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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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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等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摘要1:合同诈骗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余某某、吴某某等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
【栽判规则】以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活动,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并未被个人私分,构成单位犯罪。
【裁判要旨】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即使该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不影响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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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581号]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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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1号]孙某某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伪造证件将他人财物用作质押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规则】将借用的他人之物用于质押,得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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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他人手机后携机逃跑构成抢夺案

摘要1:【要点提示】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手机后乘被害人不备公然携机逃跑的,构成抢夺罪。
【裁判要旨】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案件索引】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5)定刑初字第103号(20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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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裁判规则】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154号;(2008)浙刑二终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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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

摘要1:【要旨】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是对赃物的处置行为。行为人虽隐瞒了抵押物的非法性质,但银行方并不会因之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宜在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的同时,再行追究其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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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处理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手段、为他人引存放贷获取报酬的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重论处;如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则仅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5]淮刑初字第45号(2005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刑二终字第33号(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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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赌博案

摘要1:【问题提示】利用赌博手段进行诈骗,该如何定性?能否认定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行为?
【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赌博手段实施诈骗,实质上是“名为赌博、实为诈骗”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这种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行为。
【裁判要旨1】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诱骗是诱惑、欺骗他人产生赌博的意愿的手段行为,而不是赌博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裁判要旨2】参赌人识破骗局,索要所输财物,而诈骗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8)拱刑初字第332号(2008年9月16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刑终字第365号(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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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428号]罗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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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行为人将非法集资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高档消费,在未超出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挥霍,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温龙刑初字第164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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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19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34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申

摘要1:——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之认定及先刑后民做法之商榷
【裁判要点】
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
人民法院可以并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适当关注刑事案件的进展,并在判决时予以相应体现,以便案件的正确执行。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属可撤销合同。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192号(2009年9月30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347号(2010年9月26日);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申字第78号(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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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某某公司、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非法集资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裁判要点】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无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2)崇刑二初字第128号(2013年8月2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二终字第0067号(2013年10月8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3号)
【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
【要旨】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5号)
【要旨】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36号)
【要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张四毛盗窃案(检例第37号)
【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检例第38号)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摘要2:无

出借账户当事人,对被害人损失,应相应过错赔偿——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摘要1:【实务要点】违反金融法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对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高院(2015)赣民提字第11号《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摘要2:无

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摘要1: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
【裁判要旨】涉案垃圾必然污染周边水体,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在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检出挥发酚严重超标,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害废物,并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害物质范畴。因清理处置及时,涉案垃圾未对环境造成显著破坏,倾倒区域地表水样品中仅有挥发酚超标且浓度高于背景地表水浓度20%以上,但本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垃圾全部清运处置后,继续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所产生的费用,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与公私财产损失相区分。
【案号】一审:(2017)苏0508刑初115号;二审:(2017)苏05刑终933号

摘要2

王某某以截留保费及以整单退保等方式挪用资金、集资诈骗

摘要1:王某某以截留保费及以整单退保等方式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2013)参阅案例44号
【案号】(2011)泰中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保险从业人员在“团单个做”名目下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并采用截留保费等方式挪用保险费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其采用假冒保险人名义骗取保险费以图体外循环弥补亏空或骗新还旧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摘要2

田某某诈骗案——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摘要1:【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摘要2:【提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销毁账目且无法证明自己目的合法的,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将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公司的四千余万元转入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随后销毁账目,使公司对转出资金失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09号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涉及犯罪并不当然无效,对该合同效力应依照《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第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第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第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涉及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属于无效,对该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徐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但韦某对该犯罪行为既不知情,亦未参与,且刑事判决认定韦某属于徐某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并不属于韦某与徐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同时,韦某依据本案借款合同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亦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其次,根据本案事实,本案借款合同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因此,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无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解读】行为人虽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仍应依据民事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604刑初486号
【特点】刑事领域首次使用区块链存证。
【案情简介】司法机关对支付宝公司出具的光盘内储存内容的哈希值与“法证链”区块链上存放的哈希值是否一致进行校验,并依此认定王某是否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
【评析】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算法所得的哈希值,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认定区块链存证是否被篡改时,一般是对哈希值检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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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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