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行为

摘要1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哪些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摘要2

非法经营罪犯罪追诉立案标准

摘要1: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标准(追诉标准):①经营数额标准: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②违法所得标准:个人1万元;单位10万元以上。

摘要2

信用卡套现

摘要1:“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用户最高56天“免息消费”期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使用银行贷款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支付利息)的行为。

摘要2

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829号]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裁判要旨】
①罚金刑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适用:对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不管是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成年人罪犯,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罪犯的罚金刑从轻或者减轻适用。
②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判处自由刑的依据因素不可能包括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但判处罚金刑却要考虑这一因素。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但基于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判处依据因素不同,其各自调节的幅度也必然不同,调节的结果不能必然保证罚金刑和自由刑同时从轻或者减轻,但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预定的刑罚效果,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③鉴于量刑情节的调节结果理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罚金刑受量刑情节调节的结果也应当进行表述,特别是在自由刑与罚金刑不同时从轻、减轻处罚时更应当表述清楚。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2003年3月21日 [2003]高检研发第七号)
【摘要】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金牌辩护:信用卡犯罪罪名一览表

摘要1:1.伪造金融凭证罪[刑法第177条]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摘要2

张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点】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开预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并以销售额为依据确定销售人员奖金的经营行为,不具有传销所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成员身份取得以购买产品为条件、成员间形成“上下线”关系等特点,不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但是刑法没有将此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该种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传销构成要件:①传销是“发展人员”;②传销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③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④传销组织的成员间关系为“上线”与“下线”;⑤传销组织的上线工作人员工资随下线的数量及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加;⑥传销的销售方式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摘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摘要】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

郭某某、肖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378号]郭某某、肖某某非法经营案——被行政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犯罪数额
【裁判摘要】对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

摘要2

徐某某、胡某某、潘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案号】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5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刑终字第93号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私设转接设备的办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行为的处理
【裁判摘要】行为人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国家证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毛某某、陆某某、马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毛某某、陆某某、马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收购、出售红豆杉树皮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命令禁止经营的红豆杉树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摘要2

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73号】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摘要】如果非法印刷、发行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籍、图片及非法经销宣传法轮功邪教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前,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而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以宣扬邪教为目的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刷、出售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1999年7月22日以后】,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以宣扬邪教为目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应以《 刑法》 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3)项和《 刑法》 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属于法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施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劣产品案

摘要1:施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劣产品案——涉烟草制品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多种罪名交织和待销售伪劣产品量大的典型案例,其中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和对未销售伪劣产品金额的认定,既是审理该案的难点问题,也始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颇具争议的两大热点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案号】(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6号;(2008)沪高刑终字第110号

摘要2

于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于某某非法经营案(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2004年4月29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2005年7月22日)

摘要2

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62号]于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摘要2

刘某某、聂某某、原某某非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27号]刘某某、聂某某、原某某非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空白罪状,适用时应当以相关的补充规范为依据。
【裁判规则】为获取期货风险利润,使用标准化合约,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收取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保证金,进行集中交易的行为应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摘要2

李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摘要1:[第1077号]李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摘要2

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裁判规则】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154号;(2008)浙刑二终字第157号

摘要2

周某某等赌博案——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52号]周某某等赌博案——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凭证形式的彩票,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采取书面凭证形式,虽与彩票有关、符合聚众赌博行为特征的,应以赌博罪论处——在六合彩犯罪案件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应仅限于在国内非法销售香港六合彩或私自以六合彩彩票形式发行、销售的情形。
【裁判要旨2】利用六合彩信息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应以赌博罪论处。

摘要2

武某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案

摘要1:【问题提示】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是否是竟合关系?
【要点提示】行为人既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构成竞合关系,应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1】贩卖淫秽物品又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2】持有数量较大的用于贩卖的盗版物,尚未销售的,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245号(2008年11月20日)

摘要2

某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

摘要1:[第528号]某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裁判要旨】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及咖啡因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非法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摘要2

解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03号]解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改包装后进行贩卖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解成粉末进行买卖的.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摘要2

吴某某、黄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57号]吴某某、黄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摘要2

翁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42号]翁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违章搭建商铺并对外招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摘要2

王某某非法经营案——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且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864号]王某某非法经营案——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且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摘要2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摘要2

 共67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