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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摘要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目录】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裁判摘要2】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提示8: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解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发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解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解3】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4】(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理解与适用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的比较混乱,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摘要2:(续)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60页。
【理解与适用2】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3】“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6】发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7】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8】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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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发包人主体资格及发包人义务;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资质及承包人义务;办事处、项目部法律地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合同禁止性规定;肢解分包;转包;挂靠;非法分包;分包;指定分包;联合承包;劳务分包;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条款;黑白合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制度;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签证;索赔;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工程款利息;工程款支付;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纠纷起诉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挂靠经营;建设工程鉴定

摘要2:无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摘要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办[2011]442号)
【目录】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

摘要2:【备注1】《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鲁东公司与青岛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张磊、王凌、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抗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鲁东公司申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的规定,鲁东公司系中八二建的内部分支机构,故本案合同应为有效。为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无鲁东公司如上所称的司法解释,故鲁东公司所称原审判决违反司法解释没有根据。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172页。
【备注2】《河南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242号
【摘要】至于顺豪公司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依据。
【备注3】《郑州市骨科医院、张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73号
【摘要】经查,骨科医院据以主张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颁布实施的合法有效的规定,亦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与计算》这一文件,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并非司法解释,效力位阶低于前述司法解释,且修改后并未规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支付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1:近年来,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 其数量在安徽省省、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房地产案件中占居首位, 高达70%以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作了修改,但是,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和审判实际的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逐步凸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如果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
【裁判规则】
①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一方垫付的款项为工程保证金,但书面证据所载内容显示此款项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得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虽未专项列出劳动保险基金和税金的具体数额,但该两项费用是施工单位就其经营所得按规定比例应予上缴的,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如果当事人仍主张增加此款项的,依法不予支持。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裁判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摘要2:【解读】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问题探讨

摘要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

摘要2

中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摘要1:——建设工程款纠纷的处理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依据
【裁判要旨】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建设工程,在竣工结算发生工程款纠纷时,应当以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依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处理。

摘要2

中国××建设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与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摘要1:——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与工程欠款证明的选取
【裁判要旨】虽然中国××建设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给孙××出具了200万元工程款欠款“证明”,但之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又签订了新的协议,故应视为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达成了新的合意,双方应依照新的协议所确定的结算标准结算工程款。

摘要2

星华公司与荣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裁判要旨】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认定为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摘要2:【提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对工程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45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459号
【裁判要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禁止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将其资质借用给无资质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双方关于收取管理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不予保护。
【裁判摘要】无论挂靠还是转包,性质上并无严格界限,被挂靠单位还是转包单位仅是名义施工人,而实际上都不进行具体施工活动,转由借他人资质的人或接受转包的人进行实际施工,都为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都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来源于徐州市园林风景管理局与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双方是在履行与徐州市园林风景管理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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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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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摘要1:【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意见

摘要1:【目录】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四、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七、关于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十、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

摘要1: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4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

摘要2:【目录】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四、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七、关于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九、关于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十、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8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产生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法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本案中,涉案工程已峻工至今十年有余,双方之间除南通三建于2012年起诉索要工程余款外,并未就工程质量、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及履行产生纠纷。雨花开发亦认可按照合同尚欠南通三建500多万元,可见双方之间争议主要针对工程款的数额。雨花开发因再次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发现其多付200多万元而起诉要求南通三建退还,该种情形属于欠缺给付目的类型的不当得利,且南通三建亦对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持异议,故双方之间属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雨发开发要求开具工程发票的诉请,应待双方就工程款退还纠纷业经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最终确立工程款数额后再行提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鲁东公司是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本身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对其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并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其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为优良并已交付使用,故应参照合同约定计取工程价款。对本案工程的造价,佳恒公司的审计,完全按合同约定而未考虑合同无效的因素,颐和公司的鉴定,仅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且仅计取定额直接费,未考虑合同的约定,均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参照合同的约定、相似情况下定额计价的因素,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施工中工程量增减的情况,及双方在自行结算时互相协商让步的情况等,本院判决对本案的工程造价做出了变更的酌定。

摘要2:【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鲁东公司申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的规定,鲁东公司系中八二建的内部分支机构,故本案合同应为有效。为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无鲁东公司如上所称的司法解释,故鲁东公司所称原审判决违反司法解释没有根据。

财政部门的评定审核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但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

摘要1:财政部门的评定审核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但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或合同虽无约定但双方事后确认)同意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某大学与深圳市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要旨】
1.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2.财政部门的评定审核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但双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或合同虽无约定但双方事后确认)同意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17〕151号)
【目录】一、合同效力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3.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4.发包人或承包人能否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5.一、二审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二审应如何处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6.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7.中标合同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8.《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认定;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出具的鉴定意见如何处理;11.当事人约定以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条件无法成就时如何处理;12.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能否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4.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的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5.利息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1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17.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18.承包人能否单独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工期19.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如何认定;20.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五、民事责任承担21.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的,是否应予审查;22.实际施工入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23.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2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25.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26.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应如何处理;27.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后承包人移交场地的时间应如何认定;28.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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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裁判要旨】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起诉所要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整改修复质量问题,法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审理。
【裁判摘要】由于中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工程进度款而非工程全部结算价款,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涉案项目一期商务办公大厦A、B座并未完工,亦未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因此,一审判决未审理迅通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由于工程未进行最终竣工验收,迅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着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故迅通公司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条件亦不成就。一审法院不准许迅通公司的鉴定申请亦无不当。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无效,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摘要】由于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亦自始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并不包括违约金。

摘要2:【解读】由于工程未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故发包人要求鉴定工程质量与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条件亦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解读】2020年《建设工程解释》实质性变化:
(1)第1条|删除“法院收缴权”(《民法通则》第134条已被《民法典》第179条取代);
(2)第25条、第26条|“利息计算标准”调整(因利息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调整);
(3)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变化(即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承包人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4)第41条|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延长(由6个月变更为不得超过18个月);
(5)第44条|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种类增加(“到期债权”扩大为“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代位权之规定一致)。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汇总

摘要1:【目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1.1联合承包能否视为转包?2.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收缴非法所得?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责任?6.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因挂靠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方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9.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未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解除合同?10.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11.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2.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13.中标通知书能否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1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能否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4.1发包人能否请求确认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15.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6.监理工程师签证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8.承包人对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20.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21.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2.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如何认定“白合同”?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24.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26.工程价款结算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27.法院能否执行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2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9.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3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2:33.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协议管辖?3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业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35.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同成立?36.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37.能否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总承包给只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38.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行为?39.如何认定违法发包行为?40.如何认定挂靠行为?41.如何认定转包行为?42.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4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非法分包行为?4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5.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46.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47.《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指投标单位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4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有哪些规定?5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5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多长?5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53.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5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简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解读1】《民事案由》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该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之规定。
【解读2】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注解1】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注解2】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注解3】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裁判摘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请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6号,安徽镜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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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3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