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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根据

摘要1: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是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
执行依据是指记载着执行内容、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与执行机构据以启动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链接确权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桥梁)。
【注释1】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同时满足三个实质要件——(1)具有执行内容(给付内容);(2)执行内容具体而明确;(3)有执行力。
【注释2】执行依据范围——(1)《执行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3)《民法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请求的裁定);(4)《民法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6条规定(优先债权参与分配)。

摘要2:【注解1】执行依据是学理上的称谓,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提及此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提及执行依据)。
【注解2】“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3】(1)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的具体金额但并未确认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期限,无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2)当事人在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金钱债务金额后另行达成具体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 法[1998]65号)

摘要2:【目录】一、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二)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三)大力培养和稳定专业法官队伍(四)加强监督指导工作二、关于严格诉讼程序问题(一)收案范围和案件受理问题(二)案件管辖问题(三)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四)专业鉴定问题(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三、关于正确适用法律问题(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三)民事制裁的适用(四)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五)侵权损害赔偿(六)犯罪线索的移送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六)——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解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案外人的现象尤其突出。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三条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在第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民事制裁,实际打击的范围已不限于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所指向的物权受损。与此同时,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确立了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之诉,该制度对于打击虚假诉讼,为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推进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2000年6月29日 法函〔2000〕43号)
【摘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法罚字第0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

摘要2

(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摘要1:【提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裁判要旨】
①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认定。
②慎用民事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始终持慎用态度,体现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表现为:第一,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予以制裁,也可以不制裁,主要视案件情节而定。第二,收缴的只能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对约定取得但尚未拿到钱的,不宜实施民事制裁措施。第三,对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宜再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总之,人民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应当采取慎用态度。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职能是居中、公正裁判,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因一方民事违法行为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时,才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或平衡当事人利益,除此以外,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本案中,工程质量并未因转包受到影响,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
【案号】一审:(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摘要2:【解读】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辩

摘要1:【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的某些侵权赔偿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但严格说来我国还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改变民事赔偿数额偏低的状况,还可以替代民事制裁、弥补刑事惩罚的不足、挤压过于强势的行政责任等。

摘要2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目录】一、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与受理;二、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三、著作权民事诉讼的证据;四、对一些特殊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五、出版者对侵权出版物的著作权法律责任;六、对几类特殊纠纷的法律适用;七、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八、诉前临时措施与民事制裁的适用

摘要2:无

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再审程序中对虚假诉讼的甄别与处理

摘要1:【裁判要点】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诉讼,并主动达成调解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可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认定其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主动干预,即不允许撤诉。同时,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人)科以民事制裁
【案件索引】
  原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号(2009年9月14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1号(2012年3月26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号(2012年3月31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号(2012年3月31日)

摘要2

【笔记】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如何执行?

摘要1:【要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如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到位。
【解读】《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1)追缴是一种程序性措施(只是对违法所得暂时性处理而非实体处分),追缴的财物应系经过刑事裁判确认的非法财物,适用于赃款赃物尚在的情形;
(2)责令退赔是最终实体处置,适用于犯罪分子非法占用、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责令退赔的财物可以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在非法所得被犯罪分子挥霍、消耗、没事等情况下无法退赔的也可以拍卖、变卖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进行退赔(适用于赃款赃物已被用掉、毁坏或者挥霍的情形)。
(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普通民事诉讼不处理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问题,而是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摘要2:【注解1】《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2条修改为:“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注解2】刑事判决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1)2014年9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事项"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2)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3)2020年修正《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回顾与展望——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摘要1:【目录】一、取得的成绩二、建筑市场新变化及应对措施(一)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二)是《解释》适用过程中,对个别条文理解存在偏差(三)是建筑业部门立法和多头管理给执法活动带来的困难三、建筑业的新变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四、 适用《解释》应当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审好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树立的审判理念(二)正确处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三)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涉及“黑白合同”案件的执法尺度(四)慎用民事制裁措施。(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备注:该文章来源于网络,未经核实】

(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2007)民一终字第33号(1)

摘要1:——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案号】(2004)鲁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提示】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不以诉讼请求为限。
【裁判要旨】慎用民事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建设集团与南通三建签订的合同性质为转包,建设集团因转包牟取了近亿元非法利益。对这部分非法所得,本案应否收缴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未涉及,也未作出收缴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决定书,表明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未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始终持慎用态度,体现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表现为:第一,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予以制裁,也可以不制裁,主要视案件情节而定。第二,收缴的只能是民事违法行为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对约定取得但尚未拿到钱的,不宜实施民事制裁措施。第三,对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宜再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总之,人民法院对民事制裁措施应当采取慎用态度。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职能是居中、公正裁判,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因一方民事违法行为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时,才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或平衡当事人利益,除此以外,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摘要2:【裁判规则】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鉴定即可作出裁判的,不应当启动鉴定程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钢支撑系统费用的数额是确定的,且建设方弘信公司已在诉前向建设集团实际支付;本案当事人对此款的争议焦点是款项性质及其归属,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行使审判权依法作出裁判的内容,而没有必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此项工程费用的数额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及其价值。
【摘要】由于南通三建与建设集团就钢支撑系统未结算,此笔费用的给付及给付数额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认的,不是依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3)项规定,二审法院确定利息从南通三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一、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犯商标权行为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四、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六、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七、对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九、其他规定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1990年1月20日法(经)复<1990>2号)
【摘要】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623民初561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623民初56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合作贷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利用自己的信贷条件向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三人贷款,并将所取得的贷款中的13,000,000元转贷给被告使用,同时约定由被告按年利率13%支付融资综合成本,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系合理的融资成本且已实际发生,此处的”融资综合成本”应理解为原、被告之间对资金占用利息的约定。从以上协议内容来看,原告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协议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故《合作贷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对原、被告的违法行为本案在审理中已给予了民事制裁)。......关于损失的赔偿。原告的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的12,591,000元资金,来源于其向第三人的信贷资金,按原告与第三人的约定,该部分资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利息,产生的利息应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考虑到被告为资金实际使用人,从公平角度出发,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按照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2,591,000元为基数,从贷款之日即2015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3%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摘要1:——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裁判观点】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摘要2

《著作权法》专题|精解

摘要1:第一章 总则1.什么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2.什么是《著作权法》适用范围?3.什么是作品?4.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5.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机构?6.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1.著作权人范围包括哪些?2.著作权内容包括哪些?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3.什么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法人作品] ?4.什么是著作权归属证明?5.如何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职务作品 ]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美术摄影作品)6.什么是著作权继受?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7.什么是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8.什么是作品合理使用?9.什么是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1.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出质?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1.什么是图书出版?2.什么是报刊出版?3.什么是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第二节 表演4.什么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5.什么是表演者权利?6.什么是职务表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7.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制品义务?8.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制品义务?9.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10.什么是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11.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12.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13.什么是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1.什么是保护技术措施?2.什么是权利管理信息?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法律责任?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5.什么是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职权范围?6.什么是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第六章 附则

摘要2

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

摘要1: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诉前禁令(《著作权法》第56条);诉前证据保全(《著作权法》第57条);民事制裁(《著作权法》第58条);过错推定(《著作权法》第59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著作权法》第60条);法律适用(《著作权法》第61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和其它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也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法律文书在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也只有上述法律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并通过自愿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议。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其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应遵循法定原则,只有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该法律文书才具强制执行力。

摘要2:【裁判摘要2】如果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可分的,在部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因为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恢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和解协议有多个被执行人,如果其中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是否还可以对其恢复执行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恢复执行。在有多个被执行人情况下,只要有其中一个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就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如果各被执行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可分的,在部分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因为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恢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