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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1:[第715号]王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
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按照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准确区别二罪必须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添加的物质是食品或食品原料,还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是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掺人、添加行为。
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毒源不同。前者的“毒害”来自于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的毒性,而后者的“毒害”来源于食品原料本身。非食品原料或受到污染而有毒性,或本身含有毒性,由于毒害量大(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而对人体有害。食品原料的毒性主要是受到污染或变质腐败等造成。二是掺入的方式不同。前者的“毒害”是故意掺入,是行为人积极的作用;而后者的“毒害”是由生产、销售中受到污染或变质而引起,是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没有故意掺入行为,尽管食品受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污染,也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③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犯罪,公诉机关虽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④在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以及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综合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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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摘要1:[第286号]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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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1:[第592号]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采用隐蔽方式运输毒品,对毒品来源及行为方式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认定其明知是毒品,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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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摘要1:[第638号]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毒品的含量不得折算毒品数量,但含量较低的数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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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运输毒品案

摘要1:杨某某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主观明知的推定
【裁判要点】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毒品的主观明知作无罪辩解,如何利用客观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被告人所作辩解,运用法律逻辑和生活经验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进行推定,对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从而定罪量刑尤为关键。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刑初字第58号(2014年6月1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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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张某某、涂某某、杜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转交毒品样品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在朋友要求下,被告人转交装有毒品样品的烟盒,在其主观怀疑所送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将烟盒交给其朋友指定的接收人,后证实该烟盒内物品为毒品交易的样品,因无法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转送的毒品系毒品交易的样品,从而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7号(2014年10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21号(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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