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借据

借款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借款合同?2.什么是借贷案件范围、受理、诉讼时效?3.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4.借贷利率如何认定? 5.什么是存单纠纷? 6.1什么是金融机构内部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不符的效力认定?7.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取,是否可以起诉银行?8.什么是“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9.存折、银行卡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0.什么是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11.异地通存通兑法律关系如何认定?12.什么是委托贷款合同?13.未履行债务重新订立借款合同效力是否有效?14.什么是以贷还贷?15.借款人是未成人,借款行为效力如何认定?16.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是否合法有效?17.以胁迫手段借贷,借贷关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18.夫妻之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19.什么是合伙债务?20.在借据上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21.借款合同案件管辖地如何确定?22.私自录音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有效条件需要具备哪些?2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借款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谁偿还?24.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25.什么是逾期利息?26.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7.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所为民事行为对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28.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2:标签:D667;D668;D669;D670;D671;D672;D673;D674;D675;D676;D677;D678;D679;D680;【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展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借款合同

摘要1: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摘要2:【注解1】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相关事实是明知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9.法院审理“过桥贷”案件的证据审查
【注解2】
(1)《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之间有借贷的合意之外,还需要贷款人或者出借人提供借款借贷合同才成立。
(2)《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668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借贷合同即成立。
(3)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应由出借人接受、持有可以理解为借贷合意内容的书面证据。

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的。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有在私人公司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摘要2

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可以支持。

摘要2

赵×诉项××、何××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要2:【摘要】基于两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被告项某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故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赵某仍需就其与项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至于项某某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原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解读】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无效,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

摘要1:【案号】(2011)甬镇商初字第390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457号
【裁判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摘要2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商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可否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商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上载明系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如何判断该负债是否因日常生活需要发生,抑或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摘要2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海南行终字第88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海南行终字第88号
【裁判摘要】诉讼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被告儋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16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儋房他字第04128号《房屋他项权证》违法,以及确认被告儋州市建设局补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违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述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事实是2004年11月4日犯罪分子林明丽以经营铝合金、瓷砖、电器生意为由,向上诉人申请贷款,同日,上诉人作了贷前调查报告陈述:林明丽自去年在文化北路79号自筹自有资金经营了铝合金、瓷砖、电线等生意,一年多来经济效益良好,每月利润计在20000多元,由于急需进一批新货自有资金不足,进货计470000元,特申请贷款320000元,该人一贯为人老实,信誉程度好,有偿还能力,以每年利润及各项收入作为还款。同日,上诉人的信贷员、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的意见是予以发放贷款。2004年11月8日,专业股、市联社贷款审批小组也作出同意贷款的意见。同日上诉人与林明丽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并到被上诉人儋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被上诉人儋州市房产管理局于同日给上诉人核发儋房他字第04128号《房屋他项权证》。2004年11月9日上诉人与林明丽签订贷款借据后,上诉人将贷款320000元转入林明丽的帐户。以上事实表明,造成贷款损失是上诉人的有关责任人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未对贷款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而是虚构事实,违反放贷程序所致,国家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犯罪分子进行金融诈骗,但责任人已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况且,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也不是上诉人发放贷款的必备条件,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提出案件受理费问题,因本案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每件案件受理费只收取50元,原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554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554号
【问题提示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约定不明确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规则1】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为借款提供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在借款人不能将金融机构向其发放的款项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对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借款人本身履行义务不能,故应认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因此,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无论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提示2】借据持有人能否认定为借款债权人?
【裁判规则2】在借据持有人将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后,提供了无其签名的借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是真实出借人时,可以认定借据持有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借据载明债务的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款人虽以借据上无借据持有人的签名为由,不承认借据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否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借据持有人为真实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摘要2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206号

摘要1:【提示】出借人起诉后因同一事项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法院是否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以借款人未清偿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借据。而借款人表示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系伪造,并对出借人的还款主张予以否认。此后,借款人认为出借人伪造证据,要求其还款行为系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据此对出借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此时,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起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若出借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再行主张权利。

摘要2

(2010)建民初字第1191号

摘要1:【案号】(2010)建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外所负合法真实之债务原则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试图与他人合谋通过虚构债务的手段达到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如另一方有相反证据或理由说明该债务不存在,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认可借款事实,人民法院亦不能因此而认定该债务存在。在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上,当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内心有理由确信其存在虚假债务之重大可能时,即可要求其举出确证之证或其他能够进一步证明之证,诸如交付方式、渠道,见证人,票面的组成,资金的来源,收入的状况等,以供法庭审查认定,而借据的笔迹鉴定仅属证据审查的角度之一,且未必必要,以免不当增加主张消极事实一方的举证负担。虚构债务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人民法院有权建议或移送相关机关查处。

摘要2

(2009)温文民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2009)温文民再字第1号
【要旨】当事人双方为了非法目的,伪造借据提起诉讼取得法院判决的,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诉讼活动的权威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由于虚假诉讼本身不符合立案、受理和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因此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法院撤销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

摘要2

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朱晓燕诉王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1)甬镇商初字第390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457号
【裁判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摘要2

王亚暖诉王辉煌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擅自变更借据中出借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无权以其为借条中载明出借人为由主张权利。

摘要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677号

摘要1:【案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677号
【提示】公司以个人名义经营贷款业务,此人能否依据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摘要2

胡志芬诉徐美君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如何确定真正债权人?
【要点提示】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应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责举证。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51号(2010年5月19日)(未上诉)

摘要2

方丽红与郑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343号
【提示】借据记载的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真实的出借人?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有莲是否本案借款关系的债权人、方丽红是否已经归还了本案所涉的借款。借条上记载的债权人之一虽然为“陈有莲”,但该份借条由方丽红亲笔书写,并注明借条一式三份,现郑有莲持有该借条向方丽红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认为借条书写存在笔误,且方丽红也未能举证证明“陈有莲”另有其人,故本院可以确认郑有莲为本案借款关系的债权人,方丽红关于郑有莲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卢某诉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据持有人与实际债权人的关系
【裁判要点】
  1.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2.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的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借款经办人履行债务的,属善意履行,产生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2010年7月16日)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2010年11月3日)

摘要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皖民提字第0005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皖民提字第0005号
【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的继承人与债权人进行了账务核对形成新的借据,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是否需要同时出具新借据和原借据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践中,多起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双方的核对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定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新的借据则成为债权凭证,同时表明双方的债务主体、诉讼时效、金额、还款期限等一系列的新的法律后果随之产生。而原债权债务关系因被新的法律关系代替后归于消灭,原有的借条也同时失去了作为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的继承人与债权人进行了账务核对形成新的借据,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不必同时出具新借据和原借据,新的借据即可作为债权的凭证。

摘要2:无

(2005)湖吴民一初字第2940号;(2006)湖民一终字第230号

摘要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
【提示】作为证据的借据证明力大于还款支票时,能否认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被有优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说服的过程。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必然要对互相排斥的证据依法进行判断,即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持有优势证据、最能说服法官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必然得到认定。
【案号】(2005)湖吴民一初字第2940号;二审:(2006)湖民一终字第230号

摘要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皖民二终字第00034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皖民二终字第00034号
【裁判要旨1】分公司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并以其个人名义使用该合同专用章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对外实行的民事行为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属于公司内部问题,公章系私刻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笔借款到期分公司未予清偿时,总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2】分公司所借的款项汇入个人帐户而未汇入分公司的帐户,因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向其指定的帐户付款,故借款未汇入分公司的帐户,不能成为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
【裁判摘要】借据写明债权人为×××劳务班组,×××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内容,杨某负责筹资组建并承包经营协和滁州分公司,承接、施工协和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各项工程业务,王某某与袁某某在协和公司一方签名,表明王某某与袁某某协和公司认可的代表。滁州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虽于2011年6月23日出具证明,证明协和滁州分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刻制协和滁州分公司和协和滁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两枚公章,但协和滁州分公司未经审批同意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王某某使用合同专用章与王某某签订《模板木方承包合同》、向王某某出具《借据》,均系协和公司和协和滁州分公司内部对公章和人员管理的问题,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协和滁州分公司及其法人协和公司承担。鉴于王某某提供的付款凭证和协和滁州分公司出具的借据已表明,协和滁州分公司所借的102万元汇入王某某的个人帐户而未汇入协和滁州分公司的帐户,因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向其指定的帐户付款,故102万元未汇入协和滁州分公司的帐户,不能成为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协和滁州分公司所借102万元款项分别由王某某、王某某1、匡某付出,因王某某1、匡某对原审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诉讼不持异议,又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王某某代其诉讼,且借据写明的债权人为王某某劳务班组,故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本案债权并无不妥。由于王某某于二审期间死亡,故协和公司及协和滁州分公司应向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A、王某B、王某C承担还款义务。

摘要2

肖振华诉肖木顺民间借贷案

摘要1借据缺损不能反映借贷事实时,应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摘要2

蒋一铭诉卢恺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1:出借人仅持有借据而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的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摘要2

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的。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有在私人公司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摘要2

债权人擅自变更借据中出借人的行为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2011)集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规则】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借款后,双方签写借条。虽然借条中仅载明借款人姓名,未载明出借人姓名,但在双方签写借条时均认定债权人即为出借人。嗣后,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第三人姓名书写在借条的出借人处,应认定债权人擅自变更借据的行为无效,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第三人无权以其为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为由,主张债务人向其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意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据、欠条等表明双方借款意向的书面字据均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债权人擅自变更借据中出借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无权以其为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为由,主张其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权主张债务人向其履行还款义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摘要1:——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款金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借款款项实际由债权人转入与夫妻双方无关的第三方账户并由第三方支配使用,债权人知晓夫妻一方借款中间人的身份以及款项流转情况,应当认定其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就《借据》所载"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诉争《借据》明确约定了案涉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借款金额、收款账户、借期等内容,系构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重要凭据。《借据》中对应语句若按"失效日"理解,则会推导出借款汇入指定收款人账户后,《借据》即失去效力的结论,那么本案《借据》将全无签订之必要,这一理解显然违背民间借贷的生活常识。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原委的陈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认定案涉《借据》中"本借据正式失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中的"失效日"应为"生效日",更贴合本案民间借贷实际发生的真实情况,符合情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某关于《借据》中关于款项汇入日为借据失效日的诉讼理由,不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借据》中“本借据正式生效日为款项汇入之日”中的“失效日”应为“生效日”。

【笔记】“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据是否成立协议管辖?

摘要1:解读:(1)管辖协议是要式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侧重于要求当事人以书面证明其管辖合意的存在,而非拘泥于双方共同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形式;(2)“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据成立协议管辖。

摘要2

 共74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