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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摘要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5日 计价费[1998]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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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摘要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 计价费[1998]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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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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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6日 劳社部发[20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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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摘要1: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高检发办字[2006]33号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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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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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摘要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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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摘要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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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摘要】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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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摘要1:[第423号]林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主要问题】
1.如何进行仿真枪的枪形物品鉴定?
2.如何认定走私仿真枪的偷逃应缴税额?
【裁判要旨】
①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关于涉案货物的数量、重量、型号、产地等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作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认定的有效证据。 有关枪形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的主管机关应为公安机关,对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法定“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从而认定为枪支还是仿真枪最终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对于是否“仿真枪”等有关枪形物品定性的鉴定问题不能仅仅依据上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当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②本案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不具备枪支的性能,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商品目录9304关于气步枪的描述,比照本案查获的走私仿真枪“商品随附资料”显示的“枪支”状况,依照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号093040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计算偷逃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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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可否采用

摘要1:【摘要】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新建办公大楼开挖基础的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受损,并向本院提供的柳州某鉴定中心做出的技术鉴定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认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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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的效力认定

摘要1:【问题提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商初字第0705号(2011年9月13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573号(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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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摘要1:【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要旨】实际施工人与违法转包方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清算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对工程款重新鉴定的,法院不应支持。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涉案工程款数额进行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退场清算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应以此为依据确定涉案工程款,本案已无须对于涉案工程款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组织鉴定并无不当。

摘要2:无

(2011)和行初字第47号;(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

摘要1:——货币真伪鉴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要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作的货币真伪鉴定,是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货币真伪所作的科学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假币持有人对货币真伪鉴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应参照适用。
【案号】一审:(2011)和行初字第47号;二审:(2012)一中行终字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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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鉴定部门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1:【要点提示】在法院执行程序中,鉴定部门的鉴定失误导致拍卖价格高于实际价格,申请执行人多领执行款,后竞买人要求法院更正并退还其中差价,经过协调,鉴定部门(本案原告)向竞买人退还该款后向申请执行人(本案被告)主张,但申请执行人以实际领取款项未超过其申请执行标的,且双方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抗辩,孰是孰非?由于该案涉及执行回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对鉴定部门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意见分歧。本文拟就此发表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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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裁判摘要】在本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的问题发生争议,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曾多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几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鉴定的范围问题。对于委托鉴定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鉴定报告超过载明的有效期,能否再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1:【要旨】对于评估报告尤其是评估现值的报告来说,以估价时点为依据确定一个有效期限体现了评估报告本身的科学性。但从诉讼程序中证据采信的角度看,该有效期并无实质意义。只要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在案件所需要的时点,其评估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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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饭店、高×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

摘要1:【裁判要旨】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技术问题或者当法官难以凭借自己的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判定时,可以委托相关“中介性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这种鉴定意见从法理上讲应属于证据,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作出程序和内容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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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号)
【摘要】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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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及他人的利益,必须严肃、慎重地加以处理。目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研)复〔1987〕20号文件对个案进行批复,其总的指导方针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如果只是单方提出要求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子女较大(已超过3周岁)的,则应从严掌握。来信所述民事案件中,离婚时男方以孩子非其亲生为由而拒付抚养费,并要求鉴定。此案中首先应看孩子的大小,若孩子较大的话,不宜做亲子鉴定。如果女方拒绝做鉴定,也不能强求。所以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该力求用其他方法查明案情,而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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