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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目录】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什么是毒品?3.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走私毒品行为?6.什么是贩卖毒品行为?7.什么是运输毒品行为?8.什么是制造毒品行为?9.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体?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11.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从犯?12.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13.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15.毒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17.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何种情形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21.毒品犯罪如何适用立功情节?22.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摘要2:无

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第151号]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5页
【裁判摘要】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摘要2:【裁判要旨】
①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A.主动投案: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B.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
C.如实供述罪行。
②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
A.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B.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B.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B.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第455号]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处理
【裁判摘要】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摘要2

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

摘要1:[第82号]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构成这种自动投案的两个基本要件,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主动”是相对于“未被发觉”而言;“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即指以自动投案认定。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主动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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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18号]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实际由个人出资、控制,走私决定是基于个人意志作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公司虽不是为走私而设,但公司以走私为其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以虚假资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不属于刑法第30条所指的“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②根据我国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各成员是否基于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目的而结合在一起是构成犯罪集团的重要特征。不能证明各被告人在事先进行周密的预谋、策划,各行为人不是基于走私的犯罪目的纠集在一起,构成犯罪集团的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只能认定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构成走私犯罪集团。

摘要2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摘要1:[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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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753号]魏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
①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二是在时间上具有特定性,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查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阻止他人犯罪,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②被告人实施了走私、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在犯罪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9643克毒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主体,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该批毒品是否具有犯意,即如能够证实被告人对该批毒品具有犯意,也无法证实其究竟是具有贩卖、走私、运输哪种犯意,因此,被告人提供该批毒品线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有效防止如此数量之大的毒品流人社会、危害社会,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其行为不仅应认定为立功,而且属于重大立功。
【裁判要旨】通过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的,尽管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仍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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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摘要1:[第540号]张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主要问题】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能否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兴汉、王子卫,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检举邓恩兵盗窃案五件,涉及金额12808元,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在本案中,张树林起意贩毒,提供毒资,指使他人从事毒品交易活动,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是本案中作用最大的主犯。虽然张树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虽然张树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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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摘要1:[第801号]胡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同种罪行。
②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A.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B.毒品犯罪上、下家所处毒品产业链条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实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体实施的罪行也不尽相同,各自的罪名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仅有供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下家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
③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摘要2

走私武器、弹药罪

摘要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摘要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关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摘要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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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5.什么是核定证明书?6.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走私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8.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主观方面?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王大峥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1]行他字第11号,2001年12月7日):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海关对走私行为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蓑某某走私文物案——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摘要1:[第416号]蓑某某走私文物案——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1】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物鉴定属于专业鉴定,有关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应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非完全依照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依据文物鉴定的有关程序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出具的鉴定结论虽然在形式上与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存在差别,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2】并不是所有古生物化石都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古生物化石包括植物化石、非脊椎动物化石、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及生物活动所形成的遗迹化石。虽然古生物化石都受国家保护,但不同的古生物化石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受到同文物一样程度的保护,至于其他的古生物化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则比照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因此,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能否构成走私文物罪,关键要看古生物化石的种类。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走私古脊椎动物化石或古人类化石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而走私其他古生物化石,即便这些古生物化石可能更为珍贵,科学研究价值可能更高,也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摘要2

岑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赵某某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616号]岑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赵某某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的,应以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受蒙骗的,可以从轻处罚。

摘要2

朱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44号]朱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年代久远、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能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文物,走私该古脊椎动物化石,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应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论处。
【裁判规则】《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可见,《管理办法》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作了限制性解释,即其并非指所有古脊椎动物化石。《管理办法》根据文物的一般意义即“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基本属性进行解释,把作为“文物”保护的化石限定在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管理办法》是根据《文物保护法》专门针对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而出台的部门规章,因此,在行政违法前提的认定上应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确定了这一前提,《解释》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也应进行限制性解释,即仅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于时间久远而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不适用国家有关文物管理保护的规定。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约开始于248万年前,而本案所涉化石是距今6700万年至2.3亿年前期间的白垩纪鸟类化石,显然距离第四纪时期久远,与人类活动无关。

摘要2

某某公司、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问题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判定罚金数额?
【要点提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的部分行为人被决定酌定不起诉,法院对其他实施共同行为的被告人应按照各共同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确定,且各共同行为人实际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以偷逃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为限。
【裁判要旨】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自负原则。司法机关放弃对部分共犯的求刑权,不能损及其他共犯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

摘要2

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

摘要1:[第267号]宋某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
【裁判要旨】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裁判规则1】行为人为进行转口贸易,将普通货物暂时转运进境,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因此,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裁判规则2】对于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不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运输暂行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进境的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

摘要2

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摘要1:[第268号]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摘要2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

摘要1:[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单位走私犯罪论处。
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以该走私货物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应以走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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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等走私废物案——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773号]程某某等走私废物案——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主要问题】在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①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而实施走私犯罪,虽不明知所走私物品的具体种类,因走私这些物品均不违背其意志,应当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来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行为人对特殊货物、物品的“藏匿”行为是明知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应予并罚。
③行为人受他人雇用实施走私犯罪,且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因受蒙骗而不知走私的货物、物品中混有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其主观上认识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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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走私毒品案

摘要1:[第163号]郑某某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摘要】吸毒者走私毒品的,构成走私毒品罪。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非全部用于出售的,在量刑时一般应当予以考虑。
【裁判要旨】吸食毒品者携带较大数量毒品出境的,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吸食毒品者实施毒品犯罪,其中的部分毒品是用于个人吸食的,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摘要2

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摘要1:[第638号]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毒品的含量不得折算毒品数量,但含量较低的数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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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
【要点提示】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08)二中刑初字第01184号(2008年7月1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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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处理——北京高院改判吕某某、崔某某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摘要1:【裁判要旨】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案号】(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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