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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合同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6.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8.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9.经济合同纠纷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10.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11.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后,再以各种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如何定罪?12.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合法取得他人财物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13.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4.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哪些区别?15.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16.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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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1:【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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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摘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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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2.什么是信用卡?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体?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6.使用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7.什么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8.什么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活动?9.什么是信用卡透支?10.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活动?11.什么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活动?12.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13.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14.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15.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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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摘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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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信用卡犯罪罪名一览表

摘要1:1.伪造金融凭证罪[刑法第177条]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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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摘要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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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体?

摘要1:只有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下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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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利用信用卡或者恶意投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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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

摘要1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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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诈骗型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摘要1:【目录】一、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二、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三、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四、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五、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六、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七、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八、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九、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十、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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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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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对象并非是银行电子系统之电子数据,而是这些电子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现实钱款,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类行为并无受骗者,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1】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存款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其犯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电子数据背后所代表的现实钱款,而非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本身。
【裁判要旨2】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款项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2008年2月1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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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伪造国际信用卡、设立特约商户,并通过进行无货物交易的虚假刷卡方式骗取国内外发卡中心资金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要点提示】以伪造国际信用卡、设立特约商户,并通过进行无货物交易的虚假刷卡方式骗取国内外发卡中心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刑二初字第90号(2005年10月20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刑二终字第141号(20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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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信用卡诈骗案——有效催收如何认定,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以及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

摘要1:[第919号]房某信用卡诈骗案——有效催收如何认定,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以及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裁判要旨1】认定有效催收,应当对银行是否实施催收、持卡人本人是否获悉催收信息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2】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其所犯罪行系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裁判要旨3】有期徒刑和拘役进行并罚,采用分别执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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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有效催收是否需以持卡人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

摘要1:【要旨】银行有效催收原则上以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为准,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为犯新罪而非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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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金融机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向银行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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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摘要1:[第841号]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法院不应当对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刑事裁判,即法院仅应当对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刑事判决;透支本金产生的其他费用,刑事判决不应认定,而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在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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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4号]王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窃取他人信用卡后激活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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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挂失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尚未激活的信用卡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之一,由于犯罪人针对的犯罪对象仅是未激活的信用卡,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金融管理秩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刑初字第148号(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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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梁某2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第1120号] 梁某1、梁某2信用卡诈骗案——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而无力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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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再2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再26号
【裁判摘要】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向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兰×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中信银行对于兰×的信用卡欠款,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途径处理,中信银行在另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兰×偿还信用卡欠款,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中信银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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