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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骗取他人借记卡及密码从取款机取款后又归还借记卡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案件基本事实锁定疑似犯罪构成群,然后抽检出案件定性争议的要点进行分析,确定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机密码后,未经持卡人知晓而取款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6)雨刑初字第227号(2006年7月6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二终字第0169号(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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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摘要2

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诈骗

摘要1:【要点提示】先以欺骗手段令他人交出财物,后采取调包方式将财物秘密取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5]狮刑初字第433号(2005年9月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终字904号(2005年11月18日)

摘要2

吴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后投资不成,投资人之一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其他投资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35号(2005年4月13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刑二终字第31号(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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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作证案

摘要1:【要点提示】通过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一般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为达到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4]德刑初字第38号(2004年3月1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369号(20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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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准确适用探究

摘要1:【中文摘要】骗取贷款罪出台的背景在于,实践中金融欺诈案件愈演愈烈,导致银行不良债权大量增加,以致严重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却难以证明骗贷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以贷款诈骗罪相绳;故而,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本罪采用的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用途的,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该罪的条件,否则,即便按期还本付息,只要骗贷行为使银行贷款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也有可能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本罪。勾结银行具有贷款审批权的人取得贷款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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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摘要1:【要旨】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个体工商户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等犯罪。

摘要2

某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

摘要1:某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号】(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年11月24日 [1999]行他字第5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该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扣划的存款是否为善意取得,请你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景泰公司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签订案涉张北县宏怡嘉苑工程、涿州工地的《钢材购销合同》,是以张希林所持北京工程处负责人王海霞分别于2010年7月21日、2011年3月17日出具的《委托书》和北京工程处的四证为依据,虽然该两份委托书上所记载的授权范围为委托张希林办理工程的前期业务及投标活动,因工程施工中的分包和挂靠现象大量存在,加之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均为施工工地,故景泰公司在签约时有理由相信张希林是代表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在景泰公司与张希林签订通州工地的《钢材购销合同》时虽然没有在当时取得2011年5月1日王海霞出具的《委托书》,但因该合同与涿州工地的合同同时签订,景泰公司在签约时亦有理由相信张希林有权代表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因此,再审申请人兴隆公司关于前述《委托书》所记载的授权范围不足以使景泰公司相信张希林有权代表北京工程处,景泰公司在签约时存在过错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已经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景泰公司已经依约将案涉钢坯实际交付至上述工地并由张希林聘用的人员签收,但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关于张希林与兴隆公司签订并履行三份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应由兴隆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兴隆公司虽然提供了案涉合同的印章与其持有的印章不符的鉴定意见,但因其提交的作为比对检材的印章亦非备案印章,考虑到张希林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存在着挂靠的约定,故原审判决以现实中企业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情况客观存在这一经验法则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兴隆公司对其主张的案涉工地均非该公司施工且钢材均为甲方自行采购的申请理由,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其关于案涉购销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景泰公司和张希林涉嫌共同诈骗的申请理由,不予采信。

摘要2:无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2执异6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2执异6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宁波市兴宁巷83号x幢x室房地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异议人提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不应当优先于张永康诈骗案的被害人受偿的意见与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东商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及法律规定不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异议人提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应当向担保人去追讨的意见亦与法律规定不符。

摘要2:无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1127民初841、1502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1127民初841、1502号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三)其他民事债务……。”本案中二原告损失属于被告诈骗所致,被本院以(2011)梅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退赔二原告损失,其他被告(不含被告横店集团九江东磁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一般民事债务,故对二原告要求其在其他被告之先优先分配执行标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权,其主张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被告被执行拍卖上述房屋,属以银行按揭方式所购置的房屋,其购买上述房屋银行已设置抵押权,拍卖该房屋所得款项应优先偿还银行贷款。被告横店集团九江东磁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该贷款保证人,在法院执行中已人为偿还该套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故其亦享有该套房屋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权,故对二原告认为被告横店集团九江东磁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一般债权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无

法院案例精选:合同纠纷典型案例8则|天同码

摘要1:【规则摘要】
1.循环贸易不构成闭合模式,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如循环贸易关系不构成闭合模式,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2.约定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当然赋予任意解除权——房屋长租合同约定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应认定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利。
3.项目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非表见代理——材料供应商依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虽具有权利外观,但不构成合理信赖,非表见代理。
4.政府工程财政经费审定表,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审定表系对政府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效力及履行。
5.出借账户当事人,对被害人损失,应相应过错赔偿——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6.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指令履行职责,非为违约——银商转账业务中提供平台服务的银行,依银商转账协议约定完成指令,即为履行了约定职责,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期货交易无效,交易平台应依过错赔偿交易者损失——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被认定无效,交易平台及承担部分交易账户管理责任的会员单位应相应过错赔偿交易者损失。
8.进出口代理公司报关编码错误,应赔偿委托人损失——进出口代理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致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受损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应就扩大损失自担责任。

摘要2: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提字第11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提字第11号
【裁判要旨】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摘要2: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30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309号
【裁判摘要】刘某作为周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公章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行为的相对方没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公章的真伪进行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刘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2011年6月10日向邱某某借款700万元及2011年11月10日借款260.6万元的二张借条上盖章担保,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邱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超越权限、或者邱某某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担保合同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周大生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况且,(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某犯伪造公章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某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周大生公司称已生效的(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2016)京02民初86号;(2016)京民终303号;(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摘要1:——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构成犯罪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保护法益、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被欺诈方不行使撤销权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追赃是否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判定。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不受刑事案件追赃的影响,但应避免民事权利人双重受偿。
【案号】一审:(2016)京02民初86号;二审:(2016)京民终303号;再审审查:(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
【裁判要旨】
①民刑交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人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应予受理和审理。
②在民事诉讼的被告方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下,尽管刑事案件确定了追赃,但对于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审理,但应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追回并给予民事原告方(同时为刑事受害人)的,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中扣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应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在民事责任人已全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将追赃款返还给民事责任人。
③由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保护法益、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除非存在无效事由;被欺诈方不行使撤销权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摘要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 引导取证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2.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68号)
【关键词】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撞库 打码
【要旨】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3.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69号)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攻击 引导取证 损失认定
【要旨】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结合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客观全面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

摘要2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目录】
1.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检例第73号)
【关键词】单位犯罪 追加起诉 移送线索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2.李华波贪污案(检例第74号)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到案 程序衔接
【要旨】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并与原没收裁定程序做好衔接。
3.金某某受贿案(检例第75号)
【关键词】职务犯罪 认罪认罚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4.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检例第76号)
【关键词】受贿罪 改变提前介入意见 案件管辖 追诉漏罪
【要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依法提出提前介入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应严格审查,提出审查起诉意见。审查起诉意见改变提前介入意见的,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如该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征得相关机关同意后,可以直接追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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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35号
【裁判摘要】李某某以交电公司名义与工行营口分行签订450万元借款合同,名义上是将借款用于“购家电”,实际是通过虚构家电采购的交易关系,获取新贷款以偿还票据诈骗犯罪所涉的承兑汇票欠款,其行为方式与刑事裁判所认定的票据诈骗犯罪基本一致,故该借款行为是票据诈骗犯罪行为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个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来掩盖李某某的票据诈骗犯罪行为,使李某某不仅免受刑事处罚,也将不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工行营口分行分两笔将450万元款项从交电公司存款账户转到该公司承兑账户的行为表明,该行对该笔借款为借新还旧是明知的。尽管不能据此认定该行对李某某掩盖犯罪行为的目的是明知的或者与李某某通谋,但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并不以合同当事人通谋为必要,法学理论界有不少学者认为单方虚假行为也可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判例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来认定涉及刑事诈骗犯罪的合同无效,故二审判决认定450万元借款合同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目的”不以合同当事人同谋为必要,即使不能认定合同相对方知情或者双方同谋合同也当然无效。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
【关键词】抢劫 在校学生 附条件不起诉 调整考验期
【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个性化附带条件 精准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牛某等人诈骗案 (检例第105号)
【关键词】涉嫌数罪 听证 认罪认罚从宽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支持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
【关键词】非法拘禁 共同犯罪 补充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考察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公诉
【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

摘要2

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园路支行担保合同案(委托贷款)

摘要1:【裁判摘要】由于李某某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目的系利用此协议书进行诈骗,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委托贷款协议书应属无效。又由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除因自身缺失有效要件而无效外,大多导致无效的原因就是主合同的无效。玉海园支行与九采罗公司之间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作为委托贷款协议书的从合同关系,即因委托贷款合同关系无效而无效。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决定于担保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依法系担保人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本案中,委托贷款协议书无效的原因是李某某诈骗,而因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使玉海园支行与九采罗公司之间依法成立了担保合同关系的王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对李某某的诈骗日的并非明知。据此,应认定玉海园支行对合同无效并无过错,从而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33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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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7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74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以赃款购房并支付完毕但未办理过户即被查封,房产出卖人以房屋仍登记在出卖人名下主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等人诈骗案的相关房产,其中包括了登记在复议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并发函要求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即司法机关已认定被执行人郭某某通过其姐姐郭某某向赵某某购买涉案房产的钱款是诈骗犯罪的非法所得。生效判决已明确查封在案的财产可依法用于执行相关赔偿责任,判决主文也明确写明责令上诉人郭某某、赵某退赔其所参与的集资诈骗犯罪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72008524元,郭某某购买涉案房产的钱款亦包括其中。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该房产的部分购房款系用郭某某的赃款支付给赵某某,因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是追回违法犯罪所得的必要措施,不意味着对赵某某所享有涉案房产合法权益的否认,而赵某某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能阻却执行。复议申请人提出其已经法院民事调解解除了与郭某某买卖合同,因该民事调解作出时间在涉案房产被公安机关刑事查封之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民事调解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改变涉案房产依法可用于执行被执行人相关退赔责任的认定。故登记在复议申请人赵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依法可予以执行,复议申请人请求解除涉案房产查封,不执行涉案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查封用赃款购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2)刑事查封后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不能改变涉案房产依法可用于执行被执行人相关退赔责任的认定。

问题06|什么是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

摘要1:问题1:什么是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
解答:(1)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除了三类无线电频率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外,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2)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0年;(3)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4)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应当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问题2:违反无线电频率行政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1)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3: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0条、第71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1)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问题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1)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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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9|什么是无线电台执照?

摘要1:问题1:什么是无线电台执照?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除三类无线电台(站)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不需要取得无线台执照的三类无线电台(站):(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电台(站);(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问题2:无线电台执照由哪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无线电台执照实施许可机构限于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1)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2)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
问题3:无线电台执照实施许可期限多长?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无线电台执照实施许可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问题4:无线电台执照内容有哪些规定: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1)无线电台(站)的台址、(2)使用频率、(3)发射功率、(4)有效期、(5)使用要求等事项。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问题5: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多长?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1)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2)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问题6: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1)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7:违反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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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对驳回起诉裁定,被告无上诉利益

摘要1:【案号】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6民终1729号裁定书
【裁判摘要】一审以“创思公司、禤某某在与孙某某签订《施工协议》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定一审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一审裁定结果,仅与一审原告孙某某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与一审被告创思公司、禤某某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创思公司、禤某某对案一审裁定不具有上诉权利,应当裁定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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