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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 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8〕28号),该文件不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废止】

摘要1: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

摘要2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废止】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发〔2001〕76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7号――关于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和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2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摘要1:——未实施到位的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额度能否转化为债权以现金方式支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提示】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面取消其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问题提示】政府与法人一致认可的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是否构成民事合同关系?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裁判要旨】当事人与政府机关未经平等协商,两者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裁判规则】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意见】法人与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判断,可由两部分组成:
①双方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主体;
②双方之间在进行有关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而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是进而决定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核心。

摘要2:【解读】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争议——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政府为投资者减免投资建设项目规费,投资者投资。规费是接受政府管理的相对人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减免规费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优惠政策更像是行政决定,而不是民事合同。在此,优惠政策是政府单方面作出的,不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协议,从形式到实体上来看,都不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是附着在行政权力之下的行政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协调解决上市国有法人股股票变更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协调解决上市国有法人股股票变更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2005年6月25日 [2005]执他字第6号)
【要旨1】对国有产权的变动,法院执行程序不能替代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政审批程序而直接将国家法人股权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要旨2】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用国有股权抵债的协议,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的规定,应予撤销。
【提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发布)
【摘要】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摘要2:【提示】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行政规章为依据。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拆借所得资金用于合同所约定的弥补头寸,不构成损害国家利益。
【裁判意见】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西安商行与健桥证券、担保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资金拆借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审法院认定资金拆借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一是西安商行与健桥证券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的期限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二是该拆借行为未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原审法院上述理由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在规范性文件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该通知作为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关于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如果具有资金拆借超过最长期限、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故不能依据该处罚办法的规定确认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原审法院认定西安商行与健桥证券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内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错误,应予纠正。
【解读】确认合同无效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23号
【提示】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的“引资奖励”是悬赏合同的一种形式。

摘要2:【摘要】一审法院对阳泉市经济技术协作引进办公室的调查,目的是核实了解政府主管部门对引资范围、奖励依据和标准的掌握和执行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对政府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不属于当事人质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26号
【提示1】有效租赁合同处于违法履行状态期间,房屋租金标准的判定可以参照地方性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提示2】以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因房屋未经验收合格而无效,但就有关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时的房屋的约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出租方与承租方订立的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会议纪要,变更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关通电、消防方面的约定,双方在商厦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并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情况下强行开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双方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会议纪要达成的变更约定内容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未履行,另一方不仅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发生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其丧失对违约方的抗辩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一终字第7号

摘要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建设工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规避招标,违反法律有关必须招标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一终字第7号
【提示】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涉及其“高度商业机密”为由对案涉工程未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高度商业机密”亦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所称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据此,案涉建设工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应认定本案当事人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备注】《保密法》实施后,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要成为国家秘密,应当通过中央有关机关与国家保密局会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确认。

摘要2:【裁判要旨】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第247-256页】
【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如果建设工程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该秘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上升为国家秘密,不能据此认定该工程“涉及国家秘密”且“不适宜进行招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32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32号
【裁判摘要】(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关于查封和继续查封期限的规定,《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查封期限不超过2年和续查封期限不超过1年的规定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根据《通知》第二十九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的规定,在2004年3月1日之前进行的查封,查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设定查封期限的,查封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起计算,期限为2年。本案涉及的土地在2004年1月被继续查封未设定期限,应当认为在《通知》实施后,期限为2年,即是2004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2005年6月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时,涉案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的状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5)淇滨法执字第618-3号民事裁定书也对此予以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涉及的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的情况下,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明显违法。上诉人关于其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合法有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土地已被法院强制执行,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为庞村信用社颁发鹤土他项(2005)字第02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为违法正确。(二)庞村信用社的损失与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有直接因果关系,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是庞村信用社与乔××、鹤壁市××汽车修理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也是庞村信用社向乔××发放49

摘要2:(续)乔××和鹤壁市××汽车修理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庞村信用社的债权不能实现,涉及49万元及利息债权的执行程序终结,其最终损失了49万及利息。应当认为这49万元及利息损失是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本案涉及的土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下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直接造成的,庞村信用社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的直接损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仅应就庞村信用社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对49万元本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49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庞村信用社人民币49万元,驳回庞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

什么是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

摘要1: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第58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十)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一)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二)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三)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四)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五)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凭证”。
  (十六)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七)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云南××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令执行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和性质界定的有关事宜,2004年2月1日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0年5月19日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审批。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不能替代前述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政审批程序。你院请示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摘要2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07)葛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自然人购买法人股的权利如何救济?
【要点提示】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自然人购买法人股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时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客观上起到缓解创业资本市场资金不足、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作用。在规范性文件对法人股流通解禁之后,应依法确认该行为有效,对自然人的投资权利应予充分保护。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然人购买法人股的权属纠纷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权、资格现状、争议焦点,合理确定裁判种类和当事人的范围。
【案例索引】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07)葛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废止】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摘要2:【备注】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国家政策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摘要1:《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提示1】国家相关政策可能导致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裁判摘要1】国家政策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裁判意见】
①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  
②不允许以地方性政策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借口。
【提示2】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依据。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预字[2013]2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文件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发布)
【摘要】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要旨】因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6号)第87条。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对策

摘要1:【摘要】2005年6月3日,中心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徐瑞柏审判长作题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对策”的讲座。徐瑞柏审判长认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交叉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因为很早以前这个问题就已经出现了,但是它涉及到刑事实体法,涉及到民事实体法,也涉及到程序法,是相当错综复杂的,各个法院的法官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不一致,造成同样的问题在由不同的法官判决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相当的注意和重视。在法规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或者与有关司法机关共同发布了若干个规范性文件,1998年4月9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最大的功劳就在于,它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开审理这么一个基本原则。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较普遍的是:应当按照民商事纠纷案件立案而未立案、立案后应当从实体上进行审理的但不当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片面理解“先刑后民”以及对侦察机关获取的证据应否采信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应该在案件中作具体的分析,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得出比较正确合理的答案。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高检发贪检字〔1993〕35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全文涉及税务领域职务犯罪查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不再承担这项职能。)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摘要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

摘要2:【备注】《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废止)

应某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

摘要1:[第840号]应某某、陆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2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246号
【裁判摘要1】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在评估行业内长期存在争议。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此问题并不明确:一方面,根据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原建设部及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也已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多个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应当由住房建设部门颁发授予。另一方面,按照财政部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解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意见》(财办企[2006]132号),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属于资产评估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由财政部指导、监督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已针对房地产评估专门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裁判摘要2】本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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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总第90辑)】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对所采购的食品负有进货查验的义务。这里的“查验”,包括检查和验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食品经营者没有验证所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中的“明知”应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此种注意义务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为准则,违反者可推定其主观状态为“明知”。
【裁判意见】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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