判摘要】职工在单位设备间(休息室)死亡,不能排除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应当认为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呼市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刘××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认定视为工伤。经汇雅风尚公司申请,呼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撤销了涉案认定工伤决定。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刘××2017年3月17日正常上班,中午外出用餐后返回单位,3月18日上午刘××被发现在其工作单位死亡。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刘××的准确死亡时间,但不能排除刘××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刘××的死亡地点为存放其工作所需工具的设备间,即使该设备间兼具休息室的功能,亦不能排除刘××系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可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刘××的亲属李××认为刘××是工伤,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亦认定刘××的死亡视为工伤,汇雅风尚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但其所提刘××死于休息时间、事发前曾饮酒等理由,亦仅是其所作的推断,而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上述法规规定,汇雅风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诉复议决定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复议机关限期重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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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超过1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扣除耽误时间后的1年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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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行初字第12号;(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摘要1:——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发生时伤害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引起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案号】(2007)南行初字第12号;二审:(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摘要2:【问题提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以事故发生之日还是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要点提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若事故与伤害同时发生,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若事故发生时,伤害未被发现,但事后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引起的,则以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12号( 2007年7月19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2007年10月12日)

职工失踪,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

摘要1:——杨临萍:《社会法理念下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28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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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摘要1:罗××诉福建省将乐县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20号)
【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若用人单位按实际总造价、营业额或总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该类参保人员转岗,但与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未间断的,工伤保险关系持续存在,参保人员增减明细表不能作为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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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摘要1:——蔡小雪:《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4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版,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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