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法复3号)
【摘要】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解读】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前提条件:①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欠条;②当事人约定即时交易(即出具欠条时债务期限届满); ③针对因货物买卖而形成的债务纠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将第二段修改为: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摘要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摘要2:【注解1】权利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请求到达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中断。——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经二终字(2001)第117号
【注解2】当事人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救济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代位权诉讼采纳“两债权诉讼时效同时中断”观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

摘要2

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1)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2)债务承担不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诉讼时效全攻略

摘要1:标签: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190【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D191【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D193【诉讼时效援引】; D19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摘要2:【目录】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1.什么是诉讼时效?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5.什么是诉讼时效起算?5.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5.2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7.什么是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8.什么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9.什么是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事由?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和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四、诉讼时效中断22.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五、诉讼时效抗辩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

摘要1:《民法典》第195条第4项规定——“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摘要】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摘要2:【解读1】
①公告催收债权所具有的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②公告催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包括主债务和从债务(保证债务);
③只适用于主债务或者从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的情形,不能无限扩大适用;如果债务并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则根本无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也谈不上适用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提示】尽管当事人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如果该起诉行为能够认定是其通过起诉的方式向适格的义务人主张了争议债权,则应认定该起诉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摘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原告与中信银行签订的《备忘录》,原告虽将保证金存入了中信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康达尔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中信银行需继续向康达尔公司追讨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只有康达尔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中信银行才能将原告的保证金抵扣康达尔公司的借款。事实上,中信银行也是在借款到期后即2001年12月21日才扣划原告的保证金,故原告向康达尔公司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12月21日起算。康达尔公司认为应从2001年1月起算诉讼时效,是将原告划付保证金的行为错误的理解作为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3年2月,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4年8月30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时,亦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原告两次提起诉讼请求康达尔公司偿还7292756.07元及合法利息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并不影响该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所以,康达尔公司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 
【提示】权利人数次发函、对账,以及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裁判要旨】义务人未能对权利人提交的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差旅费等证据提出有力的反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和事实,权利人两次发函、三次对账,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的数次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裁判规则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并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规则2】债权人提供相应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差旅费单据,用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该事由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解读】本案债权人并无将催收债权文书送交义务人、义务人在上面签章等能够证明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其所能提交的证据只是其到义务人住所地的差旅费等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不够充分。义务人也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并依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权利人主张了权利,从而采取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思路。
【裁判意见】计划经济时代,本身兼具行政主管和企业法人双重特质的行政管理部门,其具有的行政主管的属性并不意味着其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摘要2:【注解】债权人提供了差旅单据等证据以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义务人没有反证足以推翻的情形下,应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摘要1:——权利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88号
【提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应认定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因具有可以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意见】权利人向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由于关联企业与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故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基于对义务主体的错误认识,而向与义务人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代表机关,其行为即为法人行为,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为到达义务人,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在认定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尽可能做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处于“睡眠”状态,而是积极主张权利的,则不应以时效已过为由使其权利丧失法律保护。本案中,债权人向义务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因具有认定为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事由,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意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证明了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及处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先后以行政复议、诉讼等手段主张权利,不存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缺乏鉴定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界限,不能将审判权一起委托给鉴定机构行使,鉴定应当始终置于审判权的监控下进行,鉴定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诉权。具体讲,审判组织应当将送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才能送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有义务答疑;有必要时,应当准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和标准做出说明;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核,对其中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缺失部分,不应采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

摘要1:——借贷双方连续借新还旧,最后几笔贷款的担保人与最初一笔贷款不是同一人的,担保责任如何确定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其不知道新贷用于借新还旧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
【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1】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应以最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是否为同一担保人来判断,而不宜上溯到最后两笔之前的担保情况。借贷双方连续将两次贷款归还了旧贷,该两笔贷款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后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提示1】债权人在不知晓保证人更名事实的情形下,仍向更名前的保证人通过寄送催收文书的方式主张权利的,应认定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抚宁农信联社知道葡萄糖厂更名的事实,其向葡萄糖厂寄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应视为向新兴材料厂主张权利。抚宁农信联社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没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不能以其没有向更名后的保证人新兴材料厂当面送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为由,而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提示2】无偿受让保证人的股权应在接收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减少,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第三人应在其无偿受让股权价值范围内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2】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名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名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
【提示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裁判规则】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通知、催收贷款通知书、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了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合同,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备注:只要在债权转让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资产管理公司便可以通过公告催收等方式使债权得以保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的规定,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承接的债权如何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提示2】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推定其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推定其向保证债务人也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959号

摘要1:——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959号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中断的判定: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中,原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市分行同隆昌信用联社签订了(1992)字第11号《内江市农村信用社调剂资金协议》,约定隆昌信用联社调剂人民币200万元给原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市分行,借款到期日为1993年1月6日。隆昌信用联社应在之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隆昌信用联社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向原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市分行主张过债权,故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隆昌信用联社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均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作出过同意履行义务或重新确认案涉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隆昌信用联社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在“行社脱钩”前,农村信用社受农业银行的行政领导,但这并不构成隆昌信用联社主张民事权利的法律障碍,不属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本案具体情况与其他案件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故二审判决认定隆昌信用联社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隆昌信用联社关于二审判决违反“禁止滥用时效制度逃债”和“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理解”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摘要2

(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7号;(2009)深中法民一初字第942号

摘要1:——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审查
【裁判要旨】在无法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手机发送短信主张权利,此类手机短信需经司法审查,达到证据的三性要求,方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短信采发送主义,如果被告否认收到短信,收到但没看短信或者由于网络、手机故障等原因而确未收到短信的,均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号】(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7号;二审:(2009)深中法民一初字第942号

摘要2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不及于连带责任保证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债务时效中断不引起保证债务时效中断效果

摘要1:【要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8号《河南省安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安阳市建设委员会、安阳市××厂和河南省××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2

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1:——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
【裁判要旨】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人采用将款项转入债务人账号的方式来实现保证责任的,即表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权利,从而导致保证期间转换为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未解除,应视为其原意承担担保责任,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②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偿债可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明确表明替债务人归还到期债务的,应认定保证人同意承担保证债务,由此推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意见1】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可通过约定变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应当约定的合同事项,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保证期间,亦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保证期间作出变更或延长。
①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的具体截止日是11月的哪一天并未明确,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旨在强调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类似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以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以约定方式变更保证期间与该条规定并不相悖。
【裁判意见2】
①同一顺序的抵押,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的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的部分预留并提存。
②同一抵押财产上所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利人均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抵押物的全部实现其抵押权。

摘要2

另案中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认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另案中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认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构成保证债务的时效中断
【要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而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摘要2

起诉时错列被告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原告第一次起诉虽然错列了被告,但仍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摘要2

起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要起诉后,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

摘要2

挂号信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以挂号信方式主张权利已为我国法律规定所认可,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向被告寄发挂号信,属于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对其主张债权的行为予以确认;且原告提交的挂号信回执和催讨货款方式,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催讨货款,追索债权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已完毕,其证据应予采信,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摘要2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起诉后撤回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观点】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法理基础是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为了惩罚怠于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权人。请求权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其表现形式为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撤回起诉不应该视为自始未起诉,不论是否撤诉,请求权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完成,其已经表明积极行使了请求权。请求权人起诉本身也即意味着其没有放弃权利,也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撤回起诉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行使请求权。起诉行为一旦产生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另外,从保护权利人请求权方面来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从宽解释。从宽解释,当事人在撤回起诉后诉讼时效立即中断。

摘要2

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内容提要】通过检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根据,尚无法律根据认定邮寄送达债权通知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并有多样性见解的问题,本文运用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适用规则结合债权人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债务人反证和债权人反驳的关系进行了专题论证,同时佐以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各种事由,还对比了债权人邮寄送达债权通知的一般善良心态和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时企图落空债务普遍存在之间的统计概率,论证了本文的论点,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收债权通知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摘要2

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摘要2

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1:【要旨】对于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以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情况是否送达或告知相对方为判断标准——该观点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矛盾而不再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0号

摘要1:——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要旨】通过双方协调人主张债权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规则】《合同法》规定的“通知”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转移,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摘要2

 共251条 ‹‹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